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5歲的張某是茂名市電白縣農民。2007年5月2日下午15時許,張某在花都區新華街汽車站附近遇見一騙子,神秘地稱撿到一堆現金,想與張某平分。張某當場發現那是假錢。然而,張某卻起了貪念,掏出現金400多元,從騙子手中購得面值100元的新版假人民幣341張,總額為34100元,隨後藏匿於宿舍內。
5月18日,小偷肖某到張某的宿舍內行竊,搜到放假錢的行李箱,匆忙間也不辨真假,偷了就跑。滑稽的是,張某得知被盜後隨即報警——小偷是很快被抓了,但警方發現所盜錢財為假幣,將予以沒收,張某也與小偷前腳後腳一起進了看守所。
法院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於張某能夠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来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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