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聯:敲詐勒索生財有道 下聯:寡德鮮能破案無方 橫批:亦官亦匪
我是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謝二新村居民胡萬俠,我有重大冤情無處申,特向大家訴說,請你為我們吶喊,我家都被逼得走投無路了。
我二哥胡萬友在鳳臺縣楊村鄉做建材生意,生意尚可。其鄰居朱佔傑原來做糧油生意,見做建材有利可圖,也改行做同樣生意,但經營一直不佳,想用各種方式把我二哥家擠走。2005年12月26日朱佔傑妻子和其女兒朱丹,尋藉口將我本被汽車撞傷的二嫂打倒。因為朱佔傑為復員軍人,也是鄉糧站職工,在本鄉也較有背景,而我二哥胡萬友年齡近六旬,且兩個兒子都在外省工作安家,弟兄都在外地,沒有人勢,沒敢將事情擴大,只喊罵解氣。
當晚我和我丈夫女兒收過生意後打車過來看望二嫂,後我妹婿也打的趕上我們。剛下出租車就遭朱佔傑妻子女兒辱罵,我上前與她們理論並互相拉扯,我女兒孫娟見我被打上前幫我時,被朱丹扯著頭髮拉到自家毆打。
過一會派出所趕到處理,當晚我們所乘汽車被當地派出所扣押,本鄉派出所指導員張文標要求交2000元押金予以放行,但拒絕提供任何手續。此後幾天,派出所指導員張文標負責調查此事,但他有選擇地取證,對我二哥家有利的證言證詞不記錄不採信,並對知情者進行威脅恐嚇。
大約一個星期以後,我二哥就被騙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並且沒有給於任何拘留手續,拘留的理由是惡意辱罵他人,而對方同樣也在罵我們,卻沒受到任何懲處。我們不服,期間曾到省公安廳信訪。後我二哥被放出來,因對方有背景,和當地派出所有關係,就忍氣吞聲,將原來經營的建材門市關閉,另外選了一家離對方朱佔傑經營地較遠的地方重頭再來。
後來,大概是06年1月20日左右,鄉派出所要我們賠付對方的醫藥費,因為我們也受傷了,我哥也被拘留,還有扣我們 2000元的押金不還,我們覺得派出所處理這個事情太不公正,所以就拒絕了。後來我們就以為這個事情結束了,我們在家一直做小生意,我女兒孫娟也一直在家,未曾出過門。
2006年11月7日,一直在家未出門的我女兒孫娟突因網上逃犯在家被捕,原因11個月以前的那次事件,縣公安局稱對方朱佔傑女兒朱丹左側耳朵聽力喪失,說是孫娟打的。
從2005年12月事發至被抓的時候,公安部門從未通知過孫娟及我們家人關於孫娟涉嫌重傷害,且在1月份的時候,鳳臺縣公安局楊村派出所指導員張文標曾經到淮南蔡家崗找到我家,還把孫娟叫到蔡家崗派出所問話,張文標知道我們在上訪,他說"這個事情你就是告到中央也沒用,上訪只會有反作用。"這說明鳳臺警方是知道我家地址的,何來逃犯一說?且在逮捕過程中,辦案人員沒有出示任何手續。
在本案中,辦案部門鳳臺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辦案單位)的指導員劉慶奎系對方--朱佔傑的戰友,不僅沒有迴避,反而一手操辦,利用手中的職權,左右其事,把本來可以化解協調的一起典型的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小題大做激化矛盾。並指示辦案人員高亮偵辦過程中一直要求我們與對方協調賠償問題,告知我們賠償問題與孫娟取保候審和案件定性有直接關係,形同勒索敲詐,其行為與綁匪何異?
孫娟被刑事拘留和審查起訴期間,鳳臺縣刑警三中隊干警高亮做訊問筆錄的時候不按照孫娟的陳述記錄,孫娟只是說朝對方的身上打及相互撕打,而高亮的記錄卻是往對方的"臉上及左右耳門打"。
孫娟看到這些要求把不實之處劃掉時,高亮說:"你簽完字我就把它劃掉",孫娟簽完字就走了,而高亮並沒有劃掉那些不實的記錄。另外一份訊問筆錄有明顯的添加痕跡,高亮記錄記載"朝她臉上打"時,高亮又在"臉上"的後面加上"及左耳",此處添加明顯,因為字跡大小明顯不一致,不符合高亮的書寫習慣。
其次,鳳臺縣看守所一姓孫的女警經常跟孫娟講,也打電話跟我說過,對方是輕傷,只要孫娟承認是她打的,馬上就能回家了,該民警還多次勸說讓孫娟承認對方的耳聾是她所打,說只要承認了,再賠點錢就能出去,其行為明顯屬於誘供。
鳳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孫娟的依據就是自己的法醫張軍和劉軍所做的(2006)鳳公法鑒字第84號刑事技術鑑定書,鳳臺縣公安局公安局一直就這兩名法醫,而依據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第五點的第四小點規定:"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顯然這份鑑定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鑑定主體不合法。
而且這份鑑定書斷章取義,對方原始病歷中記錄"......耳廓無畸形,無耳漏,無耳後瘀血......聽力正常,無聽力減退、喪失,無耳鳴,頭顱CT示平掃顱內未見血腫",該病歷足以證明對方根本就沒有受傷,但這份鑑定書根本就沒有提到這份病歷,故意遺漏,且沒有說明原因,其客觀性何在?完整性何在?
對人身傷害的法醫學鑑定必須是建立在客觀損傷的基礎之上,而對方朱丹所有病歷記錄都找不到她有什麼實質性的外傷,沒有外傷又怎麼說她的耳聾是外傷造成的?不知道縣公安法醫是憑藉什麼做出這種鑑定結論的。該鑑定書鑑定結論純屬主觀臆斷,毫無事實及科學根據!
這份鑑定書有一個重要的事實沒有明確,即是否有左乳突骨折發生!該鑑定書MRI報告記載頭顱內未見異常,左側乳突小房有滲出,需要排除左乳突骨折。到底有沒有骨折發生?該鑑定書沒有認定,其懷疑有骨折但限於其知識和能力而不敢下判斷。但該鑑定書卻憑藉這一"可能有骨折"的懷疑。做出了重傷的鑑定結論!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其懷疑的骨折情況在北京復檢時已經被排除。
另外該鑑定書的鑑定人犯了兩個低級的醫學常識性錯誤:一是MRI不能清晰的顯示顱骨形態,骨折的判別依據的是頭顱CT而非MRI(核磁共振);二是有滲出性改變恰恰說明此不是骨折,此片是傷後近2月所拍,何來的骨折性滲出,時間早過了,如果是骨折,1-2天就會有滲出,且外傷性滲出在不超過10天的時間內被吸收,時間這麼長了不可能還有骨折性滲出!只能說明,局部有炎症性改變,此與外傷無關。
還有,該鑑定書沒有說明原告聽力下降的原因,結論不完整。是耳道受損?鼓膜破裂?傳導組織受損?還是感音神經受損?這些都沒有任何說明,連這一點都沒有搞清楚是如何下鑑定結論的?
我們諮詢過醫生和其他法醫,也查詢了相關的醫學書籍,都是說 "外傷性耳聾傷後或短期內即可出現耳鳴、耳部疼痛、聽力下降。短期是一般指不超過一個星期的時間內"。原告是在事發29天後才說自己聽力下降的,這是不符合外傷性耳聾的表現的,而該鑑定書的兩名法醫對此根本沒有考慮,其也不具備這些知識!
這兩個鑑定人員(張軍和劉軍)如此拙劣的的醫學知識和卑劣的職業道德是怎麼能勝任法醫工作的?
所以,我們對這份鑑定不服,我們一直要求重新做鑑定,2006年11月28日,縣公安局承辦人員高亮接受我們申請鑑定的費用500元(我們索要收據,高亮不給),並於2006年12月20日委託縣公安局的上級機關--淮南市公安局重新鑑定,當天公安局干警高亮、我們當事雙方都去了市局法醫科,被鑑定人朱丹也接受了相關的檢查和詢問,並提供了與縣公安局鑑定相同的送檢材料,但鑑定結果到現在未見到也不給別任何說法。
我們諮詢市公安局,他們說縣公安局沒有提供的病歷不合適,讓他們補到現在也沒有補來,所以沒有辦法做鑑定。後來這個案子就到檢察院和法院了,但市公安局的鑑定仍沒有下達。為什麼市公安局的法醫鑑定機構憑藉與縣公安局法醫科相同的簽定材料卻做不出鑑定結論呢?這說明縣公安局第一次做的鑑定結論本身也是有問題的。
我們一直不敢相信承辦此案的國家公務人員敢如此視法律為無物,歪曲證據,捏造事實製造冤案。
我給中央電視臺,各大報紙都發了郵件、打了電話。也給各級人大和法院發了郵件,可沒人理會!他們只會為達官權貴歌功頌德,哪會為弱勢百姓吶喊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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