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政治局常委、江系人馬周永康,在任公安部部長期間,數以十萬計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級政府,為征地、迫遷糾紛上訪,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daniel velez/afp/getty images)
備受關注的上海訪民童國菁狀告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一案再有新進展,童國菁已經於11月14日中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寄出上訴 狀,本報獨家獲得上訴狀全文發表如後。文中詳細披露了上海訪民童國菁一家被強遷的痛苦經歷,被迫上訪遭受的野蠻對待,提起訴訟案的整個艱難過程等。
童國菁於11月14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寄出上訴狀,向北京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文中指,數以十萬計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級政府,為征地、迫遷糾紛上訪,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實發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長期間。如果各級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那麼今後構建和諧社會中將有更多的民眾到北京等各級政府上訪,引起更大的抗議潮。
對 於裁定書駁回的理由指公安部已經作為,文中指:被告公安部負責行政復議機關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期間,也未做過的任何的口頭或書面的答覆。 明顯屬於行政不作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上訴人申請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 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式,造成錯誤裁定,應以撤銷。
文中指,原審法院在原告起訴後長達一年時間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經違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 後從未指定期間責令原告補正或者更正訴狀,例如:將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長變更為孟建柱部長以及應當更正訴狀的其他內容。原審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的法定條 件是收到原告訴狀7日內先予受理,然後原審法院是在長達一年的延期審查決定受理本案後的一個月十九天內匆忙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本案可屬特殊情 況,原審法院在受理後,只有一個月十九天內作出裁定於法無據。
文中要求北京市高級法院: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行政裁定書》。判令原審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原告起訴。
另 外,童國菁在寄信後兩天,即由徐匯區政法委書記出面叫去談話,由徐匯區公安局張榮根等兩名便衣問話兩個小時,除了詢問他房屋拆遷的問題,主要話題是圍繞這 次告周永康案件,包括訴狀誰寫的?和鄭恩寵的關係,誰介紹認識等等。童國菁並反映,最近公安盯的比較緊,來找他的人,他們都很緊張,並暗地裡派人盯梢。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童國菁,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住上海市三江路293號 郵編:200232
代理人:鄭恩寵,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住上海市晉元路88弄1號樓1406室。
代理人:馬亞蓮,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上海市尚文路133弄18號201-3室。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法定代表人:(原部長周永康)現部長:孟建柱
上訴請求:
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行政裁定書》。
判令原審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原告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系原審原告,2007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 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審請人和被審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顯然被告 公安部負責行政復議機關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期間,也未做過的任何的口頭或書面的答覆。明顯屬於行政不作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 上訴人申請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式,造成錯誤裁定,應以撤銷。
《裁定書》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童國菁的起訴。"
《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在原告起訴後長達一年時間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經違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後從未指定期間責令原告補正或者更正訴狀,例如:將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長變更為孟建柱部長以及應當更正訴狀的其他內容。
《司法解釋》三十二條第一、二款:"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
顯 然原審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的法定條件是收到原告訴狀7日內先予受理,然後原審法院是在長達一年的延期審查決定受理本案後的一個月十九天內匆忙作出駁回起訴的 裁定。而《行政訴訟法》第57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 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訴人認為本案可屬特殊情況,原審法院在受理後,只有一個月十九天內作出裁定於法無據。例如:上 訴人家的私有房屋是祖傳,佔地面積為131平方米的私房,現按市場價格約3000萬人民幣左右,在上世紀90年帶初被黃菊、陳良宇、韓正等領導下的徐匯區 國有官辦公司,在無任何批准檔所搶,在劉雲耕、吳志明領導下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領導下逼遷臨時住房,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到北京上訪,在上訪期間被人毆打, 人身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1990年3月房屋被拆遷前,上訴人一家居住在上海市中心城區,徐匯區永嘉路574號。這是49年前就形成高級花園別墅群的區域,房屋地段毗陵美國政府駐上海領事館附近。該房是上訴人祖父於1953年合法購置並依法向政府登記。
1990 年3月,由上海市徐匯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徐匯區政府公司)委託徐匯區政府住宅辦公室沒有任何手續情況下強制拆遷,之後在上訴人祖傳私房土地上,建起獨 立式高級花園別墅(僑匯商品房),以當時時價僑匯400萬元賣給臺灣富商汪義正。現汪家別墅三面圍牆至今保留,屬上訴人家庭原有財產。
49 年前,上訴人祖父童廣照是一名上海工人,上訴人父親童金泉是上海一個小理髮店老闆業主。該店於1956年被政府公私合營。父親又響應政府號召,到大西北參 加建設。上訴人年幼時就被送回上海,由外祖父母領養。到了小學高年級時再回上海求學,與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上海市徐匯區永嘉路574號祖傳私宅。
父親因不適應青海西寧高原氣候,體弱多病,企業近乎破產,工人發不到工資,被批準提前病退回上海,但無退休金。
父親88年回上海,89年上半年發生六四。下半年父親申報常住戶口,90年初就告知有人要拆房,同年3月16日在沒有任何補償協議,全家就被迫遷往上海城鄉結合部臨時房屋過渡,一住就是8年。
98 年下半年,上海市徐匯區政府行政壟斷公司--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倒打一耙。將上訴人全家當成被告,到法院狀告上訴人一家強佔臨房過渡房。上海徐匯區 法院一審判決:全家遷出臨房,趕到上海郊區奉賢縣西渡鎮二手房居住,(價值5萬5千元人民幣)。在第二次強遷前五天,將上訴人以"妨礙司法"的罪名,送進 徐匯公安看守所拘留15天。上訴人提出反訴,但遭法院駁回,理由是法定的二年時效已過。但法律規定,不動產的侵權行為以行為,以行為終了日起二年時效,最 長還有二十年時效。
2001年上訴人父親終因體弱多病,有家無處歸,有理無處講,無錢請律師,無錢看病,三頓飯也無法保障,活活氣死在病床上,終年67歲。臨終前再三關照,決不能放棄,全權委託上訴人代理,直到討回私有財產。
父親去世後在訴訟、投訴無門的情況下,上訴人選擇了上訪之路......
20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強佔東八塊案爆發,以上海為源頭、龍頭、中心的拆遷恐怖引起全上海乃至全國的抗議潮。同年9月上訴人第一次到北京就遭到上海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聘用的警察和打手強行截訪。並押送上海蒙自路接濟站,二天後才獲得釋放回家。
2004年2月份前後二天內上訴人全家受到地方政府報復。
自北京首次上訪被截回後,上訴人就被地方一股黑惡勢力遏制著,並處處遭遇打擊報復......。
2004年2月份前後兩天內,受到地方政府黑惡勢力的報復行動。
首 先上訴人借租的理髮店被房東(市場管理所)責令退讓。第二天收到借租的自住房通告要求退讓。上訴人以他們無正當理由拒絕後,卻遭到他們的一系列報復打 擊......市場管理所的負責任人,從外叫來了一群社會小流氓衝進理髮店,對上訴人痛打一頓迅速逃離。上訴人趕緊報了110,警察到現場看了看說,連打人的人都 不知道,我們怎麼查?你說是市場負責人叫的有證據嗎?以後不要去北京,就沒這麼多的麻煩了。顯然,這些警察比上訴人更清楚,這是怎麼回事......。
沒過幾天,上訴人再次去北京上訪,第二次的報復,再次降臨於上訴人。
借租的居住房,被物業管理部門擅自撬開,將屋內的全部物品搬走不知去向。當上訴人妻子知道後報110,警察到現場看過後,只給了個話:到法院去告。走人了事。
接著理髮店被停水停電,無奈之下,上訴人和妻子、女兒、老母四個人天天去區政府,市政府求援反映情況,足足兩個月後才恢復了水電供應。
2004年8月上訴人在北京上訪期間,再次被上海駐京辦的工作人員即便衣警察強制押回上海後,被關進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上訴人後得知,此次被關押期間,上訴人差點被上海徐匯公安分局送勞動教養,因家庭生活困難,街道政府不願負責承擔,而作罷。
2004 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資訊公開規定》,5月8日,上訴人依照此規定,向有關動遷房屋拆遷批准許可權的政府管理部門申請調取檔案資 訊。關於上海市徐匯區永嘉路574號,90年房屋拆遷前涉及上訴人傢俬房的相關政府資訊。前後去了有權批准授文單位及部門:立項,規劃,用地、房屋拆遷 等,所得到的答覆均"不存在"。
為此上訴人對上述答覆告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建設部、徐匯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涉及土地征 用、收回、劃撥、立項、規劃、房屋拆遷依照法律規定,對批准上述行為單位作出"不存在"行政行為,分別依法向其同級政府和上級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近50 多件申請。最終均作出維持"不存在"答覆,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書及特此告知。這些經確認法律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國務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建設 部、徐匯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均有備案可查)。這一切都證明了對上訴人傢俬房拆遷,均沒 有任何國家和政府合法的行政行為。
2003年10月份上海徐匯區政府信訪辦和區建委共同召開一次關於童國菁上訪事項調查會,期間由被調查人 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向主持人,區府建委副主任吉祥提供證明城開公司當年拆遷童國菁傢俬房的所謂政府批准檔。吉祥雖然沒有將檔內容給上訴人看,但將 三份批文文號提供給上訴人,說你自己去授文單位查閱檔案資料,但是相關政府機關答覆結果卻叫人又喜又憂。喜的是找到了非法拆遷上訴人傢俬宅的證據,憂的是 這三份批文文號無真實性。
2005年--2006年上訴人著手進行大量的向區、市二級政府及下屬部門。申請政府公開信息調取工作,通過一系 列政府資訊表明:都一一印證拆遷人(上海城開集團)是一個十足的官商勾結腐敗集團,董事長就是拆遷上訴人私房時任當時的上海市徐匯區土地規劃管理局的審批 科領導,直接掌管批准規劃用地大權的承辦批准人。現成了一名官商合營房地產大公司的法人代表:徐麟祥。
上海(城開集團)有限公司,據國內外 公開報導的兩大放火殺人案。都是該公司一手製造的。一起發生在1996年上海徐匯區長樂路一名被強遷戶,她的丈夫被活活燒死。一起發生在2004年1月9 日上海徐匯區烏魯木齊路麥其裡一戶居民拆遷人不擇手段,竟然放火,造成一對老夫妻被活活燒死。放火者居然是14年前拆遷上訴人私宅時的經辦人楊孫勤。此人 當年是徐匯區政府住宅辦動遷科的職員,幾年後成了上海城開(集團)公司隸屬下的子公司(安置公司)副總經理。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5 年5月1日,國務院頒布修改的新《信訪條例》出臺,依據此《條例》上訴人去上海市委市府信訪,後轉至區府信訪辦再被轉至區房地局,區房地局作出不再答覆。 如不服,告知上訴人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複查,市房地局作出答覆,稱符合《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規定的結論,如不服告知,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2005年11月14日,上海人民政府收到覆核申請後至今沒有作為。期間,上訴人無數次去電話,去信和去人查詢,結果均無回音。無奈2005年12月下旬,上訴人再次去北京,向國務院信訪辦反映情況。這就是陳良宇、韓正、劉雲耕、吳志明等上海領導人的行為。
12月28日上訴人卻被上海駐京辦的工作人員和便衣警察痛毆,為了自身人身安全和所有在京上訪的全國訪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上訴人不得不向北京公安警察求援......
2005年12月28日21點30分左右,與上訴人同住北京大柵欄第一旅館206房間的同鄉陳先生和他的夫人,不明原因的被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拘押,留置在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內。
上訴人因與他們同住,且房門的房卡在他們的手裡,故前去討要。
在北京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門前向看門警衛說明情況後,警衛告知在門口等著。
此 時,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的工作人員(便衣警察)在門口將攝像頭對準上訴人,上訴人指責他們侵犯上訴人的肖像權,要求他們停止侵權行為。上海市人民政府駐 京辦幹部惱羞成怒,攥住上訴人後腦向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門牌匾上猛砸,致使上訴人眼冒金星,額頭鼓起大包,疼痛難忍,當場休克。
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門前警衛親眼目睹所發生的一切,沒有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的違法行為。
上訴人休克醒來後知道另外還有三名上海籍同鄉,同樣也被他們群毆,只得向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依法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違法故意傷害的行為。
到現場處置接警的是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分局,東郊民巷派出所警員,開具了不符合公安部統一規定的驗傷便條。
2005 年12月28日上訴人對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未在其管轄範圍內履行法定職責,制止上海市人民政府駐京辦違法故意傷害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一)、(二)之規(證據1);對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分局東郊民巷派出所警員開具不符合公安部統一規定的驗傷便條,作出的不當行政行為(證據2),依 法向北京市公安局,國家公安部分別提起行政復議。2006年1月 11日,北京市公安局,國家公安部同時收到上訴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 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款:"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 作的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北京市公安局,國家公安部收到上訴人行政復議申請,未在5日內作出書面告知上訴人,根據上述規定應視為受理。《行政復議 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 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北京市公安局未在法定六十日時 間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也未作出適當延長三十日行政決定。上訴人對北京市公安局,國家公安部違反了《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因 此上訴人不服,逐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06年1月4日上訴人寄出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申請書》,被上訴人同年1月8日收到。2006年3月10日被上訴人作出公復終字[2006]1號《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2006年4月18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終止通知書》不服,依法向國家公安部提起同級行政復議。
2006年4月21日,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之後均無任何回覆和答覆。
被上訴人(復議機關)未在法定六十日時間(2006年6月21日)內作出同級行政復議決定,也未作出延長三十日行政決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法定職責,屬行政不作為。
無奈之下,上訴人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行為,啟動了法定程式。最終程式一路走到了國家公安部。國家公安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卻逾期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上訴人以同級行政復議的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訴諸法院。
上訴人經過一年的契而不舍的努力,終於在2007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案號:585號。公安部於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復終字【2006】第1號《行政復議終字通知書》是被上訴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
如被上訴人公安部於2006年3月10日所作出公復終字【2006】第1號《行政復議終字通知書》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法範圍,一審法院應通知原告部分修改或變更訴狀的訴訟請求和內容,而不是武斷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均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上 訴人近年來與數以十萬計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級政府,為征地、迫遷糾紛上訪,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實發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長期間。上訴人是納稅公 民,人民警察是靠納稅人養活的。警察公然使用暴力毆打合法、合理、上訪民眾,於法、於理、於情無據。上訴人通過訴訟希望,十七大之後,孟建柱領導的公安部 迅速扭轉此被動局面,人民警察應當保護人民,人民警察首先要依法制裁各種各樣"陳良宇"們等。
如果各級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那麼今後構建和諧社會中將有更多的民眾到北京等各級政府上訪,引起更大的抗議潮。望二審法院慎重對待本案和本類案件。
附:上訴狀副本1份、上訴人身份證影本1份、二名代理人委託書各一份。
一審法院作出裁定:(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號影本1份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童國菁
2007年11月14日
代理人:鄭恩寵代書
2007年11月14日
代理人:馬亞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