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裴洪泉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深圳中院腐敗窩案中級別最高的落馬官員。
據檢察機關指控,裴洪泉在擔任深圳中院經濟審判第三庭(原破產庭)庭長、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院長、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院長及深圳中院副院長、分管民事審判第五庭(房地產審判業務)等庭室工作期間,先後以各種名義收受某拍賣業公司的賄賂人民幣150萬元、港幣20萬元,收受某房地產公司的賄賂200餘萬元。同時,裴洪泉的個人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收入,差額巨大,而其對個人財產中的人民幣351萬餘元、港幣297萬餘元、美元3萬多元、澳幣5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裴洪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其個人財產和支出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判處裴洪泉無期徒刑。
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有5名法官被中紀委、最高檢"雙規"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1名已退休法官,另外還有多名法官、律師涉案被查,成為轟動一時的深圳中院腐敗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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