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4-12 12:34:37作者:
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黎建飛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說,中國有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他們一方面生活有保障、拿著國家的養老保險,一方面返聘後又佔據勞動崗位,對其他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勞動力市常(見2007年4月11日《信息時報》)
這確實是個問題。現在就業本來就挺困難的,連大學生找工作都一年比一年的困難起來。可是,居然有高達1000萬的離退休人員拿著國家的養老金再就業。這無疑擠佔了寶貴的就業崗位,使嚴峻的就業形勢雪上加霜。那麼能不能因此而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呢?
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離退休人員到了法定的離退休年齡就被法律視為不再具有勞動能力了。但是這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再具有勞動能力。而一個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並非在法律意義上,而是在人的自然意義上。比如,一位高級技師退休了,眼不花,耳不聾,能車工件,帶徒弟,我們能說他不具有勞動能力了嗎?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擁有勞動權。法律是無法剝奪勞動者的勞動權的。除非其觸犯了法律。唯一不同的是,政府不再承擔為離退休人員提供就業機會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返聘,離退休人員願意接受返聘,這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應該說是很正常的。它並沒有違背現有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那麼不但會製造新的不公平,而且並不能減輕對勞動力市場的衝擊。可以這樣說,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在我國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離退休人員被返聘只不過是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一部分。還有相當一部分離退休人員憑一技之長在自謀職業,比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民辦醫院,就是一些離退休人員興辦的。餐飲、自行車修理等服務行業,也有好多是離退休人員。既然離退休人員不準被返聘,那麼離退休人員自謀職業也當禁止。但是能禁止嗎?能禁止得了嗎?如果不禁止,那麼憑什麼只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只禁止離退休人員被返聘而不禁止離退休人員自謀職業,哪能減輕當下就業的壓力。
離退休人員無論被返聘,還是自謀職業,固然有著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也有著消極的一面。而且弊大於利。主要是導致生產領域的「老齡化」,使勞動力在供應上出現結構性的短缺,從而影響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這比能源短缺還可怕。所以我們不能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現象熟視無睹。現在用人單位之所以熱衷於返聘離退休人員,雖然是因為看重了離退休人員的「一技之長」,但更重要的是使用離退休人員的成本比較低。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和獎金外(如原單位返聘,只是補齊工資差額部分,外加獎金),其他待遇都不給予,而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必須採取政策調控的方式,增大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的成本,讓其無力返聘離退休人員。同時要提高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門檻,包括自謀職業。當前,尤其是要轉變這樣一種觀點,即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就是「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最佳形式。
這確實是個問題。現在就業本來就挺困難的,連大學生找工作都一年比一年的困難起來。可是,居然有高達1000萬的離退休人員拿著國家的養老金再就業。這無疑擠佔了寶貴的就業崗位,使嚴峻的就業形勢雪上加霜。那麼能不能因此而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呢?
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離退休人員到了法定的離退休年齡就被法律視為不再具有勞動能力了。但是這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再具有勞動能力。而一個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並非在法律意義上,而是在人的自然意義上。比如,一位高級技師退休了,眼不花,耳不聾,能車工件,帶徒弟,我們能說他不具有勞動能力了嗎?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擁有勞動權。法律是無法剝奪勞動者的勞動權的。除非其觸犯了法律。唯一不同的是,政府不再承擔為離退休人員提供就業機會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返聘,離退休人員願意接受返聘,這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應該說是很正常的。它並沒有違背現有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那麼不但會製造新的不公平,而且並不能減輕對勞動力市場的衝擊。可以這樣說,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在我國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離退休人員被返聘只不過是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一部分。還有相當一部分離退休人員憑一技之長在自謀職業,比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民辦醫院,就是一些離退休人員興辦的。餐飲、自行車修理等服務行業,也有好多是離退休人員。既然離退休人員不準被返聘,那麼離退休人員自謀職業也當禁止。但是能禁止嗎?能禁止得了嗎?如果不禁止,那麼憑什麼只禁止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只禁止離退休人員被返聘而不禁止離退休人員自謀職業,哪能減輕當下就業的壓力。
離退休人員無論被返聘,還是自謀職業,固然有著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也有著消極的一面。而且弊大於利。主要是導致生產領域的「老齡化」,使勞動力在供應上出現結構性的短缺,從而影響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這比能源短缺還可怕。所以我們不能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現象熟視無睹。現在用人單位之所以熱衷於返聘離退休人員,雖然是因為看重了離退休人員的「一技之長」,但更重要的是使用離退休人員的成本比較低。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和獎金外(如原單位返聘,只是補齊工資差額部分,外加獎金),其他待遇都不給予,而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必須採取政策調控的方式,增大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的成本,讓其無力返聘離退休人員。同時要提高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門檻,包括自謀職業。當前,尤其是要轉變這樣一種觀點,即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就是「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最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