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維權人士胡佳被當局指控"涉嫌顛覆國家政權"被捕,由此我想到了中國現有的兩部最能體現國家權力剝奪民眾人權的法律──《刑法》(1997年)第二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國家安全法》。
這裡必須提到上述兩部法律出爐的先後順序。《國家安全法》頒佈於1993年,其"總則"中列舉了"危害國家安全"的5種行為: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從條文所涉行為來看,後4種屬於間諜行為,但第一類在中國純粹是政治罪與思想罪,因為"陰謀"一詞,在此是做為動詞,修飾後面3項罪名 "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按照語義學解釋,陰謀即"暗中策劃"之意。有了這一法律規定,當局只要認定某人或者某團體在 "暗中策劃"這3類行動的,即可以列入5種"危害國家安全"罪之首。問題在於,"陰謀"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心理動機,而不是行為。有了這條法律條款,"陰謀"一詞所修飾的3項罪名常被國家安全部門很方便地用之於懲罰思想犯與良心犯。
《國家安全法》出爐之時,《刑法》還是1979年版本,其中並無"危害國家安全"罪,只有內容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相同的"反革命"罪。在中共的政治實踐中,"反革命"罪不僅用於打擊異議人士,還用於內部權力鬥爭,"文革旗手"江青的命運就是最好的例證。一生抓捕殺害了無數"反革命分子"並將政敵當作"反革命"狠狠打擊的"偉大領袖"毛澤東死後,他的妻子兼得力助手江青被毛的政敵們冠以"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鑒於反革命罪臭名昭著,1997年重新修訂《刑法》時,將"反革命罪"改為 "危害國家安全罪"。但與"反革命罪"相比,"危害國家安全罪"只是將屬於刑事犯罪的一些罪行,如"聚眾劫獄或組織越獄"、"製造、搶奪、盜竊槍支、彈藥"等,都規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其餘諸項原來列在"反革命罪"下各項罪名,均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只是調整了各項具體罪名的秩序而已。
從20 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危害國家安全罪"已經成為中國當局迫害政治犯與良心犯的主要罪名,每年都有不少人因此項罪名被投入監獄。由於中國每年的高檢報告有意將這項罪名下的入獄者與其它的刑事罪名混置一起,至今可查到的公開資料只有1998至2002年這5年的資料。這5年內,全國共批准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訴3,550人。因此項罪名入獄者,除了國際組織列入援救名單的政治犯與良心犯之外,還有沒沒無聞的上訪者,如湖南省茶陵縣農民顏頭生、顏喜成父子認為其親屬顏冬來被判刑一事有冤情,多次上訪未獲解決,於2002年4月28日凌晨1時許,在其居住的村口、茶陵縣委會門口、集貿市場等處,張貼了10餘條所謂"反動標語口號",因此父子雙雙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刑(顏頭生3年,顏喜成4年)──這個案例讓人啼笑皆非:中國的 "國家安全"竟如此脆弱,底層農民張貼10餘張"反動標語"就能對其構成危害?
我仔細研究了30多個"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例,發現因"危害國家安全"入獄的"罪人",大部分只不過是行使了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公民權利;少部分人則是行使了結社自由的公民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以及結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權利,中國的煌煌《憲法》第35條就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這些權利。但有了《刑法》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規定與《國家安全法》,《憲法》第35條賦予中國人民的各種權利就形同虛設。
儘管我對這部由中國共產黨賦予自己無可挑戰的領導地位的《憲法》缺乏信任,但我還是要在此呼籲:為了讓中國不要淪為動亂之邦,也為了統治集團的自尊與體面,馬上廢止這條誤國害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