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美國公民和移民局(USCIS)公布了3項有利於 H-1B和H-4B簽證持有者的備忘錄。這一政策性的備忘錄將明確的用於指導簽證的核發,並可以使用到有更正式的政策出臺為止。備忘錄中3個主題包括:
1. 使用 H-4B和L-2簽證的時間與H-1B 和 L-1簽證使用時間分開計算。
H-1B 簽證最多持有6年, L-1B最多5年,L-1A最多7年。根據USCIS的新政策,對於H-4或L-2簽證持有者(H或L簽證的親屬),如果轉成可以工作的H或L簽證(H-1B或L-1簽證),他們擁有H-4或L-2簽證的時間,不累計在H或L工作簽證的時間期限內。不過,應當注意的是,第一次申請的H-1B簽證是否屬於需佔國會所給配額的H-1B類簽證。
2. 在美國根據「2000年美國21世紀競爭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of 2000 ,AC 21)條款申請H-1B簽證第7年以後延期的申請人,不必在申請時有H-1B簽證。
因為基於「2000年美國21世紀競爭法案」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的時間過長,H-1B簽證持有者可以申請第7年以後的延期,但是條件是該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具有有效的H-1B身份。新政策則允許尋求第7年H-1B 延期者不需持有H-1B身份,也就是說,夠格第7年H-1B延期者無論其在第7年申請延期時有無H-1B身份都可被續延。
3. 為曾在美國持H-1B簽證,後又離開一年以上者提供更多選擇。
以往,在美國持佔用國會配額的H-1B簽證工作少於6年時間,然後離開美國滿一年以上者,如果再持H-1B簽證入美,需重新申請佔用配額的H-1B簽證,因為離開美國一年後,可以重新獲得為期6年的H-1B簽證。新政策允許此類申請者選擇是否繼續使用上次未用完H-1B簽證時間,從而避免佔用國會名額;或是選擇佔用國會名額,從而重新獲得為期6年的H-1B簽證。
所有這3項政策均有利於外國人在美國延期或重新入美工作。不過,這些備忘錄有可能在將來會有所改變。
備忘錄全文可在USCIS網站獲得:http://www.uscis.gov/files/pressrelease/PeriodsofAdm1205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