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3-20 12:45:42作者:
《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是我們積12 年心血研究寫成的書,目前已有近30 種文本,全球銷售量逾百萬冊。去年9 月,香港開放出版社出版中文版(簡稱《毛傳》),在臺灣上市後,立即得到媒體的廣泛報導,讀者迴響強烈。正當熱銷之時,《毛傳》在臺灣的發行突然被中斷,迄今已達 4個月之久。
去年11 月3 日,開放出版社告訴我們,負責在臺灣經銷《毛傳》的聯經公司通知他們:「王榮文向聯經發行人說:要求現在存書賣完,不再從香港進貨。」聯經決定中止我們的書在臺灣的發行。據聯經表示,王榮文給他們看了一封他的律師寫給我們的信。
王榮文是臺灣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曾在2005 年與我們簽約出版《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但就在去年4 月出版前夕,他單方面毀約,使我們不得不另找開放出版社出版。
《毛傳》的發行中止後,臺灣書業謠傳,說《毛傳》有法律問題,賣《毛傳》有可能會犯法。結果是《毛傳》從臺灣的書市消失了,有書店甚至取消了大量讀者訂單。
《毛傳》真有法律問題嗎?據我們所知,王榮文沒有在任何法院提出任何起訴,更沒有得到任何法院的裁決。沒有任何法庭判決臺灣不許出售《毛傳》。
王榮文不過是教他的律師給我們寫過三封信,聲稱遠流公司對《毛傳》擁有「著作權」,或「衍生著作權」,把我們因他毀約而不得不另找出版社出版《毛傳》,叫做「著作權侵犯事件」。
我們要請問王榮文先生:你的「著作權」從何而來?你的律師信曾附上清單,羅列遠流公司當初準備出版《毛傳》時做的編輯工作。請問,那些編輯工作,哪一項不是一個出版社出書的份內工作?難道遠流做了些份內的編輯工作,就能對我們十幾年的心血結晶擁有「著作權」?
正如我們的律師在給王榮文的律師的信裡指出,王榮文的律師信「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構成指控我們的客戶(指張戎、喬.哈利戴)侵犯《毛傳》著作權的理由」。「《毛傳》是我們的客戶用英文寫成,並由我們的客戶翻譯成中文的。」「我們想像不出,您們的客戶做為出版社,怎麼可能對《毛傳》著作權享有任何權利──無論是對《毛傳》原文,還是對《毛傳》中文版。您們的信中提到的所謂『衍生著作權』,在英國法律里根本不存在。」
即便在臺灣,王榮文的律師提供的「臺灣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對「衍生著作」的定義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遠流所做的編輯工作,能談得上「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嗎?
遠流不僅沒有「改作」《毛傳》的內容,也沒有「創作」《毛傳》的封面和版型。中文版封面是芬蘭文版封面的翻版,由芬蘭出版社授權給我們使用,與芬蘭文版的不同只是換上了中文字,而字形和擺放位置都是開放出版社按照我們的要求製作的。至於版型則是開放出版社設計的橫排版,與遠流先前設計的豎排版風馬牛不相及。
王榮文聲稱對《毛傳》擁有「著作權」,不僅荒謬可笑,而且毫無法律根據。我們衷心希望,真相大白之後,臺灣的書業、媒體和讀者都能主持公道,讓《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重新出現在臺灣書店的書架上。
張戎 喬.哈利戴
2007 .03 .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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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張戎聲明稿回應
王榮文:「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針對張戎與喬.哈利戴的聲明,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王榮文表示,並未如同聲明內容所指,要求聯經發行人不再進書,只請律師將給張戎的信件附本寄交聯經,繼續進書與否,由聯經自行判斷。
王榮文並再次強調,他並未聲稱擁有《毛傳》「著作權」,而是遠流曾經與張戎針對書的內容討論、往返近八個月,「對於編輯所付出的知識勞動,不該在未經知會的狀況下,就拿著最後的定稿與其它出版社合作,這樣的行為可說是相當不禮貌的。」也因此,最新一封由遠流發出的律師信中,除了要求與張戎和解,並希望以賠償的方式,要求張戎退回《毛傳》與《鴻》二書的預付版稅(共 3 萬2 千元美金),但「倘若遠流公司此一和解姿態竟被誤解成遠流公司堅持索回預付版稅本身,將令人感到遺憾。」
王榮文並指出,他認為遠流與張戎解約,張戎絕對有權利另尋出版社合作、發行,但不該忽略遠流編輯與美編曾付出的心血,至今未向法院提出告訴,乃因為不想牽涉其它無辜單位如開放出版社、田園書屋、聯經,「這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間的糾紛,我們希望私下和解,而非得對簿公堂。」
在遠流法律顧問蕭雄淋去年 9 月所寄出的律師信中,則清楚羅列出所有經編輯討論修改等事項,包括:更正錯別字、配合臺灣地區用語習慣更換若干用字遣詞、統一繁、簡字體及數字、補充若干事實記載、部分外文譯名加附原文、採訪名單總覽、查閱檔案館一覽表、中文徵引文獻書目之翻譯、製作譯名對照表(中國譯名、臺灣譯名與外文之對照)等多項。這也正是王榮文所想要捍衛的,他說:「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林載爵:「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髮行。」
對於張戎提出「聲明」,代理經銷《毛傳》的聯經出版社發行人林載爵表示:「王榮文將他們傳給張戎的律師信亦寄交聯經,雖然目前在臺灣尚未對此書有任何法律上的動作,包括起訴或裁決,但基於同業間的默契與慣例,只要有書涉及法律糾紛,我們就暫停代理;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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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
記者鄧蔚偉/特稿
遠流出版社與《毛澤東傳》作者之間所引發的爭議,與其說是爭議,不如說這是出版界的一件醜聞。
遠流出版社片面毀約在先,王榮文卻指責對方「不禮貌」,有點像惡人先告狀,就像做生意的甲方不顧誠信、毀約在先,還要對正當保護自己權益的乙方說:「唉,你很不禮貌耶!」還不止於此,當乙方跟丙方另外採取合作後,毀約在先的甲方又回過頭來向乙方索回訂金,而這個訂金不僅是合約規定,乙方有權利不予退還,而且甲方這個應付的訂金根本只付了一半。如果乙方根據合約要求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是賴不掉的。
所以,王榮文向張戎索回訂金(其實是一半),用了一個理由,叫做「維護編輯著作權」,不論從法規、邏輯上來講,要對所有編輯負責任的,應該是僱用他們的老闆王榮文,絕對不會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作者張戎,這是王榮文在處理一件生意中,自己毀約所造成的損失,自己就必須全部承擔,這豈能把「工作八個月」的員工權益附加給受害人?
《毛澤東傳》因政治因素被中國政府封殺,但是在民主化的臺灣社會,政府已經不可能做出這種事,誠心希望臺灣的大出版商千萬不要用「默契」來形成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讓臺灣真正有出版自由、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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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編輯著作權」?
蔚理法律事務所郭承昌律師針對所謂「編輯著作權」一詞表示:由於國內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仍在發展中,因此,現今明文條例中,關於編輯人的權利,共有兩類型。
第一種類型,依著作權法第11 條、第12 條規定,編輯人將文稿加以排列、組合,形成一種特殊的編輯排列(比方編輯年度散文選),這種「編輯」物,依著作權法規定,本身也享有「編輯著作權」。
第二種類型則是編輯人所寫的文稿,除非編輯與僱主另有約定,否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就歸屬編輯人自己。
在「編輯著作權」的相關糾紛中,需經「認定」與「程序」兩部分,倘若雙方對此「認定」有落差,就得進入「舉證責任」。因此,如遠流公司所稱之「編輯著作權」為上述兩類型之外,臺灣尚無明文規定,或許未來會漸漸發展完整。 (記者孫梓評)
—— 原載臺北《自由時報》2007 年3 月19 日
曹長青/推薦
去年11 月3 日,開放出版社告訴我們,負責在臺灣經銷《毛傳》的聯經公司通知他們:「王榮文向聯經發行人說:要求現在存書賣完,不再從香港進貨。」聯經決定中止我們的書在臺灣的發行。據聯經表示,王榮文給他們看了一封他的律師寫給我們的信。
王榮文是臺灣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曾在2005 年與我們簽約出版《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但就在去年4 月出版前夕,他單方面毀約,使我們不得不另找開放出版社出版。
《毛傳》的發行中止後,臺灣書業謠傳,說《毛傳》有法律問題,賣《毛傳》有可能會犯法。結果是《毛傳》從臺灣的書市消失了,有書店甚至取消了大量讀者訂單。
《毛傳》真有法律問題嗎?據我們所知,王榮文沒有在任何法院提出任何起訴,更沒有得到任何法院的裁決。沒有任何法庭判決臺灣不許出售《毛傳》。
王榮文不過是教他的律師給我們寫過三封信,聲稱遠流公司對《毛傳》擁有「著作權」,或「衍生著作權」,把我們因他毀約而不得不另找出版社出版《毛傳》,叫做「著作權侵犯事件」。
我們要請問王榮文先生:你的「著作權」從何而來?你的律師信曾附上清單,羅列遠流公司當初準備出版《毛傳》時做的編輯工作。請問,那些編輯工作,哪一項不是一個出版社出書的份內工作?難道遠流做了些份內的編輯工作,就能對我們十幾年的心血結晶擁有「著作權」?
正如我們的律師在給王榮文的律師的信裡指出,王榮文的律師信「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構成指控我們的客戶(指張戎、喬.哈利戴)侵犯《毛傳》著作權的理由」。「《毛傳》是我們的客戶用英文寫成,並由我們的客戶翻譯成中文的。」「我們想像不出,您們的客戶做為出版社,怎麼可能對《毛傳》著作權享有任何權利──無論是對《毛傳》原文,還是對《毛傳》中文版。您們的信中提到的所謂『衍生著作權』,在英國法律里根本不存在。」
即便在臺灣,王榮文的律師提供的「臺灣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對「衍生著作」的定義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遠流所做的編輯工作,能談得上「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嗎?
遠流不僅沒有「改作」《毛傳》的內容,也沒有「創作」《毛傳》的封面和版型。中文版封面是芬蘭文版封面的翻版,由芬蘭出版社授權給我們使用,與芬蘭文版的不同只是換上了中文字,而字形和擺放位置都是開放出版社按照我們的要求製作的。至於版型則是開放出版社設計的橫排版,與遠流先前設計的豎排版風馬牛不相及。
王榮文聲稱對《毛傳》擁有「著作權」,不僅荒謬可笑,而且毫無法律根據。我們衷心希望,真相大白之後,臺灣的書業、媒體和讀者都能主持公道,讓《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重新出現在臺灣書店的書架上。
張戎 喬.哈利戴
2007 .03 .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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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張戎聲明稿回應
王榮文:「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針對張戎與喬.哈利戴的聲明,遠流出版公司董事長王榮文表示,並未如同聲明內容所指,要求聯經發行人不再進書,只請律師將給張戎的信件附本寄交聯經,繼續進書與否,由聯經自行判斷。
王榮文並再次強調,他並未聲稱擁有《毛傳》「著作權」,而是遠流曾經與張戎針對書的內容討論、往返近八個月,「對於編輯所付出的知識勞動,不該在未經知會的狀況下,就拿著最後的定稿與其它出版社合作,這樣的行為可說是相當不禮貌的。」也因此,最新一封由遠流發出的律師信中,除了要求與張戎和解,並希望以賠償的方式,要求張戎退回《毛傳》與《鴻》二書的預付版稅(共 3 萬2 千元美金),但「倘若遠流公司此一和解姿態竟被誤解成遠流公司堅持索回預付版稅本身,將令人感到遺憾。」
王榮文並指出,他認為遠流與張戎解約,張戎絕對有權利另尋出版社合作、發行,但不該忽略遠流編輯與美編曾付出的心血,至今未向法院提出告訴,乃因為不想牽涉其它無辜單位如開放出版社、田園書屋、聯經,「這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間的糾紛,我們希望私下和解,而非得對簿公堂。」
在遠流法律顧問蕭雄淋去年 9 月所寄出的律師信中,則清楚羅列出所有經編輯討論修改等事項,包括:更正錯別字、配合臺灣地區用語習慣更換若干用字遣詞、統一繁、簡字體及數字、補充若干事實記載、部分外文譯名加附原文、採訪名單總覽、查閱檔案館一覽表、中文徵引文獻書目之翻譯、製作譯名對照表(中國譯名、臺灣譯名與外文之對照)等多項。這也正是王榮文所想要捍衛的,他說:「我們要維護編輯著作權。」
林載爵:「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髮行。」
對於張戎提出「聲明」,代理經銷《毛傳》的聯經出版社發行人林載爵表示:「王榮文將他們傳給張戎的律師信亦寄交聯經,雖然目前在臺灣尚未對此書有任何法律上的動作,包括起訴或裁決,但基於同業間的默契與慣例,只要有書涉及法律糾紛,我們就暫停代理;未來如果問題解決,也絕對繼續代理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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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
記者鄧蔚偉/特稿
遠流出版社與《毛澤東傳》作者之間所引發的爭議,與其說是爭議,不如說這是出版界的一件醜聞。
遠流出版社片面毀約在先,王榮文卻指責對方「不禮貌」,有點像惡人先告狀,就像做生意的甲方不顧誠信、毀約在先,還要對正當保護自己權益的乙方說:「唉,你很不禮貌耶!」還不止於此,當乙方跟丙方另外採取合作後,毀約在先的甲方又回過頭來向乙方索回訂金,而這個訂金不僅是合約規定,乙方有權利不予退還,而且甲方這個應付的訂金根本只付了一半。如果乙方根據合約要求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是賴不掉的。
所以,王榮文向張戎索回訂金(其實是一半),用了一個理由,叫做「維護編輯著作權」,不論從法規、邏輯上來講,要對所有編輯負責任的,應該是僱用他們的老闆王榮文,絕對不會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作者張戎,這是王榮文在處理一件生意中,自己毀約所造成的損失,自己就必須全部承擔,這豈能把「工作八個月」的員工權益附加給受害人?
《毛澤東傳》因政治因素被中國政府封殺,但是在民主化的臺灣社會,政府已經不可能做出這種事,誠心希望臺灣的大出版商千萬不要用「默契」來形成不見血的壟斷與霸權,讓臺灣真正有出版自由、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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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編輯著作權」?
蔚理法律事務所郭承昌律師針對所謂「編輯著作權」一詞表示:由於國內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仍在發展中,因此,現今明文條例中,關於編輯人的權利,共有兩類型。
第一種類型,依著作權法第11 條、第12 條規定,編輯人將文稿加以排列、組合,形成一種特殊的編輯排列(比方編輯年度散文選),這種「編輯」物,依著作權法規定,本身也享有「編輯著作權」。
第二種類型則是編輯人所寫的文稿,除非編輯與僱主另有約定,否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就歸屬編輯人自己。
在「編輯著作權」的相關糾紛中,需經「認定」與「程序」兩部分,倘若雙方對此「認定」有落差,就得進入「舉證責任」。因此,如遠流公司所稱之「編輯著作權」為上述兩類型之外,臺灣尚無明文規定,或許未來會漸漸發展完整。 (記者孫梓評)
—— 原載臺北《自由時報》2007 年3 月19 日
曹長青/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