不幸生為中國女人,又不幸成了流動人口

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草案

作者:楊支柱 發表:2008-07-09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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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擬取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由於幾十年的計畫生育宣傳和實踐,中國已經形成一種計畫生育意識形態,許多中國人已經把強制計畫生育當作無須證明的自明之理,或者是作為一種不得已的惡加以接受,絕大多數中國人已經對計畫生育中的種種反常習以為常。其結果,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在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 "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這一涉及上億人人身權利的行政法規,引起的輿論反響竟然遠不及"美忠逃跑"。要不是遠在美國的易富賢先生提醒,連我這個一直關注計畫生育問題的人也差點錯過。

我把草案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做了一番對比,發現前者主要是後者的重新包裝,某些方面有改進,但作用不大,另一些修改則存在對公民權利變本加厲的侵犯。



計畫生育打算尊重法律了?



為什麼要修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計生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於學軍告訴《財經》記者:"1998年的‘管理辦法'由計生委經國務院批准後發布,其中有一些內容涉及行政許可。2004年7月《行政許可法》施行後,這些條款與法律有衝突,必須修改。""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准。"這實質上等於給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設置了前置條件。於學軍說,"過去流動人口務工經商,必須要看婚育證明,否則一切免談。這次刪除了該條款,代之以部門之間互通流動人口信息。"

尊重法律當然是好事。辦理各種證件不再以計畫生育證明為前提的意義還可以進一步引申。在中國這樣一個無證寸步難行的國家,不給辦理一切證件幾乎等於剝奪一切權利。公民不履行義務當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為了使義務人、責任人不至成為權利人或權力人的奴隸,義務和責任都必須具體明確。違反義務可能產生民事賠償,可能被罰款,可能被剝奪自由,但這一切都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隨意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更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剝奪公民一切權利的理由。權利是人格的載體,完全沒有權利的人與豬狗無異,連死囚都不如(死囚被依法剝奪生命前也是人,通常都享有人的尊嚴和一切不以人身自由為前提的民事權利)。中國各省的計畫生育條例普遍規定"超生"孩子的夫妻不給辦理務工許可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社會保障等等,企圖採用一種社會窒息的方法來逼人就範,剝奪權利的廣度遠在對待犯人之上,實在難謂公正,也不利於社會和諧。

難得於學軍承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跟行政許可法存在衝突。這等於承認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來政府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一直是違法的。不過現在既然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不追究過去違法的責任也罷,總該立即改正吧?但是國家計生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似乎並沒有這個打算。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法律的規定並不能停止違法行政行為,哪怕是明知違法之後也需要等待行政機關自己以新換舊,還是行政機關自己的決定威力大啊!所以"跟行政許可法存在衝突"到底是不是此次修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真正原因,或者只是一個藉口?也頗費思量。



能否給"無證黑人"帶來福音?



草案的另一亮點,是它修改了2002年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關於流動人口無證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採用生育行為發生地(可能是戶籍所在地,但一般是居住地)或發現地(可能是任何地方)標準。草案改採戶籍所在地標準。這將縮小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一般也要比他們居住的地方低一些(在大城市和沿海農村的陌生人社會中,才能有效地逃避計畫生育懲罰或強制)。這兩個改變在理論上都是對"無證黑人"(包括無證生育的孩子和他們的父母)有利的。

眾所周知,"無證黑人"在中國就像隱名埋姓的通緝犯,只能在那些擁有官方靠山或黑社會靠山的企業中出賣勞動力,接受最惡劣的勞動條件、超級勞動強度、每天十幾個小時的勞動時間和最低的工資,忍受各種屈辱,但求自己和家人溫飽。如果政府答應無條件給他們辦證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又明確從低了,他們該走出黑暗世界了吧?政府也因此可以多收些社會撫養費了。按低標準收,總比按高標準收卻收不著要強些,也便於政府對社會的管理。我想這應該是政府修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一個重要目的。不過這一目的能否實現,仍然大成問題。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一般都規定以當地人均收入和個人實際收入就高不就低,徵收倍數一般為人均年收入的二至六倍(但第一胎為無證生育的均為一倍以下),而且還是對夫妻雙方分別處罰合併執行。絕大多數"超生"夫妻從老家逃出成為流動人口時幾乎都一無所有,"無證黑人"的地位也決定了企業不可能給他們很高的勞動報酬,他們從哪裡去找相當於家庭年均總收入二至六倍的錢?全家都不吃不喝"辟谷"兩三年?何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滯納金。草案並未禁止以交納社會撫養費為辦理婚育證明的前置條件,而且還規定經計畫生育行政當局通知後不辦理婚育證明可以處以500元罰款並且沒有次數限制。什麼叫"互通流動人口信息"?莫以為"無證黑人"都是傻子,就那麼乖乖地被"引蛇出洞"?寧可傾家蕩產、家破人亡也要辦這證、那證,送上門被計生委抓住?

人是理性的,當來自政府的處罰比來自"血汗工廠"和"黑煤窯"的壓榨還殘酷時,"無證黑人"當然寧可忍受"血汗工廠"和"黑煤窯"的壓榨。



"強制服務"是個什麼東西?



草案的又一個變化,據中國大陸的媒體稱,是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過去的以管理為主改變為現在的以服務為主了。《財經》雜誌採訪於學軍的文章標題就是《中國強化"流動人口"生育服務》(http://www.caijing.com.cn/20080616/69953.shtml)。

國家計生委強調計畫生育是一種服務並不是從今天開始的,而是從2007年8月的"計畫生育標語新政"開始的。如今"該扎不扎,房屋倒塌;該流不流,扒房牽牛"、"計畫生育,株連九族"、"打出來,壓出來,流出來,就是不准生下來"、"寧可血流成河,不准多生一個"、"血流成河淚成海,也要把計畫生育搞下來"一類血腥的標語基本被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實行計畫生育,保護生態環境"、"地球媽媽太累了,再也馱不起太多的孩子"、"計畫生育不吃虧,獎勵政策後面追"、"流動人口走四方,計畫生育暖心房"、"外出打工不忘計生,健康服務一路同行"之類的"文明標語"。這種做法未改、先改標語的做法,不過是同樣貨色的重新包裝,還涉嫌篡改歷史和再一次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鏟人家的牆)。

草案所謂"強化對流動人口的服務",也不過是"計畫生育標語新政"的重演,以"服務"來包裝強制而已。雖然草案總是使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這樣的詞眼,似乎將服務置於管理之上,但貌似服務的項目,不過是提供免費的避孕器具、早孕孕檢(檢查是否懷孕)、上環、結紮而已。流產費用並不在其中。有證懷孕的不會去做流產,否則何必辦證?而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無證懷孕是非法的,不但墮胎費用自負,連引起併發症計畫生育當局都不負責,跟槍斃人收子彈費如出一轍。而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不為育齡夫妻提供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須承擔行政責任,可見未婚者、離婚者也不免費享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男人同樣不享受這種貌似的服務,因為這種"服務"是需要持證享受的。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還應同時攜帶結婚證。"

可見草案是"挂羊頭賣狗肉"的。即使以它自稱的服務就是真的服務,它也只能叫"《對流動育齡婦女的管制和對流動有偶婦女的避孕、絕育服務工作條例》草案"。不過這一修改後的名稱同樣是"挂羊頭賣狗肉",因為服務的標誌本不應該是免費,而是享受服務者自願接受,否則強姦就變成為受害人進行"性服務"了。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草案沒有說一個婦女願意交驗婚育證明但不接受"服務"怎麼辦,但現實生活中有活生生的例子可以告訴你:

"我還不到16歲,還在上學,計生人員為什麼不看我的學生證,就要我辦理婚育證明,並且以後還要定期孕檢。"摸著頭頂上起的腫包,躺在病床上的馬玲一邊流淚一邊哭訴。她的媽媽劉桃玉滿臉是血,躺在她旁邊的病床上。

這段話我是工河南商報3月31日的一篇報導《因長得不像十幾歲,一女生拒辦婚育證明被打》中抄來的。事件發生在2008年3月29日,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受傷更重的是替孩子擋板凳的媽媽。



未成年人保護、人格尊嚴和隱私權



馬玲和她媽媽受到輿論廣泛同情,而毆打她們的計畫生育幹部受到輿論譴責;其原因除了打人者的殘暴外,也因為馬玲還是個孩子。馬玲獲得廣泛同情的後一個原因行將消失。1998年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而根據草案第十一條,"成年流動人口"變成了"育齡婦女",結合其他中國法律應解釋為年滿14週歲的女性。

即使根據中國政府和御用法學家一向鼓吹的權利、義務一致論(我並不讚同,詳見《憲法規定公民有計畫生育義務是錯誤的》,http://wtyzy.com"楊支柱論生育"),既然草案規定免費享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是育齡夫妻,那麼受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制的也應該是育齡夫妻。草案至少應將"成年流動人口"改為"育齡夫妻",但是它倒行逆施變本加厲,將管制的對象擴大到未成年女孩。

將強制早孕孕檢的對象擴大到未婚女性甚至未成年女孩,實際上建立在這樣一個假定的基礎上:所有中國的未婚女人都有婚前性行為,而且是如此頻繁又不能自我控制,以至於需要每隔兩、三個月由政府來檢查一下她們是否懷孕!看到一個未成年的稍大一點的女孩子,便懷疑她肚子裡有沒有孩子,於是要查證,要強行帶她去做孕檢。有這種齷齪想法的居然是政府,幹這個齷齪事情的居然是政府官員!這簡直就是在暗示未成年人不把肚子搞大不正常!這些人居然還有臉教導孩子們潔身自好!這不只是對孩子們的極大侮辱,也是對他們父母的極大侮辱;因為這種做法同樣在假定--父母都是放任未成年女兒"亂搞"的,連肚子搞大了都不管,需要政府來管,需要政府如此頻繁地管!

作為一個流動人口女孩,即使你成功地逃避了所有的孕檢,這種侮辱也會在你婚後申請准生證(現在美其名叫"生育服務證"了)時遇到。如果你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上的孕檢記錄在時間上有斷裂,街道或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會要求你提供一種無私生子女的證明,居住地要求戶籍地先開,戶籍地又要求居住地先開,讓你飽受羞辱和奔波之苦,最終可能不得不靠買假證明或刻假公章來解決問題。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也使育齡婦女的隱私蕩然無存。中國的知識份子和大眾傳媒都極度變態,它們常常把僱主要求求職者到醫院體檢之類當作侵犯隱私予以抨擊,卻對政府官員乃至私人經常性地強制查驗一個未婚女子是否正在懷孕或曾經墮胎視而不見。草案雖然不再以婚育證明無瑕疵作為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的先決條件,但並未剝奪各行政機關查驗婚育證明的權力。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相關管理制度,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和相關證照時,核查婚育證明,對於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應告知其及時辦理,並將掌握情況及時通報當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賦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查驗婚育證明"的權利,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責成育齡婦女的僱主和房東配合政府的計畫生育工作或"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通報有關信息"。草案第二十八條還將僱主不配合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的罰款由一千元以下增加到一萬元以下。總之,草案讓中國流動育齡婦女的隱私權陷入了正規計生部隊、輔助作戰部隊和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



為什麼只是流動人口?為什麼只是育齡婦女?



草案明文規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是針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的。這樣規定當然是為了有效地管制生育、控制人口。但是這樣一來,就涉嫌對流動人口和育齡婦女的歧視。

程海律師認為"流動人口"這個詞就是侮辱性的。我認為他的說法是有道理的。中國所謂流動人口並不是指那些通常不打算在現住地永久居住的人口,如野戰軍人、囚犯、醫院的病人、高校的學生、旅遊者、探親者、出差者、流浪者、乞丐、流竄犯;而是指戶籍不在居住地的人。戶籍制度給所謂流動人口製造了極大的麻煩。據程海粗略統計,需要跑回原籍辦理的業務至少有七項:身份證換發、補發、港澳通行證、護照、結婚登記、子女戶口登記直至死亡登記,這使得每年有無數的人為此而奔波在路上。因戶口不在經常居住地,在選舉、子女入學、辦理固定電話、購買房產、汽車、選民登記等各方面的麻煩和不平等數不勝數。戶籍制度還造成了"一個人在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中只能暫住"和"妻子只能在丈夫買的房子裡暫住"等經典笑話。

許多流動人口不但在居住地擁有固定的住所(當然包括買來的和租來的房子)和穩定的工作,甚至在居住地居住的時間遠比某些戶籍人口長,完全融入了當地社會。即使真的需要對育齡婦女進行特殊管理,根據戶籍區分流動人口和非流動人口也是毫無道理的。何況根據程海的研究,不給長期定居的流動人口遷移戶口本身是非法的。195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甚至把戶口遷移作為公民的義務:"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以非法的戶籍制度為根據,對在居住地沒有戶口的育齡婦女進行毫無理由的歧視,當然也是非法的。

即使將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擴大到包括有本地戶籍的育齡婦女,在法理上仍然構成對所有育齡婦女的歧視。如果僅僅因為育齡婦女有生育能力,就可以侵犯他們的尊嚴、隱私甚至自由、身體;那麼所有成年或接近成年的青壯年男人都有強姦作案的能力,是不是應該把他們都抓起來閹割或套上一條鐵褲子呢?難道生孩子比強姦犯罪還可惡或可怕?

三國時期蜀國嚴厲禁酒,把那些家裡藏有釀酒工具的人都抓起來。有一天簡雍隨劉備出遊,遠遠看見對面走來一個男人。簡雍說:"主公,把他抓起來,他是個強姦犯。"劉備問:"你怎麼知道的?"簡雍回答說:"這個人隨身帶有強姦工具!"劉備大笑,回府後就下令把那些藏有釀酒工具的人放了。

強制計畫生育既侵犯人權、破壞法治,又造成人口老化和性別比失衡,威脅社會可持續發展(詳見http://wtyzy.com"楊支柱論生育"和"易富賢論人口"),政府應該果斷地廢除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中所有關於強制計畫生育的規定,不要再修補或重新包裝了。人口政策對社會發展的作用有二十年的滯後期,等到迫在眉睫的時候再廢除就來不及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牛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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