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瀋陽人史某曾在2002年4、5月間,先後給了袁寶璟投資款人民幣70萬元、港幣50萬元、美元11萬元。2003年,袁寶璟因雇凶殺人被羈押後,其妻卓瑪向史某承諾如若不能按時還款,就把她和袁寶璟在馬甸的3套住房過戶給史某抵債。袁寶璟被執行死刑後,史某起訴卓瑪,要求以3套房產抵債。案件審理中,法院追加了袁寶璟財產的繼承人——同父異母的兩個兒子作為被告。
法院認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現在3名被告都未表示放棄繼承,所以也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法院沒有支持史某要求的直接以房產抵債,因為此約定違法,應屬無效。法院判決3名被告直接償還這筆總額約220萬元的債務。
来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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