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12-16 03:41:50作者:侯文豹(安徽)
自從1982年12月四日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實行以來,中國政府已經陸續出臺或者修改了大量的法律,可以說是相當的豐富了,並且在2001年 中國政府還特別規定了每年的12月四日為全國普法宣傳日。另據新華網11月26日的報導,在現行憲法頒布25週年和第七個法制宣傳日即將到來之際,以「弘 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的法制宣傳週活動26日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指出,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 法制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作。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弘揚法治 精神。要讓廣大人民群眾瞭解和熟悉與他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學會依法調解矛盾和糾紛,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看看吳邦國的批示,似乎廣大中國國民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與法治觀念,似乎國人還要繼續努力學習與加強法治觀念。但是筆者以為,在今日中國社會,最缺乏法 治觀念的恰恰是當政的中國共產黨。今日的中國社會依舊是人治與黨治,唯獨沒有法治。下面,筆者就特別以最為海內外所詬病的勞動教養制度來簡要的說明當政的 中國共產黨是最需要普及法治的。
在中國,與氾濫中國的共產主義一樣,勞動教養制度也屬於舶來品,按照中國共產黨的說法,勞動教養制度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歷史產物,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假如 說在建國之初它還對剛剛建政的中共穩定社會還算是起過階段性作用的話,那麼在「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都已經進入憲法的今天,持續半個世紀之 久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越來越悖逆於國際民主與文明的潮流,並且嚴重的阻礙了中國的法治進步與社會文明的建設。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精神,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中國公民人身自由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僅由地方政府的各級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並且在事實上 是由地方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涉嫌明目張膽的違反憲法精神。
另外,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有明顯的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 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然而,現行的《勞動教養條例》僅僅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但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
勞動教養制度這個怪胎的出現,是為了配合1949年中共建政後「鎮反」運動需要的臨時應對之策。上世紀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後,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分的違 法人員,中國共產黨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並實現了勞教對象向普通違法行為的轉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強化,另一方面也開始制 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勞教制度成為幾乎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處罰措施,最終導致了勞動教養的氾濫成災。
勞動教養制度的長期存在和膨脹及氾濫明顯的違背中國共產黨自己提出的構建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的執政方向,存在著大量的弊端:
1、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
2、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而適用勞教行政處罰時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3、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獨家經營」,破壞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4、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
5、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匯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
6、勞動教養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
7、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地方公安部門甚至利用勞教處罰權搞部門創收。
8、勞動教養日益成為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
9、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1992年發布《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 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為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屬於明顯的司法歧視。
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在足以說明,在今日的中國社會,紅頭文件和領導講話就是「法」。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 《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依 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中國共產黨已經簽署該公約將近10年之久了,卻 遲遲不見中共政府正式批准該《公約》,由此可見,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識與誠意,當務之急是應該盡快的提高中國共產黨自身的法治觀念,政府的 不法是中國社會的最大惡疾,假若中國共產黨不能夠認識並有效的修正,中國的法治就無從談起。
看看吳邦國的批示,似乎廣大中國國民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與法治觀念,似乎國人還要繼續努力學習與加強法治觀念。但是筆者以為,在今日中國社會,最缺乏法 治觀念的恰恰是當政的中國共產黨。今日的中國社會依舊是人治與黨治,唯獨沒有法治。下面,筆者就特別以最為海內外所詬病的勞動教養制度來簡要的說明當政的 中國共產黨是最需要普及法治的。
在中國,與氾濫中國的共產主義一樣,勞動教養制度也屬於舶來品,按照中國共產黨的說法,勞動教養制度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歷史產物,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假如 說在建國之初它還對剛剛建政的中共穩定社會還算是起過階段性作用的話,那麼在「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都已經進入憲法的今天,持續半個世紀之 久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越來越悖逆於國際民主與文明的潮流,並且嚴重的阻礙了中國的法治進步與社會文明的建設。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精神,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中國公民人身自由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僅由地方政府的各級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並且在事實上 是由地方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涉嫌明目張膽的違反憲法精神。
另外,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有明顯的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 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然而,現行的《勞動教養條例》僅僅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但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
勞動教養制度這個怪胎的出現,是為了配合1949年中共建政後「鎮反」運動需要的臨時應對之策。上世紀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後,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分的違 法人員,中國共產黨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並實現了勞教對象向普通違法行為的轉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強化,另一方面也開始制 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勞教制度成為幾乎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處罰措施,最終導致了勞動教養的氾濫成災。
勞動教養制度的長期存在和膨脹及氾濫明顯的違背中國共產黨自己提出的構建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的執政方向,存在著大量的弊端:
1、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
2、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而適用勞教行政處罰時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3、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獨家經營」,破壞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4、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
5、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匯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
6、勞動教養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
7、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地方公安部門甚至利用勞教處罰權搞部門創收。
8、勞動教養日益成為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
9、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1992年發布《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 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為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屬於明顯的司法歧視。
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在足以說明,在今日的中國社會,紅頭文件和領導講話就是「法」。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 《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依 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中國共產黨已經簽署該公約將近10年之久了,卻 遲遲不見中共政府正式批准該《公約》,由此可見,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識與誠意,當務之急是應該盡快的提高中國共產黨自身的法治觀念,政府的 不法是中國社會的最大惡疾,假若中國共產黨不能夠認識並有效的修正,中國的法治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