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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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河南消息:2004年12月5日前往北京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前自焚的徐金翠,遣返當地後遭判刑,關押在河南新鄉女子監獄一大隊服刑。知情人透過六四天網義工向我們喊冤。
為此,我們調閱了不少材料,採訪了有關知情人,一個弱女子被逼無賴,進京自焚的畫面呈現在我們眼前。
兒子被撞重傷 交警篡改病歷
7歲小孩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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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日,信陽棉麻公司陳汝洲駕駛的豫S/03409桑塔納沿63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省道63線22Km+550m處,將走在路旁邊的7歲小孩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等。
其後,信陽市交警隊邱繼紅中隊長(已調巡邏隊)以邢路路橫過馬路為由,判同等責任。2002年8月底上午9點至10點,主管交警隊的公安局長盧新平派交警彭勇法醫羅璋(已退)到醫院修改邢路路的病歷。據悉,有人證、物證、診斷證明和假病例等。
誰到醫院修改了邢路路的病歷?
之後,肇事車被放了,肇事人也被放了,車方付款的時候,主管局長盧新平就是不讓徐金翠和丈夫上樓與車方見面。
鳴冤 丈夫遭勞教
《行政復議決定書1》駁回吳全力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書2》駁回吳全力復議申請
據悉,在兒子受傷責任和賠償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徐金翠和她的丈夫吳全力二人多次找相關部門告狀。
2004年,派出所所長賈波帶領4名民警前往吳全力家準備抓他,由於沒有帶任何手續,吳全力認為這是私闖民宅,就扛起一把鐵鍬與警察玩命,警察發現圍觀群眾越來越多,就開車跑了。
據悉,吳全力前後被拘留8次,絕食2次,每次都在5天以上。當警察看到人要死了,就開車把他送回去。
2004年,信陽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了勞教吳全力的決定。
為此,吳全力開始申請行政復議。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吳全力復議申請。
從《河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文字:
2002 年9月7日至30日,吳全力因個人利益得不到滿足,夥同其妻子徐金翠多次到辦案民警邱某某家吵鬧,並揚言要與邱同歸於盡;2003年春節,吳全力給息縣公 安局副局長盧某某打電話,揚言要把戶的住宅炸掉,要與盧同歸於盡,導致盧一家不能正常在家過春節;並於2003年1月30日至4月11日,多次到盧家門口 用同類語言威脅;
2002年10月10日上午,吳全力到辦案民警邱某某家門揚言說:「我的事處理不好,小心你全家的性命。」並 威脅要用炸藥包將邱家的房子炸掉;2004年 2月4日,吳全力夫婦分別於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4時至6時,將息縣縣委大門堵住長達6小時,致使縣委無法正常辦公;2004年2月22日下午,辦案 民警在執行吳全力治安拘留時,吳全力將民警張某某的手指咬傷,信陽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根據《勞動教樣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 對吳全力勞動教養壹年。
天安門 一股大火衝天而起
7歲小孩,無辜受害者
兒子受傷、為丈夫進行的勞教申訴也一年不給任何手續,徐金翠走投無路。
這是,她想起了公安局長盧新平先生的多次提醒:「死個老百姓也算不了什麼,有本事你到天安門自焚去。」
在萬般無賴之下,為引起社會關注、驚動中央,徐金翠便響應盧新平的號召——到天安門自焚去。
據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徐金翠刑事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官方描述的自焚過程:
2004 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徐金翠帶領其母何澤英、公公吳德生及女兒邢梅、兒子邢露共五人到北京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前,用自帶的汽油澆在其身上,並用打火機 點燃自焚,被天安門執勤民警發現將火扑滅後送往北京公安醫院搶救治療。事後天安門公安分局將此案移送息縣公安局,息縣公安局於2004年12月 25日將被告人徐金翠依法刑事拘留,2005年1月6日被逮捕。
而據知情人描述;當徐金翠用自帶的汽油澆在身上點燃自焚時,一股大火衝天而起,周圍的警察和天安門部隊迅速從警車裡拿出平時準備好的滅火器滅掉徐金翠身上的大火。並用鐵板把一家5口圍在裡面攝像。
其中一個警察罵道:他媽的,當地太黑了,把老百姓逼得自焚。
徐金翠獄中申訴
徐金翠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決書1 |
徐金翠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決書2 |
2005年4月8日,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以徐金翠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徐金翠的申訴,我們可以瞭解到河南省息縣當局是怎樣改變事件真相,掩蓋徐金翠前往天安門自焚的真實原因。徐金翠認為:
縣政府指派信訪局長和公安局把她強行押回關押,這裡面本身存在著政府干預、打擊報復之利害關係。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而公檢法乃下屬機構,何況被申訴人又是公安局副局長。
因此,息縣公檢法無權介入,理應迴避。
徐金翠還認為:自己到天安門自焚,是因其兒子被軋傷後沒得到合理解決的因果關係,而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把自己自焚時間從12月25日修改為12月5日,將申訴人的材料證據置之不理,不究其自焚原因,庭審不讓發言。這本身就說明有關方面做賊心虛,試圖掩蓋真相。
和諧社會的樣板
徐金翠正在河南新鄉女子監獄一大隊服刑
據悉:在送往河南新鄉女子監獄的途中,盧新平派來的警察還威脅徐金翠說,再告讓你家破人亡。
目前,徐金翠正在河南新鄉女子監獄一大隊服刑,即使她有傷,依然被逼迫勞動,還受到威脅不准申訴。
兒子由於被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治癒後體質受到嚴重影響。
徐金翠的丈夫吳全力農忙在家務農,農閑則在親戚朋友資助下進京告狀。
顯然,徐金翠一家比樣板戲中的楊白勞更冤、更慘。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律師指出: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當組織雙方調解,當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時候,交警部門應當讓受害方到法院起訴,而不能越俎代庖地一手操辦,可以說,該案引起其後發生系列案件,當地交警、政府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考慮到徐金翠全家現實情況,重新調查該案並做出公正處理,或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予以考慮;同時,我們也希望權力部門以此為鑒,不再犯超越自身權力、最終給當事人造成傷害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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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弱女子獄中的血淚申訴,天怒人怨!
申訴人:徐金翠、女、漢族、小學文化,農民。196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1196901031321。現關押河南新鄉女子監獄一大隊。
申訴代理人:吳全力、身份證名邢望力、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身份證號:410321197103241953。住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城郊鄉洪莊村黃樓村民組,同申訴人為夫妻。
被申訴人:息縣交警隊主管局長盧新平瀆職犯罪、以權謀私、打擊報復。法人代表邸世忠。被申訴人:息縣檢察院檢察員牛世友包庇犯罪。法人代表:曾厚強。被申訴人:息縣人民法院審判長和永輝枉法裁判。法人代表:王修貴。
申訴人因不服息縣公安局偵察,息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息縣人民法院(2005)息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抗訴。
請求事項:依法抗訴、撤消(2005)息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無罪放人,依法賠償申訴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並追究被申訴人的刑事責任。以此維護法律的尊嚴!
事實和理由:二00二年七月二日,信陽棉麻公司陳汝洲駕駛的豫S/03409桑塔納沿63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省道63線22Km+550m處,將走在路旁邊申訴人7歲的兒子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等。被申訴人交警隊主管局長盧新平瀆職犯罪,以權謀私,上訪打擊報復。
一、指使手下邱繼紅中隊長(已調巡邏隊)把申訴人的7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子以橫過馬路來造假陷害,判同等責任,有人證醫院診斷證明,撞傷照片。
二、2002年8月底上午9點至10點盧新平派交警彭勇法醫羅璋(已退)到醫院篡改申訴人孩子的病歷。有人證、物證、診斷證明和假病例,可作筆跡鑑定。
三、調解車放了,人放了,車方付款盧新平不讓上樓和車方見面,變相搶劫。最後在和車方達成不可見人的協議來欺上瞞下。
四、 上訪打擊報復:多次打罵申訴人和其親屬,並非法拘留申訴人二次,申訴代理人8 次,有時無手續,勞教申訴代理人一年不給任何手續。盧新平曾多次威脅申訴人徐金翠說「死個老百姓也算不了什麼,有本事你到天安門自焚去。」在送往河南新鄉 女子監獄的途中,盧新平派來的警察還威脅說,再告讓你家破人亡。面對以上事實,草木皆悲,國人震驚,申訴人無數次的跑遍所有相關部門,怎耐盧新平神通廣 大,掌握著法律的天平。面對這種邪惡勢力,申訴人悲痛欲絕,為了這個被息縣公安局培養起來的「冤屈之家」冤情所逼,在盧新平的指引下被迫與2004年12 月25日在天安門「自焚」。其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驚動中央、維護法律尊嚴、懲治瀆職犯罪。無奈中的維權和被申訴人盧新平因果關係中的嚴重後果,何罪之 有?
面對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 懲罰犯罪份子,保障 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 業的順利進行。申訴人天安門「自焚」其目的是維權,打擊犯罪,維護法律,應視為立功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 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訴人天安門「自焚」是縣政府指派信訪局長和公安局強行押回去關押的,這 裡面本身存在著政府干預、打擊報復之利害關係(有證人)。公檢法乃下屬機構,何況被申訴人又是公安局副局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與本案當事 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由此息縣公檢法無權介入,理應迴避。憲法有哪一個規定申訴人被罪犯逼的「自焚」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被申訴人盧新 平凌駕於法律之上作威作福,禍國殃民卻高枕無憂,這就是合法公民嗎?申訴人天安門「自焚」是因其兒子被軋傷後被申訴人盧新平瀆職犯罪、打擊報覆沒得到完全 賠償之因果關係,到天安門「自焚」是有前因辯解與擾亂公共秩序事實證據不符的,且能提供大量證據,而公檢法把「自焚」時間12月25日改為12月5日,將 申訴人的材料證據置之不理,不究其自焚原因,庭審不讓發言,稱事後天安門公安分局將此案移送息縣公安局,請出示相關手續是移送人還是移送息縣公安局打擊報 復,申訴人可合併申請刑事抗訴,判決書稱申訴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犯罪事實無異議,申訴人認為此判決是胡說八道,因為申訴人一直處在威逼恐嚇造假陷害等折 磨之中!
綜上所述:申訴人天安門「自焚」,被申訴人盧新中犯罪在先,申訴人徐金翠冤情所逼「自焚」在後,且息縣公檢法造假陷害越權辦案、枉 法裁判,實屬打擊報復。申訴人強烈不服,獄中整天以淚洗面,申請刑事抗訴將此案移送北京,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盼青天早日出現!將被申訴人依法嚴懲!來撤 消(2005)息刑初字第16號之非法審判!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申訴人 徐金翠
200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