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2-03 15:36:04作者:
2006年8月11日,北京海淀區發生一起城管「執法」引發的暴力事件。該日下午,城管分隊副隊長李志強和其他城管人員強行沒收無照商販崔英傑借錢新買來的三輪車,在崔某苦苦哀求未果的情形下,李志強頸部遭到崔英傑用十多厘米長的小刀刺中,經搶救無效死亡。
五個月來,崔英傑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隨時而至的死刑判決。這起悲劇也引起了各界的關注。網上流傳大陸著名作家魏巍公開發文為退伍軍人崔英傑說情,而一位城管幹部則表示崔英傑必須死,否則城管怎麼執法?
據南方週末消息,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志強的形象普遍為人所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意味著崔英傑保住性命。
刑法學者: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面讓人們看到了李志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制晚報》採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紮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和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後,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認為,從適用刑法的角度看,當不能證明有殺人故意時,根據疑罪從無從輕原則,就應該認定為傷害致死,這是當前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
「但不論是殺人還是傷害都是應當對罪行承擔責任,所以關鍵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殺人定罪,判處一般是死刑,不判處死刑是例外,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有手段殘忍才是死刑,判處死刑才是例外。」
阮其林強調,對崔英傑適用死刑將不合適。因為對犯罪不僅要看結果還要對整個案件的綜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確的定罪量刑。「崔英傑為了謀生受到處罰,在城管執法要沒收其生產工具,一時激動之下殺人,是激奮殺人,不同於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為情和錢的謀殺、為掩蓋罪責的殺人,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殺人。」
城管制度是否合法遭質疑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曾就崔英傑案與城管執法問題舉行專題討論。與會學者認為,崔英傑案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來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的法律缺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松山表示,城管把小商販的經營性財產予以沒收,禁止他們再從事這方面的經管活動,實際上是對這個行為設置 了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應當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力設定這個行政許可就是一個問題,這涉及到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相信,對城管的定性問題會對崔英傑案產生影響,如果城管執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將必然影響到案件的量刑。
網民熱烈討論
因為案件即將終審,這起悲劇再次引發了網民激烈討論,或許是城管在民眾中的印象太差,網民的同情心大多數都偏向了崔英傑。
許多網民認為對崔英傑判死刑,就是對弱勢群體判刑。「將一個小販僅有的並且是借錢買來的謀生而且他盡力要予以保護的工具弄到卡車上去的過程難道不是一個暴力手段嗎?」
一名網友在一篇題為「拯救一個叫崔英傑的人-那就意味著我們在拯救自己」的帖子呼籲道:「拯救崔英傑,不僅僅是拯救一條被制度推向絕路的鮮活生命,更重要的是要為像崔英傑為代表的弱勢群體「討回」《憲法》賦予我們的一切權利……今天我們要拯救崔英傑的生命,同時也就拯救我們的靈魂和良心……」
「如果說崔英傑在某些人眼中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那麼我們都是潛在的殺人犯。在我們眼裡,崔英傑不過是個被惡勢力逼急了鋌而走險的善良的普通人。」
「寶馬壓人不死,強拆殺人不死,惡警還有不知什麼身份的城管打殺小販不死,小民給斷了生路暴起反抗就死……
有評論人士指出:這不是城管隊員個人素質問題,也不是無證攤販蓄謀不軌的問題,而是一種制度的力量催生了這場生死鬥爭。悲劇之源在於制度之惡。
五個月來,崔英傑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隨時而至的死刑判決。這起悲劇也引起了各界的關注。網上流傳大陸著名作家魏巍公開發文為退伍軍人崔英傑說情,而一位城管幹部則表示崔英傑必須死,否則城管怎麼執法?
據南方週末消息,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志強的形象普遍為人所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意味著崔英傑保住性命。
刑法學者: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面讓人們看到了李志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制晚報》採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紮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和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後,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認為,從適用刑法的角度看,當不能證明有殺人故意時,根據疑罪從無從輕原則,就應該認定為傷害致死,這是當前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
「但不論是殺人還是傷害都是應當對罪行承擔責任,所以關鍵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殺人定罪,判處一般是死刑,不判處死刑是例外,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有手段殘忍才是死刑,判處死刑才是例外。」
阮其林強調,對崔英傑適用死刑將不合適。因為對犯罪不僅要看結果還要對整個案件的綜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確的定罪量刑。「崔英傑為了謀生受到處罰,在城管執法要沒收其生產工具,一時激動之下殺人,是激奮殺人,不同於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為情和錢的謀殺、為掩蓋罪責的殺人,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殺人。」
城管制度是否合法遭質疑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曾就崔英傑案與城管執法問題舉行專題討論。與會學者認為,崔英傑案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來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的法律缺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松山表示,城管把小商販的經營性財產予以沒收,禁止他們再從事這方面的經管活動,實際上是對這個行為設置 了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應當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力設定這個行政許可就是一個問題,這涉及到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相信,對城管的定性問題會對崔英傑案產生影響,如果城管執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將必然影響到案件的量刑。
網民熱烈討論
因為案件即將終審,這起悲劇再次引發了網民激烈討論,或許是城管在民眾中的印象太差,網民的同情心大多數都偏向了崔英傑。
許多網民認為對崔英傑判死刑,就是對弱勢群體判刑。「將一個小販僅有的並且是借錢買來的謀生而且他盡力要予以保護的工具弄到卡車上去的過程難道不是一個暴力手段嗎?」
一名網友在一篇題為「拯救一個叫崔英傑的人-那就意味著我們在拯救自己」的帖子呼籲道:「拯救崔英傑,不僅僅是拯救一條被制度推向絕路的鮮活生命,更重要的是要為像崔英傑為代表的弱勢群體「討回」《憲法》賦予我們的一切權利……今天我們要拯救崔英傑的生命,同時也就拯救我們的靈魂和良心……」
「如果說崔英傑在某些人眼中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那麼我們都是潛在的殺人犯。在我們眼裡,崔英傑不過是個被惡勢力逼急了鋌而走險的善良的普通人。」
「寶馬壓人不死,強拆殺人不死,惡警還有不知什麼身份的城管打殺小販不死,小民給斷了生路暴起反抗就死……
有評論人士指出:這不是城管隊員個人素質問題,也不是無證攤販蓄謀不軌的問題,而是一種制度的力量催生了這場生死鬥爭。悲劇之源在於制度之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