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合法的選擇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規定,任何在美國出生的嬰兒,不管其父母的種族以及是否擁有合法身份,都可以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此後的近140多年,數以百萬的外國人,包括外交官、旅行者以及非法移民們都成為這一條款的受益者。
因此,多年以來,替人安排到美國生孩子成為很多當地人的生財之道。一家名為「到美國生孩子」的網站公然向韓國家庭招攬生意,這個由在洛杉磯的韓國人開辦的公司每年把數百名懷孕的韓國婦女接到美國,在經過短暫的停留後,再把她們連同她們持有美國護照的嬰兒送回韓國。
由於美國南加州氣候宜人,物價相對便宜,這裡自然成為孕婦生孩子的首選之地。
南加州歷來就有接待外國人到這個地方生孩子的歷史和傳統,許多年前,與美國毗鄰的拉美國家就已經將這個地方作為在國外生孩子的理想之地,因為這個地方不僅距離家鄉近,交通方便,而且社會福利高,生了孩子後就可以變父母的「非法」身份為「合法」,孩子也還可以得到小學至高中的免費教育。一個美國老人說,來美國的拉美人生息繁衍能力特別強,在生育問題上毫無節制。儘管他們收入不高,但一般的家庭就有3至4個孩子,甚至更多。這些孩子一來到世間,就要同美國孩子分攤當地的社會福利,這也就鑄成了當地人和非法移民之間的矛盾。
到了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美國生孩子的風潮開始刮到太平洋彼岸,一些外國人開始組織當地的一些人到美國生孩子。據說,加州還有人開辦了一個所謂「坐月子中心」。由於邊境管理加強和申請移民越來越困難,越來越多外國孕婦在胎兒的妊娠中期就以各種名義和身份來到美國,落地之後就立即改變身份或者悄悄地在洛杉磯附近地區留了下來,直到生下孩子後再返回原籍。由於開辦「坐月子中心」收入頗豐,促使越來越多的當地人也念起了這個生意經。如今在洛杉磯附近的一些大小城市裡開辦的規模各異的「坐月子中心」就達數百個。
這些「坐月子中心」不僅收費適當,而且一條龍服務週到。「坐月子中心」在孕婦生產之後會自動承擔起辦理嬰兒出生證明、社會安全號碼甚至護照的事務,只要付費,產婦根本無需在這些方面操心。
遠涉重洋到美國生孩子的花銷一般要在3萬美元左右。但這種投資在很多人看來還是合算的,而且合理合法。
出生地原則會被修改嗎
但是,目前這種到美國生孩子的風潮還是引起了美國國會的注意,保守的共和黨議員今年已經開始在國會提出議案,要求廢除授予國籍的出生地原則。
眾議院共和黨移民改革黨團主席、科羅拉多州眾議員坦科利多說,那些非法移民來到美國就是為了生一個孩子,因為這是他們的靠山,通過孩子這一張票,他們最後可以讓所有家人都進入美國。
去年10月,近百名力主控制非法移民的眾議員在國會內結成移民改革黨團聯盟,繼提出加強邊境控制、加大非法移民遣返力度、嚴格限制非法移民享受社會福利等之後,開始謀求把「非法移民在美出生子女自動取得公民權」這一條款取消。
根據他們的解釋,美國法律的適用範圍不應包括非法移民,因為它明文規定「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才是美國公民。非法移民雖然在美國要遵守美國的法律法規,但卻「不受美國司法管轄」,原因是他們非法來美,所以他們的子女不在適用範圍,而這一條款還沒有提到那些刻意到美國生孩子的合法入境者,但是美國的相關專家指出,這很可能在明年的議案中補充進去。
按照得克薩斯州共和黨眾議員史密斯的計算,美國每年出生的嬰兒中,每10個就有一個是非法移民所生,在移民第一大州加利福尼亞州,估計每5個新生嬰兒中就有1個是非法移民子女。所以,雖然今年的議案最終沒有獲得通過,但是國會明年將肯定要為此事繼續爭吵。
事實上,目前有許多國家都在重新檢討這一政策。比美國先行一步的是紐西蘭。從今年開始,該國將不允許外國人為了獲得公民權而前往紐西蘭生育。紐西蘭從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法案,規定如果父母中有一人沒有獲得永久居住權或公民權,即使在紐西蘭生育也不會獲得公民權。
紐西蘭政府表示,為了防止外國人惡意利用法律,在紐西蘭生育並獲得公民權後享受公民的權利和實惠,所以修改了法案。
據紐西蘭內務部表示,紐西蘭每年約有5.7萬名新生兒,其中有600人是其他國家產婦獲得紐西蘭短期護照後在紐西蘭生育的新生兒。
美國的非法移民主要來自鄰國墨西哥和其他拉美國家。國會眾議院2005年12月中旬通過的新移民法案要求在美墨邊境修建圍牆,以阻擋不斷湧入的偷渡者。然而對於如何處置在美國的1100萬非法居留者,議員們卻拿不出什麼對策來。民意調查顯示,有49%的美國人支持終止憲法有關出生公民權的條款,而反對這一做法的人為41%。
不過,修改憲法需要有國會參、眾兩院2/3多數票的支持並且要得到3/4的州的認可,因而這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迄今為止,美國最高法院對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自動取得公民資格的爭議從未作過裁決,國會也一直迴避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因此有評論認為,對一個移民國家來說,要徹底改變老祖宗認同和憲法確立的國籍出生地原則是傷筋動骨的大手術,但在美國人口已超過3億、非法移民已逾1200萬的情況下,美國的國籍出生地原則遲早要隨著新移民法案的確立而發生變化。
·小資料
國籍與國際法
按照現行國際法,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這個原則表明瞭國籍是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問題,因為國籍決定國民,而國民是國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個因素,因此各國都主張把國籍問題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這個原則不僅為1930年《關於國籍法牴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所肯定,而且在國際常設法院對「突尼西亞-摩洛哥國籍命令案」的諮詢意見和國際法院對「諾特博姆案」的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國際法學家和學術團體也一致同意這個原則。
決定自然人國籍的准據法
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國的國籍,原則上應依該國法律決定。因為,既然按照國際法每個國家有權以其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既然一國不得規定他國的國籍,那麼很明顯,要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某國的國籍,就只能依據該國的法律,而不能依據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來決定。因此,如果一個人按照英國法不具有英國國籍,法國就不能認為他是英國人;同樣,英國也不能把按照法國法不具有法國國籍的人認為是法國人。但這原則有兩個例外:①一國國籍法如有違反國際公約、國際習慣或普遍承認的關於國籍的法律原則時,他國可不予適用。②在有國籍積極牴觸的情形時,第三國可以只適用兩個互相牴觸的國籍法中的一個。
原始國籍和繼有國籍
原始國籍又稱生來國籍,指一個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個國籍,所以,除了由於所謂國籍的消極牴觸而在出生時即為無國籍人的情形以外,通常一個人在出生時即由一個國家賦予其國籍,雖然有時候這種國籍只能在後來予以證明。原始國籍與繼有國籍或獲得國籍相區別,後者是指一個人根據出生以後而且與出生無關的事實,如申請入籍、同外國人結婚、選擇國籍、收養、准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領土的轉移等事實,而由一個國家給予的國籍。在一個人取得繼有國藉以前,他已經取得了原始國籍,所以原始國籍有創始的性質,繼有國籍有更新的性質,它意味著國籍的變更。當然,由於各國國籍法的不一致,有時候一個人雖然獲得了繼有國籍,卻仍然不喪失其原始國籍。這樣就發生了雙重或多重國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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