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豁免權擴及卸任? 扁:由大法官解釋

發表:2007-01-28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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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統陳水扁日前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總統刑事豁免權是否擴及卸任?總統今天表示,應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卸任後是否親上法庭為自己辯護,總統表示,依照憲法或法律規定,該怎麼樣,他都無法迴避,這不是個人想法問題,而是制度問題,必須尊重及遵守。

陳總統日前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國際頻道(CNNI)「Talk Asia」節目主持人Anjali Rao專訪,上午該頻道播出專訪全文。

針對國務機要費案,總統表示,在臺灣,只有總統才有國務機要費,我們沒有把任何一塊錢放進私人口袋,完全是為了整個國家外交機密工作以及對於國家安全相關事宜,使用這些國務機要費。

總統說,兩千年當選總統沒有多久,他將自己的薪水減少一半,七年來少領薪水至少有新台幣四千萬元之多,不可能為了這一千四百多萬,花了五年左右時間,去蒐集超過七百張以上的發票,詐領貪污國務機要費。

總統表示,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發生特別費問題,不只他,相信有很多人有類似的事情,這與只有總統一人才有的國務機要費是一樣的,都是所謂的制度問題。

總統解釋,全國只有總統才有國務機要費,其他首長叫作特別費。國務機要費的沿革至少有五十年以上的歷史;他並強調,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及動支上,完全沒有任何循私,完全用在總統行使憲法的職權,不論是在外交、兩岸或軍事安全等工作,全是為了人民,為了國家利益。

記者追問國務機要費案,總統希望卸任後仍能獲得刑事豁免權的保障嗎?總統表示,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明文規定,不是保障總統個人,而是保障總統這個職位。特別是總統還享有依照憲法行使職權所賦予的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說,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所享有的豁免權,不是他個人的事,而是憲政制度使然,「不是我是總統,才享有刑事豁免權」,而是每一個人作總統,都享有刑事豁免權。

記者繼續追問總統希望在卸任後仍享有刑事豁免權嗎?總統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的見解,可能仁智互見,但所謂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的範圍究竟為何,應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絕不是任何一個人可以擅自作主,對於大家不同的看法,我們予以尊重。

至於,總統卸任後願意親上法庭為自己辯護嗎?總統表示,依照憲法或法律規定,該怎麼樣,他都無法迴避,這不是個人想法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必須尊重及遵守。

針對總統女婿趙建銘因臺開內線交易案遭判刑確定,記者問到對於他家人親屬的一些醜聞,總統的感受。總統表示,非常遺憾,也非常難過,很多的事情不應該發生,但是最後還是發生了。我們必須按照司法程序,為自己的權益作最好的辯護。其中有關SOGO禮券案,最後證明總統夫人吳淑珍沒有任何涉案,而且已經還她清白,已經給予簽結。

對於總統女婿被判刑六年,總統對家人的不當行為是否知情?總統表示,女婿所涉及的臺開內線交易案,目前一審判決,現在正委請律師上訴中,到底有沒有內線交易,相信最後事實證據會說明一切。至於SOGO禮券案,這是兩千零四年連任時候,大選期間,對手以及在野黨的國會議員爆料引發的案子,所以,從那時要連任,一直到今天,經過兩年多才還吳淑珍清白。


来源: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臺北二十七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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