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同胞如想回國,通過出入局管理事務所審查後,可領取返簽證,自動回國的話,經過(3個月)後,可通過訪問就業簽證,再進入韓國。
法務部的說明是,考慮到當時進入韓國時特殊的歷史背景,因為長期在韓國居住在中國已喪失了生活環境基礎等仁道方面,綜合性的考慮。
之前法務部對於韓-中建交(1992年8月)以前進來的中國同胞中,只同意給下列幾類人簽發(H-2)簽證:1949年10月1日前出生者;國內幼兒子女養育者;贍養公婆者;身心虛弱難以登飛機的人。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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