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區咸田小學二年級學生劉某放學後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的鱷魚湖玩耍,劉某爬牆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被鱷魚突然咬住腳部並拖入湖中,被鱷魚群活活吞噬。事發後,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餘鱷魚轉移送往南寧市廣西野生動物救助中心。
銀海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決稱:兩被告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北海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應對鱷魚湖的安全負有完全的責任,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並設有警示牌,但事發當日外牆鐵欄柵大門未鎖,管理人員回家做飯,使得受害人輕易進入鱷魚池;此外,鱷魚湖安全設施也存在隱患,外層防護牆門口旁牆體坍塌,內牆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容易進入。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承擔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公證費等18.67多萬元中的80%,共14.94萬元。而未成年人劉某擅自進入有警示牌的鱷魚湖,用彈弓、樹枝等挑逗鱷魚,引起鱷魚攻擊,存在過錯,原告作為父母對其監管不力負有一定責任,對受害人死亡引起的各項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法院判決同時認為,由於被害人劉某身葬鱷魚池,無法找到屍體,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同時判處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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