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冠冕堂皇的主張,其實並未正確掌握到社會責任的要點。近年我有機會參加企業倫理教學與個案報告評審,發現臺灣若干商管學院的老師,雖然在大學教企業倫理,應該是專家,但對企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並不是很瞭解;他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主張往往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所以我想在這篇短文中澄清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人甚至若干專家談企業社會責任,最基本的誤解是忘記經濟學第一課:企業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不是一個慈善單位;企業的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是創造市場價值或經濟價值,也就是可以在市場上賣出價錢的貨物或勞務,創造價值是企業對社會基本的貢獻。企業不是捐錢、行善、做好事才對社會有貢獻。
企業家僱用生產因素,包括勞動、資本與土地,形成企業,從事價值創造的活動,也就是生產,以所生產的貨物或勞務滿足社會的需要,需要的滿足產生效用,效用產生價值(value);一切價值來自內心的慾望,慾望追求滿足成為需要。在古典經濟學派的理論中,資本是過去勞動成果的累積,土地不包含在價值之中,所以勞動是一切價值的來源,這是從供給面看生產。亞當.史密斯的《國富論》第一章,開宗明義就說,一國的財富源自該國勞動的年產值。所以勞動增加與勞動生產力提高是年產值增加的來源,也就是經濟成長的來源。
司馬遷引《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財匱少。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虞是礦業。農業生產糧食,工業生產器物,商業流通財貨,礦業開闢礦藏,我們生活所需的萬物都靠農工商礦各種企業生產供應,生產多則富有,生產少則貧乏,這就是企業對社會的貢獻,中外的道理都一樣。
企業創造了市場價值,支付生產因素的報酬,員工得到工資,資本主得到利息,地主得到租金,原材料供應商得到價款,剩下來是給股東的利潤。如果員工、資本主、地主、供應商都得到公平的待遇,則利潤率高低反映生產效率或社會資源使用效率的大小。社會機制如能使有限的資源分配給使用效率最高的企業,則社會全體得到的產值最大,即"原大則饒,原小則鮮"。如果某一種生產因素或供應商得到的報酬偏低,則不但不公平,而且扭曲了利潤反映效率的功能。所以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使生產活動中任何利害關係者都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不是施舍行善。
討論CSR另外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的CSR理論當作"股票所有者學說"(stockholders theory),認為是不合理的學說,只有"利害關係者學說"(stakeholders theory)才是正確的理論。我常看到學者專家引用傅利曼說:"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潤",或者"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為股東賺錢"。其實這只是傅利曼整句話的一部分,全文是:"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在遊戲規則的範圍內善用其資源,參與意在增加利潤的活動,亦即參加公開與自由競爭,不作虛假與欺騙。"所以傅利曼所說的為股東賺錢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是公平對待所有利害關係者。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傅利曼對抽象的倫理不是很有信心,他和史密斯一樣,寧願依靠市場公平競爭,只要不欺騙、不作假,就可達到公平,讓利潤真實反映效率。
對CSR另外一個常見的誤解,就是未能區別企業和企業家。企業用的是股東的錢,企業家用的是自己的錢,前者必須照顧到對股東的公平,後者則是自由支配。我看到有人將"股神"巴菲特和"微軟"比爾.蓋茲數以百億美元計的公益捐贈,當作CSR的表現,忘記他們是捐出自己的錢而不是公司的錢。我自己也常引用陶朱公范蠡和卡內基(Andrew Carnegie),陶朱公是獨資,卡內基也是捐自己的錢。
當然,講CSR最常看到的誤解是以為CSR就是捐錢、做善事,這是今年1月19日《經濟學人》的專題報導所說第一層的CSR,是對CSR最原始的認識。企業如果只開支票捐錢,可能根本沒顧到CSR。
(作者是臺灣大學名譽教授、元智大學名譽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