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2-01 01:37:27作者:黃琦、黃曉敏
進京第十九次向中共中央胡總書記反映情況 一宗交通事故 一身受害十次 一個冤哭錯案
97年10月3日上午7時30分左右,鄂鋼集團屬下的長安汽修廠副廠長曾偉柱的兒子曾權廣(修理工),駕駛(曾權廣無駕駛執照)放置在大院挂有警燈(市華容區法院方文山庭長專用車),因為剎車失準備修理的車鄂G-20111。由於曾權廣不懂交通又違規行使,錯誤的將警車開到人行道上,撞倒正在道路上行走的年僅15歲的周易,致使左足外踝處壓碎並當場昏倒、喪失記憶。
事故發生後,曾權廣住進交警部門指定的鄂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期間,曾權廣包庇和慫恿兒子,還買通鄂州市公安局、市第一醫院、華容區法院等工作人員,互相串通讓醫院「六次」尋找各種理由將我從醫院趕出,從而導致更大的身心傷害和「醫療事故」侵權傷害。
十年來,周易其父鄂州市燕磯鎮鴨畈村五組周長送,為了維護兒子的權益,十次奔波在湖北和北京之間,上訪和討要為兒子索回一個公道和賠償。在北京信訪部門的壓力下,鄂州市委一次的會議紀要做出給與周易低保的待遇。但是[2005]2號」鄂州市委《紀要》卻被地方法院拒絕履行,且對《會議紀要》中的關鍵文字進行調整玩弄文字遊戲,企圖連哄帶騙的威脅周家人。
十年來的具體民告官經歷
(一)2000年12月11日,周家正式向鄂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01年3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不服提出二審,但是被告行賄和宴請高院法官,高院於2001年8月6日,在歪曲事實後枉法改判,做出對周家人非常不利的終審裁定。
(二)2001年8月25日,周家人再次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申訴,有關全套案卷申訴證據材料由鄂州市檢察院交給省檢察院。2001年12月28日,周父再次向省檢察院以掛號加回執的郵遞方式,將申訴證據材料郵寄給省檢察院,期望依法作出處理意見,29日,通過郵局周家人知道省檢察院已妥收所提供的申訴證據材料,並加蓋省檢察院收發章。但是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拒絕受理,周父再次於2002年4月18日,向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請省檢察院接待依法處理」。時至今日,湖北省高法以及省檢察院未依法做出任何處理意見。
(三)周家人向鄂州市第一醫院提出侵犯「姓名權」要求道歉和賠償,鄂州市中級法院不顧事實卻貪贓枉法,以「已調解結案、集中處理涉訟上訪小組」企圖矇混過關。
(四)周家人提出交通肇事傷害賠償,但是司法鑑定處和中院相互推諉,且拒絕接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訴。
周父向市中級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周父急需要錢治病,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針對合法的請求,中法出爾反爾,拒絕周家人有「先予執行」權力,申請被駁回,無奈只有撤訴。
(五)非獨立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以「民事調解」中的「第二條」對周易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長送、何梅英,做出不得再因此次交通事故及此次事故派生出的糾紛,向交警部門、醫療部門、政法部門及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法律訴求,保證結案了事。」
(六)周父根據司法機關提出要司法鑑定處作出「重新鑑定」的結論,才能重新立案受理的要求,但是司法鑑定處負責人卻提出,要法庭出具委託書才能作出「重新鑑定」的結論。鄂州市中法有關人員串通(一審)非「合議庭」的「獨任審判員」,以叫我依法申請司法鑑定(重新司法鑑定)、法庭再次委託司法鑑定(重新司法鑑定),且故意愚弄的騙局,從而故拖造成「醫療事故」案件(一審)「六年」枉法拒判。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湖北各級有關部門、人大、司法當局停止推諉扯皮,採取具體措施保證周易看病治療則是當務之急。
97年10月3日上午7時30分左右,鄂鋼集團屬下的長安汽修廠副廠長曾偉柱的兒子曾權廣(修理工),駕駛(曾權廣無駕駛執照)放置在大院挂有警燈(市華容區法院方文山庭長專用車),因為剎車失準備修理的車鄂G-20111。由於曾權廣不懂交通又違規行使,錯誤的將警車開到人行道上,撞倒正在道路上行走的年僅15歲的周易,致使左足外踝處壓碎並當場昏倒、喪失記憶。
事故發生後,曾權廣住進交警部門指定的鄂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期間,曾權廣包庇和慫恿兒子,還買通鄂州市公安局、市第一醫院、華容區法院等工作人員,互相串通讓醫院「六次」尋找各種理由將我從醫院趕出,從而導致更大的身心傷害和「醫療事故」侵權傷害。
十年來,周易其父鄂州市燕磯鎮鴨畈村五組周長送,為了維護兒子的權益,十次奔波在湖北和北京之間,上訪和討要為兒子索回一個公道和賠償。在北京信訪部門的壓力下,鄂州市委一次的會議紀要做出給與周易低保的待遇。但是[2005]2號」鄂州市委《紀要》卻被地方法院拒絕履行,且對《會議紀要》中的關鍵文字進行調整玩弄文字遊戲,企圖連哄帶騙的威脅周家人。
十年來的具體民告官經歷
(一)2000年12月11日,周家正式向鄂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01年3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不服提出二審,但是被告行賄和宴請高院法官,高院於2001年8月6日,在歪曲事實後枉法改判,做出對周家人非常不利的終審裁定。
(二)2001年8月25日,周家人再次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申訴,有關全套案卷申訴證據材料由鄂州市檢察院交給省檢察院。2001年12月28日,周父再次向省檢察院以掛號加回執的郵遞方式,將申訴證據材料郵寄給省檢察院,期望依法作出處理意見,29日,通過郵局周家人知道省檢察院已妥收所提供的申訴證據材料,並加蓋省檢察院收發章。但是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拒絕受理,周父再次於2002年4月18日,向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請省檢察院接待依法處理」。時至今日,湖北省高法以及省檢察院未依法做出任何處理意見。
(三)周家人向鄂州市第一醫院提出侵犯「姓名權」要求道歉和賠償,鄂州市中級法院不顧事實卻貪贓枉法,以「已調解結案、集中處理涉訟上訪小組」企圖矇混過關。
(四)周家人提出交通肇事傷害賠償,但是司法鑑定處和中院相互推諉,且拒絕接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訴。
周父向市中級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周父急需要錢治病,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針對合法的請求,中法出爾反爾,拒絕周家人有「先予執行」權力,申請被駁回,無奈只有撤訴。
(五)非獨立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以「民事調解」中的「第二條」對周易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長送、何梅英,做出不得再因此次交通事故及此次事故派生出的糾紛,向交警部門、醫療部門、政法部門及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法律訴求,保證結案了事。」
(六)周父根據司法機關提出要司法鑑定處作出「重新鑑定」的結論,才能重新立案受理的要求,但是司法鑑定處負責人卻提出,要法庭出具委託書才能作出「重新鑑定」的結論。鄂州市中法有關人員串通(一審)非「合議庭」的「獨任審判員」,以叫我依法申請司法鑑定(重新司法鑑定)、法庭再次委託司法鑑定(重新司法鑑定),且故意愚弄的騙局,從而故拖造成「醫療事故」案件(一審)「六年」枉法拒判。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湖北各級有關部門、人大、司法當局停止推諉扯皮,採取具體措施保證周易看病治療則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