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工業革命的早期,勞動條件很差,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於當時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受傷工人索賠的成功率非常低。
從十九世紀後期到二十世紀初,美國工人通過罷工、集體談判以及參與政治選舉等手段,維護勞工權益。1908年,美國聯邦政府率先立法,給聯邦政府僱員提供工傷保險。在此後的幾十年期間,美國各州陸續制定了本州的工傷賠償法。
*僱主買工傷保險*
美國的工傷賠償法規定,絕大部分僱主都必須通過購買工傷保險的方式來保護僱員。如今,92%的美國僱員受到工傷賠償法的保護。僱員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傷或工作造成疾病,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
所謂「工傷」和「職業病」,包括突發事故造成的傷害以及由於長期從事某種工作而患的疾病。至於僱員本人或者其他僱員是否在事故或患病過程中負有責任,則與獲得保險的資格無關。這樣,僱主就無法利用聲稱僱員有錯而躲避賠償。
*重金賠償*
工傷保險支付的範圍包括這樣幾個方面。第一,全部醫療費以及住院期間的各種有關費用;第二,由於工傷而喪失勞動能力期間的部分工資,最高可以達到工資的三分之二;第三,在因工死亡的情況下,直系親屬獲得喪葬費以及最高可達工資三分之二的定期賠償,以保證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第四,受傷者和患病者加入康復計畫的費用。
另外,美國的多數州不允許僱主開除在工傷養病期間的僱員,也不允許僱主拒絕僱用曾經領取過工傷保險的工作申請者。
僱員在受傷後,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或控告僱主疏忽。由於法律訴訟程序複雜,花費巨大,而且陪審團提出的賠償數額難以預料,絕大多數僱主都願意通過工傷保險解決問題,同時絕大多數僱員也願意採取這種方式,因為可以馬上拿到賠償,而且可以免去打官司的麻煩。
目前,工傷保險已經成為美國商業保險中最大的項目,其金額相當於工資總額的2%到2.5%。
*收效良好*
工傷保險法的實施為美國的勞資關係帶來了重要的正面的變化,大大推動了美國企業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在美國實行工傷保險法的將近一百年期間,美國的嚴重工傷事故日益減少,同時工傷賠償的金額越來越大。僱主必須支付的賠款金額越高,就越不敢忽視僱員的安全與健康。另外,醫療費用的快速上漲也是工傷賠償金額上漲的重要原因。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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