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2-15 00:07:29作者:
利用職務騙取儲戶存款4.8億多元,實際侵吞2億余元,陝西最大的金融腐敗案塵埃落定
建行兩巨貪被核準死刑
原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長周利民、會計劉怡冰(女)相互勾結,5年間以高息存款為誘餌,用虛假金融憑證騙取儲戶存款達4億多元,該案是幾十年來陝西最大的金融腐敗案。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周利民、劉怡冰死刑的刑事裁定。12月 12日上午9時,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兩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劉怡冰送達並宣讀了判決書。
上下勾結狂攬4億多元
現年38歲的周利民原係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長,曾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主任、未央路支行北大街辦事處主任。與他同歲的劉怡冰系該行會計、信貸內勤,曾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信貸內勤、未央路支行北大街辦事處會計,從工作上看,二人是名副其實的「老搭檔」。
1996年初,時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主任的周利民,與辦事處信貸內勤劉怡冰預謀,以高息存款為誘餌,他們採用私拿空白存單、私蓋印鑒、給儲戶出具「大頭小尾」存單的方式,用虛假金融憑證騙取儲戶存款。後劉怡冰又指使他人從建行西安分行印刷廠竊取半成品空白存單,非法製作假存單騙取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確認: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和劉怡冰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或單獨吸收30餘家單位和近400名個人資金共計4.8444億余元。周利民、劉怡冰將上述資金不入銀行賬,而由個人支配、佔有。扣除為掩飾作案支付的高息和兌付到期存款2.7817億余元,實際侵吞 2.0627億余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及兩被告用贓款購置的房屋、汽車等共計折合704萬元,已發還給受害單位。其餘1.3億余元無法追回。
挪用公款罪被撤銷
2003年7月2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周利民和劉怡冰均以貪污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並罰,兩人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人當庭提出上訴。
2004年3月26日,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審核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周利民、劉怡冰在作案過程中歸還了部分存款系掩飾貪污犯罪的手段,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兩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不當,遂判決撤銷了陝西省高院二審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院一審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周利民、劉怡冰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核准陝西省高院維持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周利民、劉怡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裁定內容。在本案覆核期間,周利民還曾揭發他人犯罪,但經查不實。
宣讀現場
判決書上簽字周利民手發抖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12月12日上午9時,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兩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劉怡冰宣讀了判決書。據負責宣讀判決書的省高院法官講,聽到判決時,周利民顯得比較緊張,從表情上看,其情緒出現了一些波動,但不是很大,簽字時手一直在發抖。而劉怡冰較為平靜。從始至終,兩人都沒有說話。
內情揭秘
狂騙儲戶錢時兩人謀劃出逃
據瞭解,周利民和劉怡冰在瘋狂騙取儲戶存款的同時,也在謀劃「後路」。1998年12月,周利民通過香港商人吳某採用非法手段,在江西辦理了化名為「黃志偉」的港澳通行證,很快,又在香港申領了「黃志偉」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2000年10月,周利民逃往香港,次年7月23日在香港被抓獲。
案發後,劉怡冰化名「劉吳芳」逃往國外。2001年8月在印尼被抓獲。
周劉一案再次引起人們對外逃貪官的關注。昨日,記者從省人民檢察院瞭解到,今年全省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30餘人,平均年齡40歲左右,潛逃3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10名,涉嫌貪污金額最大的為69.5萬美元。目前,陝西省還有160多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在逃,一大批涉嫌金額較大、群眾反響強烈、潛逃時間長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對此,省檢察機關將加大抓捕力度,與公安機關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緝捕工作。
建行兩巨貪被核準死刑
原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長周利民、會計劉怡冰(女)相互勾結,5年間以高息存款為誘餌,用虛假金融憑證騙取儲戶存款達4億多元,該案是幾十年來陝西最大的金融腐敗案。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周利民、劉怡冰死刑的刑事裁定。12月 12日上午9時,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兩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劉怡冰送達並宣讀了判決書。
上下勾結狂攬4億多元
現年38歲的周利民原係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長,曾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主任、未央路支行北大街辦事處主任。與他同歲的劉怡冰系該行會計、信貸內勤,曾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信貸內勤、未央路支行北大街辦事處會計,從工作上看,二人是名副其實的「老搭檔」。
1996年初,時任北郊支行自強西路辦事處主任的周利民,與辦事處信貸內勤劉怡冰預謀,以高息存款為誘餌,他們採用私拿空白存單、私蓋印鑒、給儲戶出具「大頭小尾」存單的方式,用虛假金融憑證騙取儲戶存款。後劉怡冰又指使他人從建行西安分行印刷廠竊取半成品空白存單,非法製作假存單騙取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確認: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和劉怡冰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或單獨吸收30餘家單位和近400名個人資金共計4.8444億余元。周利民、劉怡冰將上述資金不入銀行賬,而由個人支配、佔有。扣除為掩飾作案支付的高息和兌付到期存款2.7817億余元,實際侵吞 2.0627億余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及兩被告用贓款購置的房屋、汽車等共計折合704萬元,已發還給受害單位。其餘1.3億余元無法追回。
挪用公款罪被撤銷
2003年7月2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周利民和劉怡冰均以貪污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並罰,兩人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人當庭提出上訴。
2004年3月26日,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審核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周利民、劉怡冰在作案過程中歸還了部分存款系掩飾貪污犯罪的手段,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兩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不當,遂判決撤銷了陝西省高院二審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院一審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周利民、劉怡冰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核准陝西省高院維持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周利民、劉怡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裁定內容。在本案覆核期間,周利民還曾揭發他人犯罪,但經查不實。
宣讀現場
判決書上簽字周利民手發抖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12月12日上午9時,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兩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劉怡冰宣讀了判決書。據負責宣讀判決書的省高院法官講,聽到判決時,周利民顯得比較緊張,從表情上看,其情緒出現了一些波動,但不是很大,簽字時手一直在發抖。而劉怡冰較為平靜。從始至終,兩人都沒有說話。
內情揭秘
狂騙儲戶錢時兩人謀劃出逃
據瞭解,周利民和劉怡冰在瘋狂騙取儲戶存款的同時,也在謀劃「後路」。1998年12月,周利民通過香港商人吳某採用非法手段,在江西辦理了化名為「黃志偉」的港澳通行證,很快,又在香港申領了「黃志偉」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2000年10月,周利民逃往香港,次年7月23日在香港被抓獲。
案發後,劉怡冰化名「劉吳芳」逃往國外。2001年8月在印尼被抓獲。
周劉一案再次引起人們對外逃貪官的關注。昨日,記者從省人民檢察院瞭解到,今年全省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30餘人,平均年齡40歲左右,潛逃3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10名,涉嫌貪污金額最大的為69.5萬美元。目前,陝西省還有160多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在逃,一大批涉嫌金額較大、群眾反響強烈、潛逃時間長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對此,省檢察機關將加大抓捕力度,與公安機關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緝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