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巡警槍擊身亡的廣州珠江醫院副教授尹方明的遺體日前火化。據珠江醫院蔣小忠教授介紹,經過一個多月的談判協商,"聽說是賠償200多萬"。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何靖稱"我感覺這個事情處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外界公布"。(1月10日《新京報》)在遭警察槍擊身亡近50天後,廣州副教授尹方明的遺體在2007年的最後一天火化。
種種跡象表明,在屍體鑑定與事件調查結果還未對外公布的情況下,遺體匆忙火化,意味著當事雙方可能已達成某種協議。這份不敢公開、迴避質疑、拒絕監督的"協議",不得不令人懷疑帶有強烈的"私了"色彩。這件駭人聽聞、慘不忍睹的人命關天案件,竟然以這種面目終結,並且被廣州警方認為"事情處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 外界公布",除了公然漠視人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之外,還是霸權意識的赤裸裸暴露,是對依法治國理念的嘲弄。
槍擊案發生的第二天,廣州警方通報的案情經過是,"車撞傷警察膝蓋,拖行警察數米,警察鳴槍"。按照相關法規,如果在此情況下,警察開槍是"說得過去的"。這一說法,立即遭到了來自現場目擊者、坊間輿論和新聞媒體的廣泛質疑。隨後,廣東高層領導鄭重表態: "一週後做出結論。"結果,直到現在,翹首以盼的民眾無從知曉結論在哪裡。到底是警察按照有關規定正當開槍,還是警察草菅人命,誰是誰非,誰對誰錯,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這件有著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決不可降格到一般治安案件對待,讓當事雙方協商處理。況且,警方還是當事人,根本不具備協商的主體資格。從新聞報導裡透露出的一鱗半爪信息來看,警方已經放出風來,開槍的警察"不是正規警校畢業的",懷疑他 "可能有心理障礙,當時情緒失控"。這和過去屢見不鮮的警察違紀違規事件情節如出一轍,犯規的警察不是協警就是臨時工,再不就是患有心理障礙。真假姑且不論,公安隊伍裡存在那麼多"患有心理障礙"的警察,並且讓他們持槍巡邏,主管機關難辭其咎。這估計也是警方"賠償200多萬"的原因之一。警方如此慷慨, 如此大方,如此利索,恰恰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他們有難以啟齒的苦衷。
人們有理由詰問:在沒有分清問題是非之前,無從啟動《國家賠償法》,那麼200多萬元 巨額開支從何而來?公安機關任何一個銅板都來自於納稅人的血汗,決不能夠為某些執法者的過錯私下"埋單"。倘若人命關天案件可以私下了結,倘若警察隨便動用槍支置公民死地而可以賠償了事,倘若作為國家機器組成 部分的警察可以拒絕輿論、民意和媒體的監督,真懷疑時光是不是倒流回茹毛飲血、弱肉強食的蠻荒時代。只要依法治國還是基本方略,只要憲法和法律還在保障任 何一個公民的生存權不容侵犯,這種以私了形式處理一樁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方式就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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