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4-06 11:24:45作者:
一位姓林的聽眾朋友在寫給美國之音的信中問道:聽說美國法律規定,美國之音不準對美國國內播送節目,是不是這樣呢?如果確實如此,美國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法律呢?在這次聽眾信箱節目裡,我們就來回答這個問題。
林先生所說的情況是對的。根據美國的法律,美國之音不準直接向美國民眾播送任何節目。這項法律叫做"史密斯-曼特"法案,是美國國會在1948年通過,其中第501條款明確禁止美國之音對國內廣播。
*確保不成為政府對內宣傳喉舌*
美國國會之所以制定這樣的法律,是要確保美國政府不會把某個媒體作為喉舌,向國內公眾進行宣傳。
除了美國之音以外,美國國會還撥款資助另一些媒體為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提供信息,而這些媒體也不准面向美國民眾。不過,美國國會在1981年曾經批准電視節目"讓波蘭保持本色"向美國公眾播放,也可以說是一個特例。
*牆裡開花牆外紅*
美國之音是1942年成立的,半個多世紀以來向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國家的人民提供信息,在傳播民主思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一些國家,美國之音是人們得以瞭解外部世界的極其有限的渠道之一。說到美國之音,那些國家的人們都是很熟悉的。
然而,在美國提到美國之音,多數人都會露出茫然的神色,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知道存在這樣一個媒體。其實,美國之音播送的短波節目在美國有的地方也是可以收聽到的,現在更是可以從網際網路上看到聽到美國之音提供的信息。
不過,美國是一個新聞自由的民主國家,人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自己想知道的任何信息。相比之下,短波收音機的收聽效果不夠好,在美國的價格不低,而且在普通商店不容易買到,所以一般只有業餘愛好者才有短波收音機。進入網路時代之後,短波收音機更受到了人們的冷落。
值得注意的是,越是在缺乏新聞自由的國家,美國之音越能體現出自己存在的價值。20世紀90年代後,很多東歐國家建立了民主制度,這些國家的人民能夠不受限制地獲得信息。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之音就取消了對這些國家的播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