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5月間,也就是「非典」時期,我曾在哈爾濱「泰山電子城」附近上班,當時在一家耗材店做賣計算器複印機之類的工作(當時主要是迎賓,做產品介紹),有時也幫經理收一些拖欠的貨款。
人生活在現實生活當中,時常會發生很多不愉快的事,伴隨著我們的成長,逐漸的又在我們的心靈中漸漸的消逝,但這件事情至今令我記憶猶新,所以寫出來僅供參考:
有一天,經理不在家,他的下屬(小總管)讓我幫她去電子城劉某某那裡要一筆款,本來是欠300元錢,可是她只給了我200元錢,說剩下的100元錢她給了我們老闆什麼碟子了,她說沒事,錯不了,我回去把200元錢給了小管事,讓她打電話跟經理核實一下此事,小管事說不用打了,這事就擱下了。我想100元錢這事兒不大,上萬元的款子我都整明白了,這事兒就沒放在心上。
過了兩天經理出差回來了,問我此事,我就如實地跟他說了,可經理說差100元錢,我就問他碟子的事,劉某某說他在她手裡拿了碟子了。他說是拿了,但給她錢了。我說這事怪我,當時疏忽了,沒讓她打欠條,她楊哥楊哥的,好像你們很熟似的,我就沒強要那 100元錢。在這之後,我們單位的員工就疑神疑鬼的打量我,好像我貪污了100元錢似的,那種心理上的壓力讓我感到喘不過氣來,真想找劉某某去幹一架。
我強壓住心頭的怒火,穩了穩心,逕直去大廳找她論理,她不承認,楞說給了我300元錢,言外之意就是誣陷我貪污了100元錢,還威脅我若不快點兒離開她那兒,就叫保安抓我走。我氣憤到了極點,數落數落她的不是,自認倒霉就離去了,沒有忍住。本來這100元錢按常理應該我一個人承擔,可是這對於她(小總管)真的好嗎?她當時也有一份責任,都推掉責任可以讓人學會自私自利,在人的思想中會助長什麼呢?人做錯了事就應該承擔後果,這是必需的。這是我冷靜下來所悟到的。
因為我當時所受打擊很大,名譽心很強都不想再工作下去了,可是又不能辭職,如果我走了人家會說我貪污100元錢被公司開除了,真是進退兩難。到了25日開支的日子,巴經理(經理的妻子)說要扣我100元錢,我說啥沒同意,她拿錢給我我就是不接。我堅定的對他們夫妻倆說:「我認為這樣不公,要承擔我們兩個(指小總管)一人50元!後來就晚上6點了,他們緩和了語氣,答應了我的建議。我領了工資與他們告別之後坦然的快步離去。
之後的幾天,我百思不得其解:劉某某與我以前素不相識,為何要冤枉我?在夢中我找到了答案:在很久以前的一個前世我是一個男人,因有事就借了另一個男人(劉某某的一個前世)30元錢,當時和一幫人到人煙稀少的地方去找他還錢,不慎迷了路,沒找到他就離開了那個地方。他以為我賴帳不還,就更加怨恨我而牢記在心。這輩子找上門兒來向我發泄一下心中的怨憤,想來也不足為過。真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分毫不差!
人在世上無論做了什麼好事、壞事都會報應到自己頭上來,只是現代人不相信,出了事認為是偶然的;這不,要不是修煉,我能洞徹這些舊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