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杯中的自由——也說中國式的言論自由

作者:司鵬程 發表:2007-10-19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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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閑,重讀《〈第一修正案〉評注》,頗有感觸。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同緊隨其後的九條修正案合稱《人權法案》,被視作美國自由的憲法基礎。它並非高貴宣布人民權利的幾行文字;相反,這是藉助於法律運作,最終根植於美國社會的普世價值。今天,對本土美國民眾而言,享有法案所界定的權利如同呼吸般自然。但以我這外來者的眼光來看,制憲先賢們在200年前為美利堅打造出一部永久延續,讓人信服並信仰的憲法,其政治智慧實在令人驚嘆。

《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的表述其實只有寥寥數語──「國會不得制定法律減損人民的言論自由」。這一條文既明確表述了個人權利,也嚴格界定了政府許可權。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是憲法絕對主義的支持者,他對該條的解讀是,「國會不得立法──不是說國會可以制定某些法律,不得制定另一些法律;而是說禁止制定任何法律」。

為什麼民主國家要保障人們的自由言論?為何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容忍那些錯誤甚至是危險的想法?

答案存在於兩個層面。

就個人來講,言論自由是人本性的自我實現和自我確證。如塔西陀(Gaius Cornelius Tacitus)所言,「能夠感覺你願感覺的東西,能夠說出你的感覺,這是非常幸福的時刻」。一旦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受到禁錮,生命的多姿多采也就消逝了。早在200年前,美國的開國者們就認識到,如果人民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並追隨其信仰,自由將不再存在。當個體的獨立思考和表述受到限制,社會的創造力和情感就被控制;在這種情形下,即便你習慣蒼白的謊言和政府製造的真實,壓制性的環境也會束縛文化藝術等創造性思想並減損人們對群體的自我認同,最終整個國家前進的動力將被耗盡。

就社會層面而言,理念上的價值中立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根基,社會不能因為某種思想激進或令人生厭,就禁止人們的表達。──這正是自由主義和集權專制的區別。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民意政治,是按照人民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只有個體的言論自由得到保障,人民意志方能體現,國家才可按照民意組織、運作。

厄斯金(John Erskine)對言論自由原則有深刻的闡述,他認為「任何人只要本著理性和良知,用思想去啟發而不是意圖愚弄他人,其意見即便與真理相悖也是‘公正’的」。鑒於錯誤在有關公共事務的爭論中是無法避免的,如果要求言論者對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將使人們憂慮過高的成本而畏於表述自己,從而對正確的和有價值的言論產生威懾效果或稱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就此,大法官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張:「對公共事務而言,即便是仇恨和惡意的表述也在第一修正案保護之列」。從另一角度來看,一種思想,無論它如何荒謬、錯誤乃至邪惡,都是對社會問題的早期預警。允許此類觀點的自由表達不僅是公民自由權的體現,更為追求真理和保持社會活力的必需。這就是所謂「言論自由需要呼吸的空間」(Freedoms of expression require "breathing space.")。

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認為,「如果需要通過揭露虛假和謬誤來防制邪惡的話,正確的方法應該是更多言論,而不是壓制異見」。事實也證明,在維繫社會秩序方面,寬容遠比壓制更為有效。「強迫性的意見一致只能在墳墓裡達成。那些迫使反對意見消失的人將很快發現他們是在清除異議者。」

大道至簡,知易行難。對美利堅而言,言論自由絕不僅是這些停留在文字上的理念,更是200年來踐行的憲法準則。所謂「檢驗人們自由觀念的並非那些無關痛痒的事情。真正的考驗在於就碰觸內心的議題,人們是否有權利說出不同的聲音」。德克薩斯訴約翰遜案(Texa sv. Johnson)也許正是在「碰觸內心的議題」上檢驗了美利堅的自由理念。

在美國,國旗彰顯著民族和睦與國家團結。美國的國歌亦以頌揚國旗為題,名為《星條旗永不落》(The Star-spangled Banner)。對一般民眾而言,沒有比國旗更神聖的象徵,它的價值不可估量。事實上,除阿拉斯加州和懷俄明州外,美國各州及華盛頓特區都曾頒有保護國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1984年,美共和黨在達拉斯(Dallas)舉行全國代表大會。為抗議會議推舉現任總統里根(Ronald Reagan)競選連任,約翰遜(Gregory Johnson)在市政廳前將一面美國國旗浸泡煤油後當眾焚燒。他和同伴們還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你吐口痰」。警察隨後拘捕了約翰遜,並依德州法律控告他「褻瀆國旗」。檢查官並請一些目擊者作證,證人們表示,約翰遜的焚旗行為嚴重冒犯了他們對國旗的情感。德州法院認同檢方觀點,即約翰遜傷害民眾感情並破壞社會和諧(Breach of Peace),而德州政府有權維護「作為成千上萬美國人珍視的自由象徵」的國旗。約翰遜被判罪名成立,獲刑一年並要繳納2,000美元罰款。

官司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卻認定焚燒國旗旨在「傳達一種特定的信息」,是「試圖表達觀念的行為」,屬言論範疇。法院認為,儘管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應當鼓勵人們去尊重國旗,但這不意味著它有權懲罰那些焚燒國旗的政治抗議者。德州處罰約翰遜,實質上處罰了焚旗行為所傳遞的政治見解,侵犯了憲法所界定的言論自由。法院裁定,德克薩斯州不能以焚旗所表達的有爭議性的政治信息或者僅僅因其造成對他人的冒犯,作為限制言論的藉口。大法官們宣告約翰遜焚旗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處罰他的德州州法則與憲法相牴觸而歸於無效。由此,最高法院一紙裁決,廢除了包括德克薩斯州在內,全美47個州及華盛頓特區至少48項有關國旗保護的法律。

大法官布仁南(William Brennan)代表法院發布了裁決書:「本案再次確認了星條旗所代表的自由理念。我們確信,今天的判決將強化──而非減損──國旗在我們國家的重要地位。對類似約翰遜的批評持以寬容的態度,這是美利堅力量的源泉和標誌。維護國旗的合適方法,並非制裁持不同意見的人,而是去說服他們認識自己的錯誤。懲罰褻瀆,不會使國旗變得更神聖,反而減損了這項聖物所代表的自由理念」。裁決並引大法官約翰遜(Robert Jackson)的論述,「如果說我們憲法的星雲中還有永恆不變的恆星的話,那就是任何人,不管他身居高位還是豪富榜首,都沒有資格界定什麼才是正統的觀念;沒有人可以被強迫接受或者改變自己有關政治、國家、宗教等方面的信仰」。

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儘管不認可焚燒國旗的做法,但他卻堅守言論自由的原則,理性地接受國旗被污損的現實。他在裁決中寫道,「國旗表達著美國人民共同的信仰──法律、和平及人類的自由。令人苦悶的是,有時我們必須違背自己的意願作出裁決;因為在憲法和法律的意義上,這樣決定是正確的。本案使我們體會到堅持自己信念所要付出的代價。一項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實是──國旗保護那些污損它的人」。

是的,國旗保護污損它的人。這就是真正的自由理念。美國並不完美,也有對民權的踐踏,但仰賴自由的理念和健康的機制,它始終前行在建設更完善聯邦的道路上。

反觀中國,自由的觀念當下似乎也深入人心。不僅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們擅長高深的理論和論作;「我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更成為市井中的時髦用詞,言語者往往還不忘加上「誓死」兩字凸現自己「捍衛」之堅決。

然而,言論自由絕非書本上的理念或者激昂的口號,它的真諦在於實踐,這也許正是中美兩個國家的最大區別。不要說中國的當政者從來以扼殺異見為己任,我們的國人又何嘗不是聞過則怒,一有逆耳的聲音便要遍尋言論者,直欲將其除之而後快。即便在自詡為「精英」的人們的手中,自由亦不過是主張自己言論,要求他人噤聲的利器。處於弱勢時吁求自由和寬容,掌握話語權時渴望專斷和獨行,中國「自由主義」的面貌從來就是這般生動。

其實,中國又何曾有過自由主義者?故有語雲,中國人一喊自由,上帝就發笑。是為之記。(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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