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民眾向高智晟、郭國汀、楊在新、劉如平等正義律師拜年祈福

發表:2008-02-13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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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一個國家裡,往往代表著弱勢群體伸張正義的希望與法律的公正,而在中共獨裁毫無司法公正可言的社會裏,法律臣服於政治之下,律師幾乎是唯一直接可以對司法界表示異議和能代表弱勢群體與司法界對話的職業,因此,具有崇高的歷史使命。

中共治下,很多律師都喪失了律師的職業道德,有辱律師這一光榮稱號,背棄了歷史交給他們的神聖使命,甚至朦昧良知地助紂為虐,特別是對於世紀迫害大案--法輪功案件噤若寒蟬,對於中共喪心病狂地對一個善良修煉群體令人髮指的暴行不聞不問,即便有受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委託他們辯護時,絕大多數律師都懾於中共的淫威而拒之千里。

其實,迫害法輪功完全是非法的,律師們不需要做額外的辯護,僅僅依照法律說出公道話,不管是否勝訴,都可以在這個污濁黑暗的社會裏,閃現金子一樣的光芒,照亮人民的理智、良知與道義。許多人都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了邪教,其實根本就沒有。是江澤民在1999 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社論。可《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所以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評論員均無特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他們稱"法輪功是邪教"也是非法的、是無效的。而1999年10 月30 日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根本就沒說過"法輪功是邪教"。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明顯違背《憲法》第67條和《立法法》第42條規定的,屬越權無效解釋。不具有法律性。而且,兩高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置換成"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純屬濫用司法解釋權進行任意枉法曲解法律的極為惡劣的典型。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為的界限。按照兩高解釋,只要你下載編輯印刷複製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什麼內容,不管有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甚至複製"真善忍"三字,一律視為犯罪。其荒謬悖理不證自明。顯然,江氏集團利用了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依據法律,嚴肅地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而對法輪功的鎮壓才是中共集團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犯罪行為。

我們看到,高智晟、郭國汀、楊在新、劉如平等正義律師不畏中共暴政的威嚇、牢獄、酷刑甚至謀殺,以大無畏的自我犧牲精神面對強權暴力,在異常敏感、無人敢為法輪功伸張合法權利甚至說出公道話的當今,他們的浩然正氣震撼天地,為所有律師作出了表率,他們是中國律師界的良心,更是中國人民的良心、中華民族的精英。歷史將永遠記住他們!

我們是大陸的普通百姓,在鼠年來臨的新春佳節之季,只是說出了像我們一樣弱勢群體的心裏話,我們向高智晟、郭國汀、楊在新、劉如平等正義律師拜年祈福!我們相信,正義必定戰勝邪惡,雖然,目前他們有的失去了自由,但在全世界強大的正義長城下,搖搖欲墜的中共暴政只能逞凶一時。嚴冬即將過去,未來的光明屬於正義與支持正義的所有人。

再次祝福高智晟、郭國汀、楊在新、劉如平等正義律師鼠年大吉,好人天祐!!!


大陸民眾:張曼 黃逸 譚潮 黃智 楊少志 張其 張天驕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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