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 無辜受槍擊終身殘疾

作者:中國公民 發表:2006-12-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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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 無辜受槍擊終身殘疾
數載維權 矢志求公道決不放棄
尋求社會援助,共同抗爭強權

受害人:郭潮浜,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漢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為44068219770206211X。現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30號,康復醫院412房,住院號101521。
聯繫電話:+86 13360531823 ; +86 13714043380。

事實經過:
2003年12月27日,受害人郭潮浜在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景樂新村小區內,被不知身份的人員突然衝出來,向背後開槍擊致重傷(事後得知可能是福田區公安分局李大偉和寶安區公安分局龍城派出所吳漢健),使得脾臟與左腎粉碎性破裂而被切除,且造成腰椎骨折雙下肢癱瘓。
經深圳市人民醫院法醫鑑定,受害人郭潮浜為三級傷殘;因為脾臟和左腎臟都被切除,身體的免疫功能嚴重下降,抵抗力極差,極容易感染,發高燒,所以長期離不開藥物的治療。更嚴重的是子彈傷及中樞神經,造成雙下肢截癱。並且治療被逼多次中斷,導致雙下肢嚴重萎縮!所以受害人需要長期的綜合康復治療,如果再次被逼中斷治療或得不到專業的康復治療,雙下肢就會進一步加重萎縮,直至雙腳板及雙腿完全枯死而被截肢的慘劇!經過廣州軍區總醫院、深圳北大醫院、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北京博愛醫院等多個權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都需要繼續治療,後續治療費用保守估計尚需300餘萬元。

公安侵權與違法事實:
1、受害人郭潮浜沒有違法犯罪。被槍擊時,郭潮浜並沒有實施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所規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犯罪行為;而警察事後偽造了對郭潮浜實施的違法拘留、逮捕等法律文書,而事實上,受害人一直都沒有被逮捕過;
2、開槍人員當時沒有穿著警服,也沒有向受害人表露警察身份;
3、開槍之前不警告。開槍人員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向受害人發出要開槍的警告;
4、侵害受害人的知情權。慘案發生後,經受害人多次申訴、控告和要求,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區檢察院、福田區檢察院及深圳市檢察院都敷衍塞責,只是片面認定警察開槍合法,但拒不向受害人公布開槍的警員名單以及相關資料。
5、不承擔醫療費、生活費。公安人員肇事後,除了承擔了部分前期的治療費,現在拒絕支付、承擔醫療費,使得受害人郭潮浜無錢繼續治療,多次被強迫中斷治療,並且面臨病情持續的惡化;且生活無著落,靠好心人援助度日!

親情、愛情,支持前行:
受害人郭潮浜本是家中長子、生活支柱,父母年邁而需贍養、弟兄年幼尚待扶助。奈何身遭飛來橫禍,有冤無處伸張,得理難尋支持;為了治療和生活,已經舉債二十幾萬,公安、政府不賠償,生活日日時時難。遇難後女友不離不棄、兄弟輟學來扶助。為了公道和正義,抗爭到底不放棄。希望社會各位好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盡力幫助!
聯繫電話:133 6053 1823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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