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而所謂「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報導說,這項「意見」推出後,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於十日一審宣判,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汪姓情婦收的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業務提成,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
趙詹奇原為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二零零六年九月因涉嫌受賄,被浙江省檢察院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趙詹奇受賄形式和一般不同,他不直接收取賄款,而是讓情婦拿業務提成。
趙詹奇還以借款、諮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兒子收受人民幣四百九十餘萬元、新加坡幣一萬元、美元五萬八千元。總計在他任職十二年間,受賄六百多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趙詹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報導說,上述規定及判例,是對新型腐敗的有效懲治。
来源:中央社臺北十八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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