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6-20 23:22:58作者:
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大要案偵察指揮中心相關負責人指出,在國際交往密切、人員流動加劇、交通通訊便捷等社會條件下,貪官外逃的手段更加隱蔽,防控難度加大,表現出「洗錢在先」現象突出等四方面新動向。
本週的《瞭望》新聞週刊撰文剖析追捕外逃貪官的問題。首先,「洗錢在先」現象突出。近年發生的廣東余振東、浙江楊秀珠案、黑龍江高山案等,一個突出特點是提前轉移贓款。
文章指出,貪官「洗錢」的主渠道之一是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高山在案發前的幾年內通過地下錢莊,數十次把客戶的存款轉移到其設在加拿大的銀行賬戶上。他在辦好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權後,還潛入境內轉移走最後一筆資金,其作案手段十分謹慎隱蔽。這種方式逃脫了正常的資金外流監管,把不合法的錢財通過隱蔽的手段轉移到海外,然後再通過境外機構以合法的形式存到銀行。
另外一種洗錢方式,就是以企業購買設備名義,向國外轉移資金。這類案件多發生在國有企業領域內。外逃人員在出逃前,偽裝企業購買設備,把巨額資金打入一個虛擬企業的賬戶上,然後再把這些錢轉移到以親屬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上。這種方式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往往比較容易得手。從已經掌握的貪官外逃線索分析來看,這類轉移贓款方式佔到一定比例,而且有增多的趨勢。
其次,涉及跨國多種犯罪。由於貪官外逃大多涉及巨額的贓款轉移,因此其犯罪行為就觸犯了多個法律,涉及多種罪名。通常除了貪污外,還有洗錢、挪用、甚至詐騙等罪名,數罪並存是近來貪官外逃又一個突出特點。數罪並存造成案情本身複雜,加上轉移贓款數額巨大,引起的社會關注度很高。另外,由於涉及數種犯罪,增加了國際協作的難度,追逃的成本十分巨大。
第三,「窩案」明顯。過去,貪官外逃主要還是個體作案。而近幾年來,出現了窩案犯罪的現象。一個案件涉及較多人。比如廣東開平余振東案,先後三任銀行行長利用同樣的方式作案,在長達8年的時間通過在香港開設公司來轉移資金。再如浙江楊秀珠外逃案,出逃前一家人密謀很久,家庭主要成員各自分工參與。在一些外逃案件中,犯罪份子各自分工很明確,有的人專門利用自己在海外的親屬建立賬戶,有的尋找地下錢莊,有的負責偽造程序轉移贓款等,形成了配合密切、作案成功率高的特點。
第四,「出逃」方式隱蔽複雜。一些外逃貪官在出逃前利用其所謂合法身份出去「踩點」。比如高山案,高山曾經18 次利用公務身份去加拿大考察,名義上是出國考察,實際上是給自己外逃做探路準備;在胡星案中,胡星作為廳級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他的因公出國護照是放在省外辦集中保管的,但胡星通過他弟弟又辦了一個因私護照,並且通過掉包的方式隱蔽出境;一項調查顯示,隨著更多的城市開通「港澳自由行」,一些貪官利用 「自由行」的方式,先出境再逃往別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