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假冒名牌產品可以說無孔不入,防不勝防,絕大多數消費者,都深受其害。在這種背景下,政府出臺嚴厲措施,打擊假冒名牌,保護知識產權,其良好出發點是無容置疑的。可是,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吉林省政府出臺政策,如禁上穿假名牌出境等,把矛頭只對向了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制假販假者。
有論者稱中國是假冒名牌製造大國,話雖刻薄,但不無道理可言。國內一些生產企業紛紛把假冒名牌,除在本土銷售之外,還源源不斷輸入國外大量銷售。據歐盟公布的消息稱:目前在歐盟內部流通的假冒名牌商品中有70%來自中國,這一「鐵證如山」的數據,足見制假販假在國內是多麼「發達無比」。
之所以國內成為生產假冒名牌的天堂,從客觀上分析,主要與制度安排有關,打擊假冒產品法律制度存在著天然缺陷。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制假售假的行為明令禁止。但是,雖然有法可依,可在法律的執行和懲處方面軟弱無力,缺乏鐵的手腕。比如,對於最近宣判的北京秀水街市場商戶侵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秀水街市場和有關商戶共同賠償5家外國公司各2萬元,總計10萬元。按我國法律規定,制假售假應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照此推算,區區10萬元的賠償委實太輕了。此外,在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下,一些地方領導只考慮政績和財稅收入,而對制假販假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也在客觀上縱容了假冒名牌的氾濫。
從國際上看,制假販假的問題也並非中國獨有,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共同難題。總的來講,越是經濟開放程度高的國家,越是重視打擊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制假行為,而不是把矛頭指向普通消費者。美國法律規定,生產、批發、銷售假冒商品均屬有罪,對生產者、經營者分別處以25萬美元和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並處以5年以下的監禁;法國的法律規定,假冒違法者可判處2年監禁,罰款100萬法朗;西班牙的法律規定,假冒違法者可按情節分為輕、重、嚴三種,分別罰款4000美元、2萬美元、80萬美元,罰款額可超過商品實價的5倍,並處刑罰和勒令關閉工廠。
因此,要想改變國內假冒名牌氾濫的現象,切實保護好知識產權,首先,借鑒國外先進做法,修訂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提高制假生產企業的處罰標準,如發現有制假行為的商家,不妨罰它個傾家蕩產,並追究相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其次是,還要扭轉地方政府政績觀念,把打擊假冒產品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從而充分調動政府打擊制假的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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