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5-12 17:07:17作者:李桂芬
——北京體育館路派出所製造冤案、殘害生命
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團退休職工。住崇文區細米胡同25號。控訴前特聲明,本文所述事實均取自:
1、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2001)年豐刑初字第00417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初審判決。見附件1)。
2、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1999)高檢技鑒第19號
法醫學鑑定書(以下簡稱:高檢院法醫鑑定書。見附件2)。
3、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號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以下簡稱:公安法醫鑑定書。見附件3)。
4、王衛律師詢問出租司機李革時的記錄(以下簡稱:出租司機證明。見附件4)。
5、律師前往急救中心調查取證時的情況記錄(以下簡稱:醫生證詞。見附件5)。
6、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16日,對齊志勇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齊志勇詢問記錄6)。
7、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0日,對王旭東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旭東詢問記錄。見附件7)。
8、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2日,對韓德旺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韓德旺詢問記錄。見附件8)。
9、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齊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訊問王志偉時所做的訊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
10、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宋那羽、王旭東1998年2月24日4時30分至6時50分詢問王志強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
11、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王健、趙權1998年2月24日5時20分至6時10分詢問王志剛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12、崇文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受理申訴答覆意見書》(見附件12)。
13、崇文分局1999年6月14日《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見附件13)。
14、本人及其親屬、律師、單位委派同志的親身經歷。
一、 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兒高萍在廣發證券體育館路營業部買賣股票時,結識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王志剛和他的弟弟王志強。王志強得知高萍離異、下崗的遭遇後,以其和妻子關係不好準備離婚,向高萍提出交朋友談戀愛,用花言巧語騙得了高萍的信任。在她倆交往一年多的時間裏,高萍自己和孩子捨不得吃、捨不得穿,卻把她和我們家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花到了王志強兄弟三人和他們的母親及孩子身上。就這樣,王家兄弟猶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強夥同其兄王志剛與證券營業部負責存取款業務的王曉軍相勾結,先後十餘次冒取我與我愛人名下的證券保證金13萬餘元(註:後經法院判決,被冒取的錢款由證券營業部退還給了我們)。
當我們發現錢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詐,要女兒趕緊向王志強討要被冒取的錢時,王志強提出和高萍分手並且躲藏起來。此時,其兄王志剛仗著警察身份威脅高萍道:「有事你衝我說,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隨便找個藉口把你弄進去(指警局),進去別想在出來」。
聽到女兒的哭訴,我不相信共產黨的天下能容警察為非作歹,便於1998年2月19日至22日,連續三天親自登門王志剛家,要他通知其弟趕緊還錢,否則拉他到派出所討個說法。
23日中午,王志剛的愛人石秀蘭打電話給高萍,說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錢,先替王志強還上一萬塊錢。二十點左右,王志強的大哥王志偉也給我打來電話,說由他替王志強還二萬五千塊錢。二十一時許,在外辦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偉的傳呼,高萍給家裡打來電話說:王志偉約她晚上十點鐘到豐臺區方莊「阿福仔」酒樓門口取錢。挂斷電話,她就興沖沖地搭乘出租汽車赴約而去。
二、 午夜謀殺
(一) 拘禁原為傳噩耗
夜越來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兒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著。24日兩點多鐘,駐地街道居委會的兩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戶口」,特別問高萍在家嗎?我即把王家兄弟答應還錢,高萍去取等情況告訴了她倆。兩位主任剛走,轄區派出所管片民警又帶著體育館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門,進屋便逐個盤問我家家庭成員情況,還把我帶到體育館路派出所,盤查我女兒的情況長達二十個小時之久。期間,我頻頻質問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為什麼不讓我回家?警察不理不睬。直到二十二點多鐘,該所所長李新和才將我女兒因敲詐被抓,已於23個小時之前,死在該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 假警察「報案」托所長
明明是王志強欠高萍及我家的錢,明明高萍是應王志偉之約,到「阿福仔」酒樓門口去取欠款,怎麼轉眼變成了敲詐?竟然死在了派出所裡呢?
事後我們才知道:那個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體育館路派出所,經常在該所轄區橫行霸道、魚肉鄉里的王志剛,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的哥們兒。
據崇文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稱: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二頁紅線標記處)。
可趙建坤卻在法庭上交待說:「晚上八點多鐘,李新和從外面給我打來電話,先是讓我到外面餐廳同他一起吃飯,我告訴他要出去洗澡,飯就不吃了。這時,李新和才對我說:一會兒那哥三報案,你盯著給辦了。」
直到當晚九時許,王氏三兄弟才姍姍來到派出所報案(註:王家距體育館路派出所走路不過幾分鐘)。此時,李新和又給負責接待的當班副所長田亞東打來電話,指令田必須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來。此後,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民警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乘坐王志偉駕駛的私家車,越所轄區、跨局轄區將高萍抓獲(註:上述事實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藍線標記處),押回派出所即剝奪了她的生命權,驗證了王志剛「進去別想在出來」所言不虛。
據曾被派出所認為與高萍是同夥的出租司機講:「抓高萍時,王志剛衝到出租車前,稱其是警察,命令司機下車並由他駕駛出租車,與民警齊志勇一起將司機押到派出所」(參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紅線標記處)。
可見;王志剛與體育館路派出所的關係的確不一般。
(三) 派出所所長三變高萍死亡經過,欲同家屬「私了」
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第一次對我說:「高萍抓到派出所,被民警搜身並扣押了隨身物品後,讓她呆在會議室,由兩名民警看管,當帶她到所長辦公室問話時,她說話困難,低下頭,人就不行了。」第二次對高萍爸爸說:「我們把高萍抓進派出所,讓她坐在前臺值班室的椅子上,由兩名民警看管。一會兒,她從椅子上出溜下來,人就不行了。」第三次對律師和我說:「高萍坐在前臺值班的椅子上,由兩名民警看管。當其他民警給出租車司機作完筆錄,讓司機找高萍要車錢時,高萍從椅子上站起來,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裡呆著的出租車司機則說:「從高萍被抓之後到高萍死之前,再沒見過她。」
李新和於24日晚上,還對我等親屬說:「高萍是吃耗子藥自殺的。她的死與王家三兄弟有直接關係,是王志強欺騙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們家屬出個人協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錢給你們,還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議」理所當然地被我們拒絕了。當我們堅持先行辨認高萍屍體,並且要派出所對高萍怎麼由債權人變成敲詐、怎麼進的派出所、怎麼死在派出所給個說法時,李新和露出其猙獰面孔。他自詡代表公、檢、法三家對我們道:「你們家屬不簽字承認高萍自殺、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屍首。你們阻礙派出所按期結案,我們有權把屍體處理掉。你們要慎重考慮,到時候可別後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蹺的公安局法醫鑑定)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我女兒死在派出所裡,派出所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檢察院並經其檢驗。對死因不明的屍體解剖,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且通知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沒有報告檢察院的情況下,偽造我們家屬簽名,於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背地裏將我女兒屍體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許我兒子和律師去辨認已經解剖了的高萍遺體;5月12日,允許我和我愛人並單位委派的同志見我女兒的遺體;12月31日,我和單位同志再次見到高萍遺體。我們看到的情況是:高萍全身顏色略深紅,兩支胳膊上端有數個櫻桃大小的鮮紅斑點、從上臂到手面血管鮮紅,胸部上端有幾條血印,臉兩頰鮮紅,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黃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縫裡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髒,左手關節處有創傷(註:露出了骨頭),右手手腕有三個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科學研究所,由我們家屬確認屍體,並在我單位人員監督下,對高萍的遺體進行了復檢。其《法醫學鑑定書》記錄遺體表面情況摘要如下:「女屍,身長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見散在性血痕,牙齦見少量血痕,右手腕尺則見兩個點狀表皮缺失,左手中指、無名指、小指的指間關節背側見數處表皮缺失。」據我單位監督屍檢的同志證實:法醫檢驗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時講,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無損(詳見附件2高檢法醫鑑定書)。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籠的,沒有標明委託單位、沒有見證人、沒有送檢要求、沒有簡要案情的公安法醫鑑定書卻這樣記載:高平;屍長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見異物;食道粘膜脫落;胸腹部皮膚未見外傷;四肢部未見外傷(詳見附件3公安法醫鑑定書)。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檢驗的屍體,其名字、身長、五官症狀、傷情均與我女兒高萍不相符,其顯然不是我女兒的遺體。
(五)他們中間到底是誰在撒謊、撒謊為了掩蓋什麼?
1) 關於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具體時間
據田亞東交待並崇文區檢察院1999年11月公訴書、初審判決查明:王志偉兄弟三人是晚上九點多鐘到派出所報的案(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4頁藍線標記處)。可民警齊志勇、王旭東、韓德旺卻向北京市公安局紀委交待說: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時間為22點40分左右(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1頁、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2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1頁藍線標記處),此與檢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時間相差兩個小時。
註:在齊、韓、王其後交待的事項中,三警官只統一過王氏兄弟報案時間這一項。
2)關於出警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出租車司機證實:高萍乘坐出租車到達「阿福仔」酒樓的時間不到二十二點,高萍下車,司機打方向調頭,車未停穩即被王志偉駕車擠住(參見附件4出租車司機證明第1頁黃線標記處)。此與王志偉約高萍到「阿福仔」酒樓還錢的時間相符。
請注意:體育館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樓(即抓捕現場),公交車不過六、七站,夜間開車用不了10分鐘。
可檢察院、法院卻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報案(註:時間為21時左右),田亞東連案件登記都來不及作,即派齊、韓、王三人出警,於22時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樓門前將高萍「抓獲」(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查明的王氏兄弟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一個多小時,與出租車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半個小時。
而齊志勇交待:23點鐘左右到達酒樓(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筆錄第2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交待的王氏兄弟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十幾分鐘,與出租車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個小時。
王旭東交待:23點30—40分鐘到達「阿福仔」酒樓(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黃線標記)。與其交待的王氏報案的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50多分鐘,與出租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小時三十分鐘以上。
3) 關於警察抓高萍,打「的」去?還是打「的」回?
王旭東、韓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於擔心到時,高萍認出王志偉的汽車而逃跑,故齊、韓、王並王志剛在劉家窯下車,攔住一輛夏利出租車前往抓高萍(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2頁粉紅線標記處)。而齊志勇交待:他們是在抓住高萍之後,才攔住一輛出租車,押解高萍回所(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3頁粉紅線標記處)。
4) 關於現場高萍所在位置與誰實施的抓捕
齊志勇交待:到達「阿福仔」門口,見路東、路西均沒人,王志偉便下車,站在馬路對面,過了一會,見一個女人(註:即高萍)與王志偉對話。我們三人變向他們靠近,到了他們面前(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我們四個人開始坐在車裡,王志偉下車後,高萍就過來了,王志剛說過去吧,我們的夏利車就開過去了。小齊我們就先後下車了,我們三個人就把高萍給「抓住了」(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頁綠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到飯館那,看見門口站著一個女的,王志剛對我們說就是她、就是她。小齊下車了,我和王旭東沒下。齊志勇問了高萍幾句話,然後小齊就拽著高萍向我們車走過來(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綠線標記處)。
5) 關於返回派出所的時間
檢察院、法院查明:22時50分鐘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紫線標記處)。
齊志勇交待:大約23點40分到達所裡(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頁紫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估計十二點左右(註:晚上)(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綠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大約11點50分左右(註:亦是晚上)(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紫線標記處)。齊、韓王交待的時間相互矛盾,並與檢察院、法院查明的時間相差一個小時左右。
6) 關於在派出所裡由誰「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檢察院、法院查明:「民警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其後,高萍在派出所長時間無人詢問。「23點30分,高萍在聯防隊員帶領下去上廁所時服毒自殺,後高萍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3頁、第5頁橙線標記處)。」
可王旭東卻這樣交待:「回所以後,我和小韓,我們把她帶到前臺那,讓她把包打開,把東西拿出來。」(註:之後是搜身的過程)「問她還有什麼東西嗎?她說你們看?沒有了。這時說話沙啞,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韓就手好(攔她),沒攔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韓就喊,來人那,不行了。後來田亞東、齊志勇他們幾個人就到值班室。田亞東叫韓德旺打‘120’,後來我們幾個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輛夏利車上了,我沒去醫院(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韓德旺交待:「我和王旭東把高萍帶到前臺接待室,王旭東讓高萍把身上的東西都掏出來。掏完後,王旭東摸了摸她的兜,沒發現還有什麼東西。高萍掏完東西就發現她兩眼發直,吐字不清,身體搖搖晃晃,我和王旭東趕緊扶著她,隨後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到醫院後,聽說高萍不行了,時間是零點10分左右(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可見,高萍被抓進派出所,民警王旭東、韓德旺即與其形影不離,根本不存在檢察院、法院查明的:「民警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的情形。
據幫助警察抬高萍屍體的出租車司機證明:他們送高萍去醫院,讓我幫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時她已經死了,人都僵了,不知為什麼這麼快人就僵了(見附件4出租車司機證明第2頁橙線標記處)。
7) 關於高萍上廁所
從王旭東、韓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後沒有去過廁所(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6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7頁紅線標記處)。
可是高萍死後一年半,當崇文區檢察院介入調查本案時,派出所又改口說:「高萍提出上廁所,聯防隊員在外面看著。高萍出來倒在廁所門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長緊跟著進廁所檢查,沒有發現異常之物。」
(六)高萍自殺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將高萍吃耗子藥自殺改為喝敵敵畏自殺,還說這是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法醫鑑定的結果,但我們要看這份法醫鑑定時,李新和卻以法醫鑑定屬國家機密,家屬無權查看相推托。
從以後我們得到的公安法醫鑑定書看,高萍因敵敵畏中毒死亡。高檢院法醫鑑定書分析:高萍「胃內容物及肝、腎、脾、腦、肌肉等組織器官毒化檢驗結果,在胃內及上述組織器官中均檢測出有機磷農藥敵敵畏,且量大、濃度高,達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醫書記載:正常人胃內容為1000克至3000克。根據「高萍胃內容物(液體)每毫升含0.7克敵敵畏,」即使按最低限計算,高萍胃內含敵敵畏總量就已高達700克。盛放這麼多的敵敵畏,需要兩個容積為500毫升的瓶子。
1) 高萍體內的敵敵畏來無蹤,裝敵敵畏的容器去無影
高萍被帶到派出所,民警即對她進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隨身攜帶的包括首飾等全部物品,沒有發現高萍攜有敵敵畏。高萍唯一離開監管人員視線的是,高萍「在廁所裡」的那幾分鐘,而派出所則證明:該所未使用或存放敵敵畏。高萍死後,崇文公安分局把體育館路派出所翻了個底掉,甚至讓環衛局對高萍「上過的廁所」進行了徹底清理,都沒有發現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如果說高萍生前能夠將兩大瓶敵敵畏藏在身上,躲過了兩名警察的搜查,那麼她「上廁所」「喝」下去之後,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又到哪裡去了呢?難道死人將容器帶到了陰間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車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時候,喝下去那麼多的敵敵畏,早該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 為什麼高萍體表症狀與敵敵畏中毒體表症狀不符
從我國著名化學、農藥、法醫專家的著作中可知:敵敵畏乳液中毒致死量為10—14克,其屍體表面症狀是:口唇、顏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現紫紺……。但高萍屍體的顏色略深紅,顏面鮮紅,口唇、指甲為白色,並沒有出現專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狀。
3) 敵敵畏的氣味到哪裡去了
眾所周知,敵敵畏具有極強的揮發性,氣味非常大。
且不說一個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敵敵畏,就是喝的話,也會遺灑在下巴、衣服等處,更不用說敵敵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嘔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彌留、剛死時接觸過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嘔吐的警察王旭東、韓德旺,都說沒有嗅到敵敵畏的氣味(參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6頁和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6頁藍線標記處)。
4) 高萍身上的傷、髒、水是怎麼造成的
高萍屍體清楚地顯示出:其兩隻手上有傷、指甲縫有很黑的泥土。據急救中心大夫說:他們看到高萍,見其臉上很髒,手上滿是黑污,死者頭髮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濕淋淋的(見附件5醫生證詞黃線標記處)。
5) 高萍是怎麼進入派出所的
根據韓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時,王志剛開出租司機的車打頭,押解高萍的車在中,王志偉的自家車斷後(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黃線標記處)。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機,卻沒有看到其後的高萍、王志偉是怎麼進到派出所裡的(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藍線標記處)。出租司機還說,他在派出所值班室裡聽到高萍喊冤,瞬間聲音便消失了。
(七)從高萍死後警方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看警匪共同編劇並導演的「高萍詐騙案」
這裡有三份體育館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後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按時間順序排列,其一,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其二,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其三,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儘管民警齊志勇、王健所做的王志偉訊問記錄標明的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而沒有具體時間,但根據檢察院、法院已經查明:王氏兄弟報案,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民警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將高萍抓獲的事實(見初審判決第2頁藍線標記處),完全可以確定:該訊問記錄是高萍死後補作的。
1) 王氏兄弟基本情況
王志偉,時年40歲(兄弟間排行老大),北方汽車交易市場工作(註:王志剛向警方說,王志偉的職務為經理[見附件10王志剛詢問記錄第1頁紅線標記處],可王志強卻說王志偉無業[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家庭住址:豐臺東鐵營橫一條11號樓5門102號。
王志剛,時年38歲(兄弟間排行老二),無業卻冒充假警察,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註:據王志強說,王志剛之妻石秀蘭住國華附近[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
王志強,時年36歲(兄弟間排行最小),無業,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
2) 點評王志強欲蓋彌彰的一段談
民警問:你到派出所反映什麼情況?
王志強答:有人敲詐我錢,並盜竊我股票卡上的錢。
問:你把敲詐你錢的具體經過講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時許(點評:請留意下劃線處的時間),我給家裡打了一個電話說晚回去會兒(點評:可見王志強沒有回家),是我媽接的,她說我愛人王秀民剛從家裡出去。我就立刻分別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電話詢問我愛人的去處,都說不知道(點評:聽說愛人出門就著急上火的滿世界找,難道王秀民就沒有出過門嗎?)。然後我又往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姐接的,她說我愛人今天下午18時許拿著一個包從家出去了,具體去哪沒說。我趕緊又往我愛人的單位打了一個電話,他們單位的一個女同事接的,說我愛人大約下午17時15分離開單位,還說在這之前大約16時50分許,有一個嗓音比較粗的女的打了一個電話找我愛人。我當時覺得很奇怪,就又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別打了一個電話,問我愛人是否去過,都說沒去過(點評:前邊剛剛給這三家打電話詢問王秀民的去處,三家都回答說不知道,沒過幾分鐘,又給這三家打電話,問王秀民是否去過。王志強的此段話聽起來怎麼這麼彆扭呢),然後我又給我二嫂石秀蘭打了一個電話,是我二嫂接的。她說今天晚上約19時許,一個自稱叫高萍的女的打電話來說知道我愛人在哪兒。高在電話裡還說要把我愛人約到金倫大廈或臺基廠附近談,說要把我和高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告訴我愛人。我在打完這些電話後,大約過了40分鐘(點評:按王志強18時許給家裡打第一個電話的時間推算,此時的時間應該在20點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大哥接的(點評:王志強的家與王志偉的家可是不在一個地方),我隱約聽到高在電話中說:「如果要想不讓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強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了結的話,就拿6萬塊錢到東直門長途汽車站。」我大哥王志偉在電話裡對高說:「我怎麼把錢給你送去?」高說:「再通知你。」後就把電話給挂了,過了大約5分鐘,高又打來電話說:「把錢準備好,晚上23時交錢,具體地點再定,還說只讓我大哥一個人把錢送去(點評:王志強莫不是長了順風耳?怎麼他人沒有回家,就能聽見高萍在打給他家的電話裡都說了些什麼。另外,王志偉在警察訊問時可是說:高萍的敲詐電話是打到他們家的,其時間也不是20點之前,而是21點30分左右)。」接到這個電話後,我就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案(點評:王志強的這次報案,怎麼從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記錄中都找不出來呢?他究竟是以什麼形式報的案呢)。大約晚上22時許,高萍又打電話給我大哥,約在左安門交錢,我大約22時30分來到體育館路派出所(點評:王志強到底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幾次案)……。
註:王志強的上述談話見附件10,王志強詢問記錄。
3) 高萍到底於什麼時間對王氏兄弟進行敲詐的呢?
a. 檢察院和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認為是在2月23日19點之前,其事實根據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紅線標記處,其大意是: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
試想:李新和晚7時許就接到了王志剛的緊急報案,高萍對王志剛實施敲詐的時間總不能在其緊急報案之後吧。
b. 王志偉報案說是21:30分左右
請看:
警察問:今晚你來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偉答:我來報案,有人敲詐我。
警察問:你把情況講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裡休息,有一個女人叫高萍給我打來電話講:大哥,我給你講一件事,我給你弟弟王志強要錢,他不給,沒有錢。你做大哥的有錢,你拿5萬元,如果不拿,後果自負。我講:有什麼後果?高萍講:我用汽油把他們家給點了,把他們家拆家破人亡,我講:我考慮一下,將電話挂了。高萍還講今晚11點半將錢帶到左安門華門證券市場門口交錢。將電話挂了,就與我二弟王志剛商量怎麼辦。約十分鐘後,高又打來電話稱:要拿6萬元,不是5萬元。我答應了,即與二弟王志剛就來派出所報案(見附件9王志剛訊問記錄第1、2頁黃框處)。
c. 王志剛報案說是晚九點半左右
再看:
警察問:你到派出所來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偉一同來所報案,反映「昨晚九點辦左右,王志偉在家接高萍的電話稱要六萬元錢,不然的話,她就讓我弟弟王志強家破人亡(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1頁黃線和紅線標記處)。」
警察又問:昨晚高萍為什麼給你哥打電話要錢?
王答:可能是因為她與我弟弟王志強之間的事,本月21日晚九點多,高萍她曾給我家打過電話稱:「我和你弟弟關係不一般,我現在沒錢了,你弟弟也給不了我錢,你有錢給我20萬,不然,我把我們的關係告訴他媳婦,讓她家破人亡,還要從學校將他兒子接走弄死他(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頁藍線標記處)。」
警察再問:你自本月21 日接高萍電話後,還與高有聯繫嗎?
王答:有過,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點多鐘,她又往我家打電話稱:「如你沒有20萬,給我10萬也行。」我電話裡跟她講:「如你在敲詐我,我將報官。」她又講:「報官我將讓你們全家都完了」(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從王志剛的話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對他大哥進行敲詐之前,還對王志剛進行過兩次敲詐,又是要弄死王志強的兒子吧,又是讓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緊急。奇怪的是:高萍前兩次敲詐,王志剛為什麼不報案?
如此一來,就高萍何時對王志偉進行敲詐出現了三個版本:
一個是官方版本,即:檢察院及李新和所說的19點之前;
另一個是順風耳版本,即:王志強所說的20點之前;
再一個就是報案人版本,即:王志偉、王志剛所說的21點30分左右。
這三種版本足以使所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所謂高萍詐騙案,不過是警匪勾結,謀財害命並為掩蓋其罪行暴露所編造出來的。
至於王志強、王志偉指責高萍盜取其股票卡上的錢,雖然高萍人死不能為自己辯白,但在證券交易所取錢時,必須要履行有相關手續。只要司法機關到證券交易所將這些手續調取出來驗證一下,高萍是不是盜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錢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謀殺
從「致死」我女兒的敵敵畏來無蹤、容器去無影,到體育館路派出所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的一連串違法、違紀,如:比照《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具體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該所受案立案違法、強行拘捕違法,特別是該所為掩蓋事實真相:提出「私了」違法、所內發生刑事案不報檢察機關違法、不家屬辨認屍體並偽造家屬簽字私下解剖違法、屍檢報告違法,辦案警官串通作偽證更是違法等等,可以確定我女兒不是自殺,而是死於謀殺。
1) 有人將敵敵畏帶進派出所,強行灌入高萍身體後,又將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帶了出去。
2) 有人用水沖洗了高萍的頭部和衣服。
3) 根據高萍遺體表面症狀,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他毒物致死以及利用私下解剖屍體做手腳。
4) 不排除高萍被帶進派出所時已經死亡。
5) 至於高萍手上的創傷和臉、手的髒,應該由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做出回答。
必須指出:高萍被關押在派出所時,除了值班民警、出租車司機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該所,而至今無人知曉,三兄弟在派出所裡和誰在一起?都幹了些什麼?什麼時間離開派出所的?
李新和、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尋味。特別是事情發生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李新和非但沒有受到處分,反而由體育館路派出所調到了東花市派出所,仍然任所長,負擔了更重要工作。因為: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同志的家就屬該所管轄,而且據該所僅一路之隔。
三、 疑團不解就定案,司法機關為哪般
按理說,偵破我女兒被殺案並不困難,只要公安、檢察機關出以公心,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科學嚴謹的態度揭開迷團,我女兒之死即可真相大白,但是,現實中的公安、檢察機關並不是這樣;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局在《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答覆意見書》中道(1)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中心鑑定,高萍系「敵敵畏」中毒死亡。(2)
未發現高萍有被他殺的跡象和依據,高萍系自殺。(3)我局體育館路派出所在受理審理此案中未有違法違紀行為。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長梁志國在其署名的《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先是說:「根據有關證據證明高萍有自殺的慾望和準備,」緊跟著,這位局長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記響亮的耳光,說:「經反覆調查目前仍無法確定‘敵敵畏’的來源,仍未取得證實高萍何時、何地服毒的證據。」我們不禁要問:「敵敵畏」來源不清、服毒證據沒有,何談高萍有自殺的準備。
我的女兒高萍受到王志強的欺騙、王志剛的恫嚇,儘管非常氣憤和害怕,但是她珍惜生命、疼愛她那剛滿七歲的兒子,孝敬父母,當她得知王氏兄弟答應還錢,特別的輕鬆和高興。我們不知道副局長大人證明高萍有自殺慾望的證據在哪裡?是怎麼編造出來的?
1999年7月,崇文區檢察院在我們強烈要求下,對我女兒之死立案調查。他們在沒有解開任何一個疑團的情況下,亦認定我女兒是自殺,最後只拿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做替罪羊,於2001年6月移交豐臺區檢察院,以二人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後二人被豐臺區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六個月。
如果說公安機關抓捕疑犯偶有違紀,案件定性稍有疏漏尚能諒解,但縱觀本案,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從使至終,案件定性破綻百出,甚至連辦案人員都承認其不能自圓其說。可就這樣,公安、檢察機關非但不檢討自己無能、失職,放走真正的罪犯,還欺負我女兒人死不能說話,又是欺詐又是自殺,髒水一盆一盆地向她潑來,使其九泉之下不能瞑目。廣州孫志剛被害案在中央領導關注下,三個月即告破,可是我無辜的女兒高萍死在北京的派出所裡,死在監管她的警官手裡都已經七年多了,女兒連張死亡證明都沒有,北京的檢察院最近還說「我們經調查找不到高萍被他殺的證據,也查不清毒藥來源和容器去向,高萍就是自殺的。」
他們為了不讓我進入訴訟程序,不准我刑事附代民事訴訟,北京市檢察院和崇文區檢察院給我家屬所有「答覆」都是「口頭」的,至此女兒一條人命換不來一張白紙黑字的說法,錢1分沒人賠,被奪走親生母親的孤兒也無人過問。我看不到檢察院所講的公平、正義、人權在哪裡。
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尊嚴,為了洗刷蒙在我無辜女兒頭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檢察院、法院、政府、人大、黨委、婦聯、中央等一個一個地找,一個一個地求,告狀告的白了頭,七年多還沒有找到包青天。我期盼新的一屆黨中央能夠真正為民做主,期盼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履行法定職責,早日落實。賈春旺檢察長向人民的承諾「用一年時間嚴查和一查到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犯人權案。」
懇求社會各界朋友新聞媒體伸出援助之手,為我女兒比竇娥冤上冤的冤案反映給黨中央,早日為我女兒伸冤,還公正於天下,還法律的尊嚴。
此致
敬禮
被害人高萍母親 李桂芬
聯繫電話 13661150282
2007年5月
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團退休職工。住崇文區細米胡同25號。控訴前特聲明,本文所述事實均取自:
1、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2001)年豐刑初字第00417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初審判決。見附件1)。
2、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1999)高檢技鑒第19號
法醫學鑑定書(以下簡稱:高檢院法醫鑑定書。見附件2)。
3、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號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以下簡稱:公安法醫鑑定書。見附件3)。
4、王衛律師詢問出租司機李革時的記錄(以下簡稱:出租司機證明。見附件4)。
5、律師前往急救中心調查取證時的情況記錄(以下簡稱:醫生證詞。見附件5)。
6、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16日,對齊志勇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齊志勇詢問記錄6)。
7、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0日,對王旭東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旭東詢問記錄。見附件7)。
8、崇文公安分局紀檢辦公室1998年4月22日,對韓德旺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韓德旺詢問記錄。見附件8)。
9、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齊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訊問王志偉時所做的訊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
10、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宋那羽、王旭東1998年2月24日4時30分至6時50分詢問王志強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
11、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王健、趙權1998年2月24日5時20分至6時10分詢問王志剛時所做的詢問記錄(以下簡稱: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12、崇文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受理申訴答覆意見書》(見附件12)。
13、崇文分局1999年6月14日《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見附件13)。
14、本人及其親屬、律師、單位委派同志的親身經歷。
一、 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兒高萍在廣發證券體育館路營業部買賣股票時,結識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體育館路派出所民警王志剛和他的弟弟王志強。王志強得知高萍離異、下崗的遭遇後,以其和妻子關係不好準備離婚,向高萍提出交朋友談戀愛,用花言巧語騙得了高萍的信任。在她倆交往一年多的時間裏,高萍自己和孩子捨不得吃、捨不得穿,卻把她和我們家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花到了王志強兄弟三人和他們的母親及孩子身上。就這樣,王家兄弟猶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強夥同其兄王志剛與證券營業部負責存取款業務的王曉軍相勾結,先後十餘次冒取我與我愛人名下的證券保證金13萬餘元(註:後經法院判決,被冒取的錢款由證券營業部退還給了我們)。
當我們發現錢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詐,要女兒趕緊向王志強討要被冒取的錢時,王志強提出和高萍分手並且躲藏起來。此時,其兄王志剛仗著警察身份威脅高萍道:「有事你衝我說,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隨便找個藉口把你弄進去(指警局),進去別想在出來」。
聽到女兒的哭訴,我不相信共產黨的天下能容警察為非作歹,便於1998年2月19日至22日,連續三天親自登門王志剛家,要他通知其弟趕緊還錢,否則拉他到派出所討個說法。
23日中午,王志剛的愛人石秀蘭打電話給高萍,說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錢,先替王志強還上一萬塊錢。二十點左右,王志強的大哥王志偉也給我打來電話,說由他替王志強還二萬五千塊錢。二十一時許,在外辦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偉的傳呼,高萍給家裡打來電話說:王志偉約她晚上十點鐘到豐臺區方莊「阿福仔」酒樓門口取錢。挂斷電話,她就興沖沖地搭乘出租汽車赴約而去。
二、 午夜謀殺
(一) 拘禁原為傳噩耗
夜越來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兒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著。24日兩點多鐘,駐地街道居委會的兩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戶口」,特別問高萍在家嗎?我即把王家兄弟答應還錢,高萍去取等情況告訴了她倆。兩位主任剛走,轄區派出所管片民警又帶著體育館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門,進屋便逐個盤問我家家庭成員情況,還把我帶到體育館路派出所,盤查我女兒的情況長達二十個小時之久。期間,我頻頻質問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為什麼不讓我回家?警察不理不睬。直到二十二點多鐘,該所所長李新和才將我女兒因敲詐被抓,已於23個小時之前,死在該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 假警察「報案」托所長
明明是王志強欠高萍及我家的錢,明明高萍是應王志偉之約,到「阿福仔」酒樓門口去取欠款,怎麼轉眼變成了敲詐?竟然死在了派出所裡呢?
事後我們才知道:那個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體育館路派出所,經常在該所轄區橫行霸道、魚肉鄉里的王志剛,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的哥們兒。
據崇文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稱: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二頁紅線標記處)。
可趙建坤卻在法庭上交待說:「晚上八點多鐘,李新和從外面給我打來電話,先是讓我到外面餐廳同他一起吃飯,我告訴他要出去洗澡,飯就不吃了。這時,李新和才對我說:一會兒那哥三報案,你盯著給辦了。」
直到當晚九時許,王氏三兄弟才姍姍來到派出所報案(註:王家距體育館路派出所走路不過幾分鐘)。此時,李新和又給負責接待的當班副所長田亞東打來電話,指令田必須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來。此後,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民警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乘坐王志偉駕駛的私家車,越所轄區、跨局轄區將高萍抓獲(註:上述事實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藍線標記處),押回派出所即剝奪了她的生命權,驗證了王志剛「進去別想在出來」所言不虛。
據曾被派出所認為與高萍是同夥的出租司機講:「抓高萍時,王志剛衝到出租車前,稱其是警察,命令司機下車並由他駕駛出租車,與民警齊志勇一起將司機押到派出所」(參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紅線標記處)。
可見;王志剛與體育館路派出所的關係的確不一般。
(三) 派出所所長三變高萍死亡經過,欲同家屬「私了」
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第一次對我說:「高萍抓到派出所,被民警搜身並扣押了隨身物品後,讓她呆在會議室,由兩名民警看管,當帶她到所長辦公室問話時,她說話困難,低下頭,人就不行了。」第二次對高萍爸爸說:「我們把高萍抓進派出所,讓她坐在前臺值班室的椅子上,由兩名民警看管。一會兒,她從椅子上出溜下來,人就不行了。」第三次對律師和我說:「高萍坐在前臺值班的椅子上,由兩名民警看管。當其他民警給出租車司機作完筆錄,讓司機找高萍要車錢時,高萍從椅子上站起來,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裡呆著的出租車司機則說:「從高萍被抓之後到高萍死之前,再沒見過她。」
李新和於24日晚上,還對我等親屬說:「高萍是吃耗子藥自殺的。她的死與王家三兄弟有直接關係,是王志強欺騙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們家屬出個人協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錢給你們,還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議」理所當然地被我們拒絕了。當我們堅持先行辨認高萍屍體,並且要派出所對高萍怎麼由債權人變成敲詐、怎麼進的派出所、怎麼死在派出所給個說法時,李新和露出其猙獰面孔。他自詡代表公、檢、法三家對我們道:「你們家屬不簽字承認高萍自殺、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屍首。你們阻礙派出所按期結案,我們有權把屍體處理掉。你們要慎重考慮,到時候可別後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蹺的公安局法醫鑑定)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我女兒死在派出所裡,派出所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檢察院並經其檢驗。對死因不明的屍體解剖,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且通知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沒有報告檢察院的情況下,偽造我們家屬簽名,於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背地裏將我女兒屍體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許我兒子和律師去辨認已經解剖了的高萍遺體;5月12日,允許我和我愛人並單位委派的同志見我女兒的遺體;12月31日,我和單位同志再次見到高萍遺體。我們看到的情況是:高萍全身顏色略深紅,兩支胳膊上端有數個櫻桃大小的鮮紅斑點、從上臂到手面血管鮮紅,胸部上端有幾條血印,臉兩頰鮮紅,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黃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縫裡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髒,左手關節處有創傷(註:露出了骨頭),右手手腕有三個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科學研究所,由我們家屬確認屍體,並在我單位人員監督下,對高萍的遺體進行了復檢。其《法醫學鑑定書》記錄遺體表面情況摘要如下:「女屍,身長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見散在性血痕,牙齦見少量血痕,右手腕尺則見兩個點狀表皮缺失,左手中指、無名指、小指的指間關節背側見數處表皮缺失。」據我單位監督屍檢的同志證實:法醫檢驗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時講,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無損(詳見附件2高檢法醫鑑定書)。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籠的,沒有標明委託單位、沒有見證人、沒有送檢要求、沒有簡要案情的公安法醫鑑定書卻這樣記載:高平;屍長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見異物;食道粘膜脫落;胸腹部皮膚未見外傷;四肢部未見外傷(詳見附件3公安法醫鑑定書)。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檢驗的屍體,其名字、身長、五官症狀、傷情均與我女兒高萍不相符,其顯然不是我女兒的遺體。
(五)他們中間到底是誰在撒謊、撒謊為了掩蓋什麼?
1) 關於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具體時間
據田亞東交待並崇文區檢察院1999年11月公訴書、初審判決查明:王志偉兄弟三人是晚上九點多鐘到派出所報的案(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4頁藍線標記處)。可民警齊志勇、王旭東、韓德旺卻向北京市公安局紀委交待說:王氏兄弟到派出所報案的時間為22點40分左右(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1頁、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2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1頁藍線標記處),此與檢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時間相差兩個小時。
註:在齊、韓、王其後交待的事項中,三警官只統一過王氏兄弟報案時間這一項。
2)關於出警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出租車司機證實:高萍乘坐出租車到達「阿福仔」酒樓的時間不到二十二點,高萍下車,司機打方向調頭,車未停穩即被王志偉駕車擠住(參見附件4出租車司機證明第1頁黃線標記處)。此與王志偉約高萍到「阿福仔」酒樓還錢的時間相符。
請注意:體育館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樓(即抓捕現場),公交車不過六、七站,夜間開車用不了10分鐘。
可檢察院、法院卻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報案(註:時間為21時左右),田亞東連案件登記都來不及作,即派齊、韓、王三人出警,於22時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樓門前將高萍「抓獲」(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查明的王氏兄弟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一個多小時,與出租車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半個小時。
而齊志勇交待:23點鐘左右到達酒樓(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筆錄第2頁黃線標記處)。此與其交待的王氏兄弟報案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十幾分鐘,與出租車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個小時。
王旭東交待:23點30—40分鐘到達「阿福仔」酒樓(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黃線標記)。與其交待的王氏報案的時間相對照,路上用了50多分鐘,與出租司機所述被抓時間相差一小時三十分鐘以上。
3) 關於警察抓高萍,打「的」去?還是打「的」回?
王旭東、韓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於擔心到時,高萍認出王志偉的汽車而逃跑,故齊、韓、王並王志剛在劉家窯下車,攔住一輛夏利出租車前往抓高萍(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3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2頁粉紅線標記處)。而齊志勇交待:他們是在抓住高萍之後,才攔住一輛出租車,押解高萍回所(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3頁粉紅線標記處)。
4) 關於現場高萍所在位置與誰實施的抓捕
齊志勇交待:到達「阿福仔」門口,見路東、路西均沒人,王志偉便下車,站在馬路對面,過了一會,見一個女人(註:即高萍)與王志偉對話。我們三人變向他們靠近,到了他們面前(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我們四個人開始坐在車裡,王志偉下車後,高萍就過來了,王志剛說過去吧,我們的夏利車就開過去了。小齊我們就先後下車了,我們三個人就把高萍給「抓住了」(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頁綠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到飯館那,看見門口站著一個女的,王志剛對我們說就是她、就是她。小齊下車了,我和王旭東沒下。齊志勇問了高萍幾句話,然後小齊就拽著高萍向我們車走過來(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綠線標記處)。
5) 關於返回派出所的時間
檢察院、法院查明:22時50分鐘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第5頁紫線標記處)。
齊志勇交待:大約23點40分到達所裡(見附件6齊志勇詢問記錄第2頁紫線標記處)。
王旭東交待:估計十二點左右(註:晚上)(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綠線標記處)。
韓德旺交待:大約11點50分左右(註:亦是晚上)(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3頁紫線標記處)。齊、韓王交待的時間相互矛盾,並與檢察院、法院查明的時間相差一個小時左右。
6) 關於在派出所裡由誰「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檢察院、法院查明:「民警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其後,高萍在派出所長時間無人詢問。「23點30分,高萍在聯防隊員帶領下去上廁所時服毒自殺,後高萍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參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3頁、第5頁橙線標記處)。」
可王旭東卻這樣交待:「回所以後,我和小韓,我們把她帶到前臺那,讓她把包打開,把東西拿出來。」(註:之後是搜身的過程)「問她還有什麼東西嗎?她說你們看?沒有了。這時說話沙啞,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韓就手好(攔她),沒攔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韓就喊,來人那,不行了。後來田亞東、齊志勇他們幾個人就到值班室。田亞東叫韓德旺打‘120’,後來我們幾個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輛夏利車上了,我沒去醫院(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5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韓德旺交待:「我和王旭東把高萍帶到前臺接待室,王旭東讓高萍把身上的東西都掏出來。掏完後,王旭東摸了摸她的兜,沒發現還有什麼東西。高萍掏完東西就發現她兩眼發直,吐字不清,身體搖搖晃晃,我和王旭東趕緊扶著她,隨後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到醫院後,聽說高萍不行了,時間是零點10分左右(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至第6頁橙線框處)。」
可見,高萍被抓進派出所,民警王旭東、韓德旺即與其形影不離,根本不存在檢察院、法院查明的:「民警王旭東將高萍帶至會議室交由聯防隊員看管」的情形。
據幫助警察抬高萍屍體的出租車司機證明:他們送高萍去醫院,讓我幫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時她已經死了,人都僵了,不知為什麼這麼快人就僵了(見附件4出租車司機證明第2頁橙線標記處)。
7) 關於高萍上廁所
從王旭東、韓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後沒有去過廁所(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6頁、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7頁紅線標記處)。
可是高萍死後一年半,當崇文區檢察院介入調查本案時,派出所又改口說:「高萍提出上廁所,聯防隊員在外面看著。高萍出來倒在廁所門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長緊跟著進廁所檢查,沒有發現異常之物。」
(六)高萍自殺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將高萍吃耗子藥自殺改為喝敵敵畏自殺,還說這是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法醫鑑定的結果,但我們要看這份法醫鑑定時,李新和卻以法醫鑑定屬國家機密,家屬無權查看相推托。
從以後我們得到的公安法醫鑑定書看,高萍因敵敵畏中毒死亡。高檢院法醫鑑定書分析:高萍「胃內容物及肝、腎、脾、腦、肌肉等組織器官毒化檢驗結果,在胃內及上述組織器官中均檢測出有機磷農藥敵敵畏,且量大、濃度高,達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醫書記載:正常人胃內容為1000克至3000克。根據「高萍胃內容物(液體)每毫升含0.7克敵敵畏,」即使按最低限計算,高萍胃內含敵敵畏總量就已高達700克。盛放這麼多的敵敵畏,需要兩個容積為500毫升的瓶子。
1) 高萍體內的敵敵畏來無蹤,裝敵敵畏的容器去無影
高萍被帶到派出所,民警即對她進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隨身攜帶的包括首飾等全部物品,沒有發現高萍攜有敵敵畏。高萍唯一離開監管人員視線的是,高萍「在廁所裡」的那幾分鐘,而派出所則證明:該所未使用或存放敵敵畏。高萍死後,崇文公安分局把體育館路派出所翻了個底掉,甚至讓環衛局對高萍「上過的廁所」進行了徹底清理,都沒有發現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如果說高萍生前能夠將兩大瓶敵敵畏藏在身上,躲過了兩名警察的搜查,那麼她「上廁所」「喝」下去之後,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又到哪裡去了呢?難道死人將容器帶到了陰間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車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時候,喝下去那麼多的敵敵畏,早該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 為什麼高萍體表症狀與敵敵畏中毒體表症狀不符
從我國著名化學、農藥、法醫專家的著作中可知:敵敵畏乳液中毒致死量為10—14克,其屍體表面症狀是:口唇、顏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現紫紺……。但高萍屍體的顏色略深紅,顏面鮮紅,口唇、指甲為白色,並沒有出現專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狀。
3) 敵敵畏的氣味到哪裡去了
眾所周知,敵敵畏具有極強的揮發性,氣味非常大。
且不說一個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敵敵畏,就是喝的話,也會遺灑在下巴、衣服等處,更不用說敵敵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嘔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彌留、剛死時接觸過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嘔吐的警察王旭東、韓德旺,都說沒有嗅到敵敵畏的氣味(參見附件7王旭東詢問記錄第4、6頁和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6頁藍線標記處)。
4) 高萍身上的傷、髒、水是怎麼造成的
高萍屍體清楚地顯示出:其兩隻手上有傷、指甲縫有很黑的泥土。據急救中心大夫說:他們看到高萍,見其臉上很髒,手上滿是黑污,死者頭髮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濕淋淋的(見附件5醫生證詞黃線標記處)。
5) 高萍是怎麼進入派出所的
根據韓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時,王志剛開出租司機的車打頭,押解高萍的車在中,王志偉的自家車斷後(見附件8韓德旺詢問記錄第4頁黃線標記處)。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機,卻沒有看到其後的高萍、王志偉是怎麼進到派出所裡的(見附件4出租司機證明第1頁藍線標記處)。出租司機還說,他在派出所值班室裡聽到高萍喊冤,瞬間聲音便消失了。
(七)從高萍死後警方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看警匪共同編劇並導演的「高萍詐騙案」
這裡有三份體育館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後為王氏兄弟所做的訊問、詢問記錄。按時間順序排列,其一,王志偉訊問記錄(見附件9);其二,王志強詢問記錄(見附件10);其三,王志剛詢問記錄(見附件11)。
儘管民警齊志勇、王健所做的王志偉訊問記錄標明的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而沒有具體時間,但根據檢察院、法院已經查明:王氏兄弟報案,田亞東在既未作案件登記,也未向分局指揮中心報告,更未辦理傳喚或者拘傳等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派民警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與王志剛一起將高萍抓獲的事實(見初審判決第2頁藍線標記處),完全可以確定:該訊問記錄是高萍死後補作的。
1) 王氏兄弟基本情況
王志偉,時年40歲(兄弟間排行老大),北方汽車交易市場工作(註:王志剛向警方說,王志偉的職務為經理[見附件10王志剛詢問記錄第1頁紅線標記處],可王志強卻說王志偉無業[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家庭住址:豐臺東鐵營橫一條11號樓5門102號。
王志剛,時年38歲(兄弟間排行老二),無業卻冒充假警察,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註:據王志強說,王志剛之妻石秀蘭住國華附近[見附件11王志強詢問記錄第3頁紅線標記處])。
王志強,時年36歲(兄弟間排行最小),無業,其家庭住址為:崇文區駒章胡同33號。
2) 點評王志強欲蓋彌彰的一段談
民警問:你到派出所反映什麼情況?
王志強答:有人敲詐我錢,並盜竊我股票卡上的錢。
問:你把敲詐你錢的具體經過講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時許(點評:請留意下劃線處的時間),我給家裡打了一個電話說晚回去會兒(點評:可見王志強沒有回家),是我媽接的,她說我愛人王秀民剛從家裡出去。我就立刻分別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電話詢問我愛人的去處,都說不知道(點評:聽說愛人出門就著急上火的滿世界找,難道王秀民就沒有出過門嗎?)。然後我又往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姐接的,她說我愛人今天下午18時許拿著一個包從家出去了,具體去哪沒說。我趕緊又往我愛人的單位打了一個電話,他們單位的一個女同事接的,說我愛人大約下午17時15分離開單位,還說在這之前大約16時50分許,有一個嗓音比較粗的女的打了一個電話找我愛人。我當時覺得很奇怪,就又給我愛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別打了一個電話,問我愛人是否去過,都說沒去過(點評:前邊剛剛給這三家打電話詢問王秀民的去處,三家都回答說不知道,沒過幾分鐘,又給這三家打電話,問王秀民是否去過。王志強的此段話聽起來怎麼這麼彆扭呢),然後我又給我二嫂石秀蘭打了一個電話,是我二嫂接的。她說今天晚上約19時許,一個自稱叫高萍的女的打電話來說知道我愛人在哪兒。高在電話裡還說要把我愛人約到金倫大廈或臺基廠附近談,說要把我和高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告訴我愛人。我在打完這些電話後,大約過了40分鐘(點評:按王志強18時許給家裡打第一個電話的時間推算,此時的時間應該在20點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個電話,是我大哥接的(點評:王志強的家與王志偉的家可是不在一個地方),我隱約聽到高在電話中說:「如果要想不讓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強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了結的話,就拿6萬塊錢到東直門長途汽車站。」我大哥王志偉在電話裡對高說:「我怎麼把錢給你送去?」高說:「再通知你。」後就把電話給挂了,過了大約5分鐘,高又打來電話說:「把錢準備好,晚上23時交錢,具體地點再定,還說只讓我大哥一個人把錢送去(點評:王志強莫不是長了順風耳?怎麼他人沒有回家,就能聽見高萍在打給他家的電話裡都說了些什麼。另外,王志偉在警察訊問時可是說:高萍的敲詐電話是打到他們家的,其時間也不是20點之前,而是21點30分左右)。」接到這個電話後,我就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案(點評:王志強的這次報案,怎麼從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記錄中都找不出來呢?他究竟是以什麼形式報的案呢)。大約晚上22時許,高萍又打電話給我大哥,約在左安門交錢,我大約22時30分來到體育館路派出所(點評:王志強到底向體育館路派出所報了幾次案)……。
註:王志強的上述談話見附件10,王志強詢問記錄。
3) 高萍到底於什麼時間對王氏兄弟進行敲詐的呢?
a. 檢察院和體育館路派出所所長李新和認為是在2月23日19點之前,其事實根據見附件1初審判決第2頁紅線標記處,其大意是:2月23日晚7時許,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飯時,接到王志剛急報,稱:「高萍以放火燒王志強家房子、殺其孩子相威脅進行敲詐,王志強持刀欲與高萍拚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剛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趙建坤報案並同趙通了電話。
試想:李新和晚7時許就接到了王志剛的緊急報案,高萍對王志剛實施敲詐的時間總不能在其緊急報案之後吧。
b. 王志偉報案說是21:30分左右
請看:
警察問:今晚你來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偉答:我來報案,有人敲詐我。
警察問:你把情況講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裡休息,有一個女人叫高萍給我打來電話講:大哥,我給你講一件事,我給你弟弟王志強要錢,他不給,沒有錢。你做大哥的有錢,你拿5萬元,如果不拿,後果自負。我講:有什麼後果?高萍講:我用汽油把他們家給點了,把他們家拆家破人亡,我講:我考慮一下,將電話挂了。高萍還講今晚11點半將錢帶到左安門華門證券市場門口交錢。將電話挂了,就與我二弟王志剛商量怎麼辦。約十分鐘後,高又打來電話稱:要拿6萬元,不是5萬元。我答應了,即與二弟王志剛就來派出所報案(見附件9王志剛訊問記錄第1、2頁黃框處)。
c. 王志剛報案說是晚九點半左右
再看:
警察問:你到派出所來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偉一同來所報案,反映「昨晚九點辦左右,王志偉在家接高萍的電話稱要六萬元錢,不然的話,她就讓我弟弟王志強家破人亡(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1頁黃線和紅線標記處)。」
警察又問:昨晚高萍為什麼給你哥打電話要錢?
王答:可能是因為她與我弟弟王志強之間的事,本月21日晚九點多,高萍她曾給我家打過電話稱:「我和你弟弟關係不一般,我現在沒錢了,你弟弟也給不了我錢,你有錢給我20萬,不然,我把我們的關係告訴他媳婦,讓她家破人亡,還要從學校將他兒子接走弄死他(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頁藍線標記處)。」
警察再問:你自本月21 日接高萍電話後,還與高有聯繫嗎?
王答:有過,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點多鐘,她又往我家打電話稱:「如你沒有20萬,給我10萬也行。」我電話裡跟她講:「如你在敲詐我,我將報官。」她又講:「報官我將讓你們全家都完了」(見附件11王志偉詢問記錄第2、3頁綠線標記處)。
從王志剛的話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對他大哥進行敲詐之前,還對王志剛進行過兩次敲詐,又是要弄死王志強的兒子吧,又是讓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緊急。奇怪的是:高萍前兩次敲詐,王志剛為什麼不報案?
如此一來,就高萍何時對王志偉進行敲詐出現了三個版本:
一個是官方版本,即:檢察院及李新和所說的19點之前;
另一個是順風耳版本,即:王志強所說的20點之前;
再一個就是報案人版本,即:王志偉、王志剛所說的21點30分左右。
這三種版本足以使所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所謂高萍詐騙案,不過是警匪勾結,謀財害命並為掩蓋其罪行暴露所編造出來的。
至於王志強、王志偉指責高萍盜取其股票卡上的錢,雖然高萍人死不能為自己辯白,但在證券交易所取錢時,必須要履行有相關手續。只要司法機關到證券交易所將這些手續調取出來驗證一下,高萍是不是盜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錢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謀殺
從「致死」我女兒的敵敵畏來無蹤、容器去無影,到體育館路派出所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的一連串違法、違紀,如:比照《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具體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該所受案立案違法、強行拘捕違法,特別是該所為掩蓋事實真相:提出「私了」違法、所內發生刑事案不報檢察機關違法、不家屬辨認屍體並偽造家屬簽字私下解剖違法、屍檢報告違法,辦案警官串通作偽證更是違法等等,可以確定我女兒不是自殺,而是死於謀殺。
1) 有人將敵敵畏帶進派出所,強行灌入高萍身體後,又將盛放敵敵畏的容器帶了出去。
2) 有人用水沖洗了高萍的頭部和衣服。
3) 根據高萍遺體表面症狀,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他毒物致死以及利用私下解剖屍體做手腳。
4) 不排除高萍被帶進派出所時已經死亡。
5) 至於高萍手上的創傷和臉、手的髒,應該由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做出回答。
必須指出:高萍被關押在派出所時,除了值班民警、出租車司機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該所,而至今無人知曉,三兄弟在派出所裡和誰在一起?都幹了些什麼?什麼時間離開派出所的?
李新和、齊志勇、韓德旺、王旭東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尋味。特別是事情發生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李新和非但沒有受到處分,反而由體育館路派出所調到了東花市派出所,仍然任所長,負擔了更重要工作。因為: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同志的家就屬該所管轄,而且據該所僅一路之隔。
三、 疑團不解就定案,司法機關為哪般
按理說,偵破我女兒被殺案並不困難,只要公安、檢察機關出以公心,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科學嚴謹的態度揭開迷團,我女兒之死即可真相大白,但是,現實中的公安、檢察機關並不是這樣;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局在《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答覆意見書》中道(1)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中心鑑定,高萍系「敵敵畏」中毒死亡。(2)
未發現高萍有被他殺的跡象和依據,高萍系自殺。(3)我局體育館路派出所在受理審理此案中未有違法違紀行為。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長梁志國在其署名的《關於高萍死亡一事的答覆意見》先是說:「根據有關證據證明高萍有自殺的慾望和準備,」緊跟著,這位局長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記響亮的耳光,說:「經反覆調查目前仍無法確定‘敵敵畏’的來源,仍未取得證實高萍何時、何地服毒的證據。」我們不禁要問:「敵敵畏」來源不清、服毒證據沒有,何談高萍有自殺的準備。
我的女兒高萍受到王志強的欺騙、王志剛的恫嚇,儘管非常氣憤和害怕,但是她珍惜生命、疼愛她那剛滿七歲的兒子,孝敬父母,當她得知王氏兄弟答應還錢,特別的輕鬆和高興。我們不知道副局長大人證明高萍有自殺慾望的證據在哪裡?是怎麼編造出來的?
1999年7月,崇文區檢察院在我們強烈要求下,對我女兒之死立案調查。他們在沒有解開任何一個疑團的情況下,亦認定我女兒是自殺,最後只拿體育館路派出所政委趙建坤、副所長田亞東做替罪羊,於2001年6月移交豐臺區檢察院,以二人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後二人被豐臺區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六個月。
如果說公安機關抓捕疑犯偶有違紀,案件定性稍有疏漏尚能諒解,但縱觀本案,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從使至終,案件定性破綻百出,甚至連辦案人員都承認其不能自圓其說。可就這樣,公安、檢察機關非但不檢討自己無能、失職,放走真正的罪犯,還欺負我女兒人死不能說話,又是欺詐又是自殺,髒水一盆一盆地向她潑來,使其九泉之下不能瞑目。廣州孫志剛被害案在中央領導關注下,三個月即告破,可是我無辜的女兒高萍死在北京的派出所裡,死在監管她的警官手裡都已經七年多了,女兒連張死亡證明都沒有,北京的檢察院最近還說「我們經調查找不到高萍被他殺的證據,也查不清毒藥來源和容器去向,高萍就是自殺的。」
他們為了不讓我進入訴訟程序,不准我刑事附代民事訴訟,北京市檢察院和崇文區檢察院給我家屬所有「答覆」都是「口頭」的,至此女兒一條人命換不來一張白紙黑字的說法,錢1分沒人賠,被奪走親生母親的孤兒也無人過問。我看不到檢察院所講的公平、正義、人權在哪裡。
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尊嚴,為了洗刷蒙在我無辜女兒頭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檢察院、法院、政府、人大、黨委、婦聯、中央等一個一個地找,一個一個地求,告狀告的白了頭,七年多還沒有找到包青天。我期盼新的一屆黨中央能夠真正為民做主,期盼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履行法定職責,早日落實。賈春旺檢察長向人民的承諾「用一年時間嚴查和一查到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犯人權案。」
懇求社會各界朋友新聞媒體伸出援助之手,為我女兒比竇娥冤上冤的冤案反映給黨中央,早日為我女兒伸冤,還公正於天下,還法律的尊嚴。
此致
敬禮
被害人高萍母親 李桂芬
聯繫電話 13661150282
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