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流亡者"國籍問題上重建法的正義,特制定本《特別法令》。
一、本《特別法令》中所使用的"中國流亡者"的概念專指下列人員:
1.中共暴政建政之後,為實現思想自由、創作自由、表達自由、信仰自由的權利而不得不離開中國大陸,流亡海外的人士;
2.中共暴政建政之後,為躲避各種政治迫害而不得不離開中國大陸,流亡海外的人士。
3.出國後,由於不願再次生活在中共暴政專制之下,或者由於因出國期間從事的任何合法活動回國後可能遭受中共暴政政治迫害等原因,而滯留國外的人士。
二、中共官僚集團用國家恐怖主義暴力建立和維護的一黨專制的制度,完全違背"主權在民"原則,徹底剝奪人民的政治選擇權;中國現在的政治制度實質上是國家權力的中共官僚集團私有制,這是一種根本違背現代法的精神的政治專制。因此,以憲法為核心,包括國籍法在內的全部中共暴政的法律體系,都是中共官僚集團專制特權政治意志的法律形式的體現,都屬於違背人權原則的專制惡法的範疇。按照現代法律精神,專制惡法應當廢止;同專制惡法進行抗爭是符合法的正義原則的行為;專制惡法不具有合法性,專制惡法的強制力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非法暴力。
三、中國人為實現各種精神自由的權利,或者為躲避各種政治迫害而不得不離開祖國,流亡海外這種現象,是中共暴政摧殘基本人權罪行的罪證之一。流亡海外也是不願作中共暴政政治奴隸的中國人追求自由,反抗中共暴政專制,同中共暴政進行政治決裂的一種方式。追求自由,反抗專制符合現代法的精神,是人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
四、基於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表述之判斷,為保障"中國流亡者"的權利,本《特別法令》確定,凡"中國流亡者"在流亡期間,為應對生存的艱難,或者為行動自由,以及其它合理原因而取得中國以外國家國籍者,在本人自願情況下,同時自動保有中國國籍。
本《特別法令》根據法的精神和正義原則確認:自願擁有中國國籍,是中國流亡者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中國永遠是中國流亡者的祖國。
五、人權原則是人類現代法律精神的核心。中國流亡者自願擁有中國國籍,是聯合國憲章人權原則的一種具體體現。根據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普遍法律原則,即使實行單一國籍制的國家,也應當承認中國流亡者同時擁有中國國籍的權利。
六、從本《特別法令》頒布實施之日起,中共專制惡法體系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相關規定,立即廢止。
《中國國策與權力監督會議》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頒布實施
《中國國策與權力監督會議》議長 袁紅冰 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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