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遠了,今天想起說性賄賂這事,因為公安部消防局14日發出一個通知,在全國消防部隊中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這個通知首次提到性賄賂。禁令中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通知出臺後,叫好聲四起,彷彿咱們國家的反腐戰線又打了一次大勝仗。其實,中國的事情誰還不明白,但凡明令禁止的事情,一定是已到了氾濫成災、不可收拾的地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就曾說過,近年來查處的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受賄案中,許多都涉及到不正當性關係以及包養情婦的行為。不法份子利用美色或花費巨資雇佣妓女將黨政領導幹部拖下水,並藉此謀取不正當利益。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公共情婦"事件,就有多名高官捲入其中,甚至包括一名現任政治局委員。由此可見,性賄賂已成為官場非常普遍的現象,四川一名落馬的貪官楊秀珠就公開在法庭叫囂:"玩玩女人也算犯罪,這是哪家法律規定的?"
你還別說,在中國玩女人真的不算犯罪,楊秀珠的說法有點道理。1996年我國修訂《刑法》時,與會的一些專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賄賂罪",但未能採納,據說主要原因是與我國的傳統文化觀念有太大衝突。專家們認為在國人的觀念中"性賄賂"雖是權色交易,但歸根結底是男女關係,而男女關係只是道德品質問題,不能上升到法律問題。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前不久,法學家高銘暄就提出,"性賄賂"只能附屬於財物賄賂,說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若單獨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適。你看這些專家替貪官們考慮多週到啊!一會兒怕"很多人接受不了",一會兒怕"不合適"。誰接受不了呢?當然是貪官了,因為普通老百姓肯定是與性賄賂沾不上邊的。但是他們在為普通老百姓立法時,卻從來不考慮能不能接受和是不是合適的問題,比如各大城市的"禁電令",不管市民同不同意,一紙令下,與廣大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電動車就再也不能上路了。
在我看來,公安部這次出臺的禁令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這個禁令僅僅針對消防部門,對全國範圍內愈演愈烈的"性賄賂"並不能起到很好的阻礙作用。對於"性賄賂"的嚴重危害性,如果不能用法律約束和制裁,只可能邊禁邊氾濫。也許某一天,貪官們見面時的問候語會變成:今天你性賄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