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奴工事件中的兩頭畜生

作者:胡麗娘 發表:2007-06-1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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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奴工事件令人髮指!

從南方週末的報導中,偶關注到這二位。

第一個,「4月27日,16歲的朱廣輝被解救出來,窯廠主迫於壓力支付了600元工資後,送到山西永濟市城北派出所。第二天,朱廣輝自己坐中巴車回鄭州,結果中途被當地勞動局一監察員拉下車,介紹到了另一個窯廠。這個監察員還收了孩子300元「中介費」。一個月後,面對家長們的質問,這位監察員面紅耳赤,都市頻道的攝像機記錄下他試圖把錢還給孩子的尷尬場面。」[」

在山西奴工事件中,偶不知道勞動局是幹什麼的,但是偶很清楚,一個勞動局的監察員,把被警方解救出來的孩子賣給了另外一家窯廠,於是偶知道了,勞動局這樣的機構,參與了販賣奴工。

從這個勞動局的監察員,透露了以下N個信息。

其一,16歲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勞動法禁止僱用童工,但是勞動局的監察人員卻將童工「介紹」到窯廠。那麼,對於山西窯廠諸多的童工,我們也就很好理解了,勞動局沒有執行勞動法。

其二,販賣人口是犯罪,本狐狸就是想拐個孩子賣了,都找不到買主兒,但是這位監察員,僅僅只是在行路的途中就將孩子賣了。如此,本狐狸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那些窯主們總能夠在警方道來前將孩子們悉數轉移——這條販賣童工的鏈條中,源頭是拐賣兒童的販子,終結是窯廠的廠主,中間是什麼?不言而喻。

其三、16歲的孩子已經被警方解救,而這位勞動局的監察員,卻在護送孩子回鄭州的途中,將孩子再度販賣。假如他不是勞動局的監察員,他沒有機會得到這販賣孩子所得的三百元「中介費」;假如他沒有承擔去護送孩子回鄭州的任務,這「中介費」,會不會落在另外一個護送孩子回家的勞動局監察員手中?

其四、一個月後,這位勞動局的監察員,竟然還能夠去面對家長的質問,還能在攝像機下試圖將販賣孩子所得的錢,還給孩子。本狐狸只能這樣認為,在孩子被再度販賣的一個月中,這位監察員沒有遭遇任何的追究和查辦,也就是說,這位監察員的上級們,同事們,沒有任何人發現或者說沒有任何人去追問,這些被解救的孩子是否安全到家——勞動局的領導們瀆職了,或者說,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們,早就心知肚明心照不宣了。

其五、對於這個知法犯法,利用職務之便犯罪的監察員,偶很想知道,他會被判多少年徒刑!

現在再說第二個,「窯廠主為該村支書之子,因其關係,該窯手續全無,卻能照常生產。」

本狐狸堅信,「村支書之子」與「手續全無,卻能照常生產」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繫,因為本狐狸假如手續全無,早就被查辦得傾家蕩產。工商局,這個職能最狹窄,人員最臃腫的部門,唯一的,能擺上台面兒的職能就是營業執照的註冊登記和年檢管理了。但是面對山西大部分的黑窯,也就是手續全無的窯廠,工商局到底是失職還是有意瀆職?

村支書的兒子,按照潛規則,辦理一些手續,是手到擒來易如反掌的,但是這個村支書的兒子,卻開了個手續全無的窯廠,對此本狐狸只好認為,工商局是在有意瀆職。

如果說窯廠的經營,工商局能夠獲利的不過是登記註冊和年檢管理上的收費,這些收費微不足道,於是造成了工商局的有意瀆職。但是對於稅務局來說,窯廠的經營是相當可觀的,「窯廠主榨取的利潤在十倍上下」,稅務局可以獲得的稅款也是不菲的,但是稅務局放棄了這部分利益而任由手續全無的窯廠照常生產,那麼,本狐狸是否可以理解為,稅務局也在有意瀆職,而且,稅務局有意瀆職獲得的利益,比履行職責獲得的收益大得多。

如此本狐狸又發現,在這條窯廠奴工鏈條中,如果說源頭在對奴工的壓榨,那麼終結則應該在工商稅務勞動等等部門的有意瀆職,窯廠主榨取的十倍利潤,不過是這根鏈條的中間環節罷了。

本狐狸很想知道,對於這些瀆職的部門,該做出什麼樣的判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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