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1-13 21:26:28作者:吳瑕
2003年4月,高純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起訴國家藥監局行政不作為;2004年3月17日收到「(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3月18日,高純以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違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4年9月8日收到高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04年9月8日,高純以一審、二審法院都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至今沒有結果。
至此,中國第一起因舉報而狀告國家藥監局行政不作為的案件,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因裁定「不予受理」,而在悄無聲息中流產!!
詳情見附件一至附件九。
附一、行政訴狀,2003-4-18
附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2004-3-16
附三、行政上訴狀,2004-3-18
附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 ,2004-6-8
附五、行政申訴狀,2004-9-8
附六、給胡主席、吳委員長、溫總理的第二封公開信 ,2004-11-18
附七、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曝黑幕 黑金交易操縱批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02-13, 法制週報
附八、國家藥監局司長私藏槍支受賄百萬
來源:中新網 發布時間: 2006-08-10 15:41:28
附九、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 內部權力監管失位
附一、行 政 訴 狀
原告:高純 ,男 ,38歲, 大學畢業,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
被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案由: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判令被告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判令被告查清原告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判令被告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害,並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原告負有主要責任。
5、判令被告制訂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判令被告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原告平反昭雪,認定原告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被告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被告支付所有訟訴費用。
事實和理由:
95年5月16日,原告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省藥政郭忠良馬上將此情況全部告知羅永清,致使原告從17日起受到企業領導多次提審、辱罵,並扣上誣告領導、破壞生產的帽子。省藥政郭忠良於17日對審評專家隱瞞舉報事實,主持並通過了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的審評。20日羅永清、郭忠良商定換掉省藥檢所假樣,替羅永清起訴我作準備。22日找到郭忠良,他承認有調換假樣的意向,但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損失,而不是毀滅作假證據,再找省藥檢所求助,張、譚兩所長承諾:決不准許任何人調換假樣。這樣羅永清的險惡用心沒有完全得逞。23日省藥政局四人小組來廠「調查」,嚇了一下原告,走了一下過場,就在羅永清的陪伴下吃喝玩樂去了。調查組中楊漢初等兩人參與羅作假,以合同形式提取現金2萬元和1.5萬元;郭忠良組長替羅永清通風報信,好處當然也不會少。25日再到省藥政,得知郭又被羅請到君山玩去了,住雲夢賓館,電話為221115轉2208,我與郭通了電話,請求將已查到的假樣出示一個證據,郭說「藥政局對上不對下,不能給你,少來糾纏」。之後郭多次在企業領導陪伴下去北京,替羅永清作假疏通關係,一切費用由企業報銷。其間李眉也應羅永清之邀,在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活動,促使克拉黴素騙取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李眉還篡改省藥檢所公文,將其一份變為二份,以騙取新藥證書、獲得轉讓費。
95年到98年,我多次去北京、幾十次電話、上百次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等單位舉報上述情況,但沒有引起重視。98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她集中行使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的職能,這給了我希望。我開始向國家藥監局打電話、發信、多次在局長接待日上訪,並得到了六位局長的重視。
99年3月到國家局,在局長接待日反映上述案件,得到了局領導的重視,並派專員梁志敬處長接待。梁先生說「你的情況我清楚」。並從櫃中拿出一摞材料,約一尺多高,「這都是你95年以來寄送的材料,如有新材料就給我」。梁先生看過我遞上的材料,將省藥檢所楊漢初等與羅合作的合同二份、李眉作假文件一套拿去,說其它的都有,要我回家等消息,每次打電話,梁先生都說「很快就會處理好,不要急」,羅永清知道我還在不停地上訪後,於3月16日威脅要開除我,5月26日派人打傷我。6月28日周昌貢市長指示嚴肅查處,並在岳陽電視臺曝光。但由於市經委和一位副市長的庇護,沒有作出處理。
2000年3月又去國家局,任德權局長很重視,指示盡快處理好。梁先生要我先回家,不要急,很快就會處理好,在等待中,5月4日被羅永清除名。經常給國家局打電話,回答都是「不要急,很快就會處理好」。5月25日梁先生來岳陽,向我口頭傳達國家局四條處理意見,還親臨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並承諾組織鑑定後告知結果,返還原件(國家局李先生場)。但從此之後,梁志敬的態度發生了巨變,從旗幟鮮明的打假,變為了不折不扣的護假,我多次反映省藥監局說沒有得到四條處理意見,不好查處,他說「省裡不處理,我也沒辦法,國家局已處理過了,你不要再找我了「。幾次到北京催討口頭意見書面材料、李眉作假原始材料及鑑定結果,都被他拒絕了;並多次對我威脅、恐嚇,一次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原告。
6月24日,又一次去國家局,梁志敬雷霆大發,令我返回岳陽,否則遣送回原籍。我「說中央電視臺打廣告的局長接待日,我就是要來」。我睡在西直門立交橋下,坐在國家局大門旁,等候領導處理。28日有人安排可以接待,我拿著會客登記單,通過三道門查驗,到達國家局14樓。在交談中梁志敬竟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正,胡軍闖入辦公室,並惡狠狠地說「將高純帶走」。綦、胡兩人一邊一個,擁著我走向電梯,準備將我押回岳陽,幸遇正直之人,設計將我救出。在外躲過6天,探知綦、胡已離去後,7月3日再去國家局反映以上情況,桑國衛局長說「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在等候的幾天裡,梁志敬天天趕我走,不准我見局領導,並多次說「便衣早就盯上你了,要不是我們打招呼,你早就被抓走了」。兩次強行拖我到保衛處,要陳處長將我遣送回岳陽。陳處長問明緣由後,並沒有照辦,只說要我遵紀守法、如實反映情況。5號、6號、7號,梁每天就一句話「趕快回去,不然就叫便衣抓走」。聽到梁志敬的多次威脅和恐嚇,我感到恐懼不安,便離開藥監局,去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工人日報等媒體傾訴案情,在他們的安撫下,於9號回岳陽。
8月7日我再一次去國家局。梁志敬令我立即返回岳陽,不得在局長接待日上訪。我想梁志敬一次又一次不准我上訪,可能和他人有什麼地下交易,見不得人,我一定要向局長反映這一情況,就去填表見局長。梁志敬聞訊趕到,說我不屬於接待對象,並大聲斥責(當時有負責信訪的崔先生和法規處的處長等十多人場),將我拉出接待室,帶到藥監局另一側鐵門內,要保衛處陳處長找間房間關起來,遣送回岳陽。看到梁志敬要抓人動黑手,我尋機又一次逃離國家局,向工人日報哭訴。記者不相信,說「首都是人民的首都,沒有人敢抓合法上訪者,更何況局長接待日是政務公開的窗口」。和蔡記者一同去接待室,我被保安擋在在大門外,記者問為何,答日「梁處長不讓高純見局長「。一會兒梁又來了,要記者到另外的地方談一談,一直拖到下班,沒有見到局長。下午再去,又不讓見局長,蔡記者再次亮證進入,向張文周局長講敘了所聽到、看到的一切。張局長當即表示「接待工作必須改進,舉報案件必須查清,舉報人必須保護好,涉及到藥監局及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的問題必須查清,結案後一定給舉報人回覆,歡迎新聞媒體監督」。8月29日收到[2000]24號函。函中作假單位錯寫成了「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
7月份《工人日報》開始調查採訪,10月26日發表文章披露此案。11月9日羅永清瘋狂反撲,向24個單位呈送《萬言書》(實際分發126份),詆毀《工人日報》。呈送單位中」中國藥監局「排列第三位。羅永清北京活動後在企業開會時散佈謠言:國家藥監局不會再接待高純了,《工人日報》記者已受到處分了(實際是得到報社嘉獎)。
12月3日又一次去國家局,戴慶駿局長說「案件有進展「。梁志敬說「企業要打擊報復,找我們也沒用啊「、「我們文也發了,岳陽也去了,可我們沒有人事權,羅永清不歸我們管呀」、「你還是去找省裡、找市裡、找法院,按法律程序辦理吧」。國家局在搞「軟著落「、「推磨子」,不是沒權,而是不管,也許還得到了涉案官員的好處。其後打電話沒用,寫信也沒回音,只好去法院。
法庭從2000年5月審到2002年8月,終審判決終於出來了一一駁回起訴,我敗訴了。終審判決後,羅永清說「你告到哪裡都是白告」、「你上北京告過18次,下長沙告過99次,法院也告了兩年,你贏了嗎」、「你到哪裡也沒人要」、「我代表企業!代表組織!代表國家」。羅怎麼會對我上訪情況如此清楚呢?是否國家局省局都有羅的線人呢?我憤怒了,決定將整個案件公開,看能否引起局領導的關注,2002年9月,我開始向國家藥監局網站和新聞媒體發送「給國家藥監局領導」的電子信函,再次請求查清羅、楊、李、郭、梁等人系列案件,並給原告回覆。每月發幾次郵件,至令沒有得到國家藥監局關於此案件的回覆,多次電話催問,回答是「領導很重視,正在調查處理之中」。按<<信訪條例>>和國家藥監局公開的承諾,早該告知案件的結果了。在多家媒體的關注下,於2002年12月4日,企業正式選擇讓我內退了事,並簽訂了合同。企業和藥監部門涉案人員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實行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以來,我連續多年被剝奪考試資格,今年羅永清辭職,我原以為春天已經來臨,一定可以參加考試了,沒想到企業仍然不同意我報名考試,藥監局以「企業不同意,我們無法通過審核」、人事局以「企業和藥監局不同意,我們沒辦法」為由,再次剝奪我考試資格。找人事部門,則說應找藥監部門;找藥監部門,則推說找企業。考期已過,但至今沒有求到准考證明。更令人氣憤的是今年十月十七日,再次找企業講理時,勞資部長競拿起茶杯要砸人,並喊來保安要搞死我,幸虧瀋陽一領導將人拉走,才沒有發生流血事件。
24號函將作假單位名稱寫錯了,即將"中湘"寫成"中興".如果是無意寫錯,則應該改正,以示國家局的權威;如果是某人故意掩蓋,那就是包庇縱容,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告拒不返還李眉作假原件,違背了他自己的承諾,是不講誠信,是欺詐,也許還有包庇李眉,銷毀證據的目的。
羅永清,楊漢初,李眉等人在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弄虛作假,證據確鑿;郭忠良,梁志敬在查處舉報案件時通風報信,事實清楚;國家藥監局不能用尚未發現,正在調查來搪塞.被告是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對舉報多年的案件還不結案,那是推諉,敷衍,拖延,是行政不作為;是姑息遷就,包庇縱容;是造成原告長期受打擊報復,長年上訪耗費巨額差旅費的原因.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將原告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是通風報信;多次威脅恐嚇,驅趕遣送,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原告,是壓制,迫害信訪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也使藥監局的權威性大打折扣.我所見到的鄭筱萸,張文周,桑國衛等局長,都是人民的好公僕---平易近人,疾惡如仇.他們都表示:此案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現實是還沒查清.回答是正在調查處理之中.那麼問題出在何處呢?藥監局個別辦案人員是否背著局領導,幹了些見不得人的勾當呢?
羅永清集團敢長時間,大規模作假,打擊報復舉報人,還理直氣壯地在呈送國家藥監局的<<萬言書>>中寫道"法律中沒有對新藥作假責任人處理的具體條款,不能將羅永清怎麼辦";"羅永清雖然違法,但沒有犯罪,不可能定罪","羅永清快速陞官是由於工作需要".這說明藥監局的行政不作為給違法者壯了膽,撐了腰,也說明法律確有漏洞,沒有嚴懲相關責任人的具體條款.因此被告必須制訂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使之產生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作假.
原告八八年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九四年評聘為中級職稱,一直在藥學崗位工作,且八年不懈地與違法違規事件堅持鬥爭,從學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執業藥師考試認證條件,理應認定為執業藥師或按2002年免考對待,但企業和藥監部門不但沒有認證,就連原告參加考試的資格都被剝奪了,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企業仍舊在實施打擊報復,以及國家藥監部門行政不作為,包庇縱容作假者,沒有在企業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所致;也不排除企業與藥監部門聯合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告就有責任,有義務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罰作假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替原告平反昭雪;如果是後者,被告就嚴重違法,應該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被告95年就及時依法處理,那麼現在所有狀態都會改觀;如果被告98年就及時依法處理,那麼我就不會被打傷致殘和無故除名;如果被告2000年來岳陽時能及時公開依法處理,那麼企業就不敢再實施打擊報復,原告也不會因爭取考試認證資格而四處奔波和受到企業的羞辱;如果國家藥品監督部門能依法審核、依法行政,原告早就可以參加執業藥師的資格考試認證了。有了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原告就業就容易多了,每年收入至少增加三萬元。因此被告的行政不作為等違法違規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無可挽回的損失,理應給予經濟上的賠償和精神上的安撫。此案訟訴完全是由被告的行政不作為等引起的,所以訴訟費用也應當全部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實和理由足以說明:被告有行政不作為,有包庇縱容,有通風報信,有威脅恐嚇,有壓制迫害等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信訪條例>>,<<中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並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特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提升藥監局的權威.
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
起訴人高純,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九華山1號。
起訴人高純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食品藥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起訴人高純訴稱,1995年5月16日起訴人高純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遭到企業領導的打擊報復,而克拉黴素也在他們的上下疏通和活動中騙取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為此,起訴人多次去人、去電、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以及後來成立的管理局反映,均沒有結果,2000年8月29日,起訴人收到管理局藥管辦函[2000]24號復函,該函將被舉報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的名稱錯寫成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而且該函中所稱的「正在組織查處」至今沒有結果,另,由於有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自由執業以及得罪單位領導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權利,起訴人就被這樣剝奪了考試參評的資格。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管理局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判令管理局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判令管理局查清起訴人高純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判令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起訴人造成的巨大損害、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起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5、判令管理局制定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判令管理局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起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起訴人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管理局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管理局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起訴人高純所訴並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高純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訴訟費八十元,由起訴人高純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交納上訴費八十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賀
代理審判員 李 京
代理審判員 王曉巍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亞輝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三、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高純,男,39歲,漢族,大學畢業,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
被上訴人: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因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一案,上訴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16日所作出的(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行政裁定書中不予受理的裁定,現提起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舉報事件概況
上訴人的舉報情況: 1995年5月16日,上訴人署名舉報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總經理羅永清,指揮、強迫技術人員在鹽酸特拉唑嗪原料、片劑,克拉黴素原料、片劑等多個新藥研製及申報中嚴重弄虛作假。1995年5月21日至2004年3月多次去人、去電、發信、發電子郵件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及98年成立的國家藥監局,舉報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新藥研究作假的事實;舉報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舉報人的事件;舉報企業打擊報復的情況。但至今被上訴人仍以「尚未發現,正在組織查處」相推諉。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在舉報中於1997年騙到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作假案中的系列官員沒有一個受到處罰。在長達九年的舉報上訪過程中,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電子郵件400多封;發送電報2次,拔打電話500多次,去北京被上訴人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局領導每次都是講新藥做假案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估息,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每次電話詢問回答都是領導很重視,正在調查處理之中。現實是至今沒有結果,企業仍在打擊報復。
藥監部門的通風報信和威脅恐嚇: 1995年5月17日,湖南省藥政局郭忠良將署名舉報材料交給被舉報人羅永清。5月20日郭忠良與羅永清商定將存放於省藥檢所的假樣換掉,為狀告我誣告做準備。因正直而有同情心的知識份子道出內幕,其陰謀才沒有得逞。郭忠良也因此臭名昭著,而他竟遷怒於我。每逢我到省藥政局舉報,必被省藥政局遣送或通知被舉報單位抓人,或遭到郭忠良的漫罵,省衛生廳劉宗惠也是這樣。2000年6月、7月、8月,到北京舉報上訪時,國家藥監局梁志敬處長多次對我威脅恐嚇,說有便衣警察要抓我,並多次要將我關押遣送,不准我在局長接待日上訪。2000年6月28日梁志敬處長還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政、胡軍闖入國家藥監局14樓辦公室,並惡狠狠地說「將高純帶走」。其後省藥監局和市藥監局也都仿效國家藥監局的做法,對我不是遣送就是通知被舉報單位抓人。企業對我的打擊報復也就更加囂張了,因為有藥監部門的少數官員為其撐腰。2004年3月16日,又一次去國家藥監局,領導打電話給岳陽市藥監局,指示應解決問題。3月19日我回到岳陽,市藥監局明知企業不肯出示證明,仍要我到企業開出證明,還堅持認為我沒有考試資格,將我上訪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並無端對我進行謾罵。
上訴人受到的打擊報復: 在郭忠良通風報信的1995年5月17日,我被企業領導多次提審、辱罵,並扣上誣告領導、破壞生產的帽子,大會小會批判,被勒令停工反省,被派到最艱苦的崗位改造;1998年被強制下崗,剝奪我工作的權力;1999年元月被停發生活費,3月16日威脅要開除,5月4日正式開除,5月26日企業領導派人將我打成恥骨骨折移位約0.5厘米,多外軟組織挫傷,住院2年之久,至今未癒。在《工人日報》2000年10月26日披露此案真相後,企業竟收繳禁看《工人日報》,炮製《萬言書》、張貼小字報,召開大小會議批判我,公開侮辱我的人格。在多家新聞媒體的關注下,企業於2002年逼我內退了事。在實行執業藥師考試認證制度以來,企業和藥監局剝奪我考試資格多年,2003年我要求報考執業藥師時,企業勞資部長故伎重演,又喊來保安打人,逼得我為考執業藥師再次北上,到國家藥監局舉報上訪。
二、被上訴人查清上訴人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是履行其法定職責,是應盡的義務。
《藥品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工作……」,《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可見對新藥研製、生產實施監督檢查,是被上訴人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羅永清等人在新藥研究和申報中長時間、大規模弄虛作假,證據確鑿,且有上訴人從95年至2004年不間斷的署名舉報,但被上訴人一直拖而不查,至今九年過去了,仍然是「尚未發現、正在組織查處」。被上訴人是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對舉報多年的案件還不結案,那是推諉、是敷衍、是拖延,是行政不作為,是包庇縱容。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是造成上訴人長期受到打擊報復、長年上訪耗費巨額差旅費的重要原因。如果被上訴人能及時查處作假責任人羅永清等人,給予其黨紀政紀的處罰,我就不會受到如此遭遇,企業也不會被折騰到破產境地。
三、被上訴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對上訴人造成了巨大損害,被上訴人應對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長期打擊報復上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將舉報人的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是通風報信;多次威脅恐嚇、驅趕遣送、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舉報人,是壓制、迫害信訪人;違反了《中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這種行為也助長了被舉報單位打擊報復的氣焰,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同時也使被上訴人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四、被上訴人應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的名稱,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
2000年8月8日,國家藥監局給我的「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將作假單位名稱寫錯了,即將「岳陽中湘康神藥業」,寫成了「岳陽中興康神藥業」。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應該改正,以示國家藥監局的權威,以示共產黨有錯必糾、實事求是的高風亮節。2000年5月25日,國家藥監局梁志敬處長和李處長兩位欽差大臣親臨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包括篡改的公文原始件),並承諾組織鑑定後告知結果,返還原件。但上訴人催討了四年,仍然沒有回音。被上訴人違背自己的承諾,是不講誠信、是欺詐,也許還有包庇李眉、銷毀證據的目的。
五、被上訴人應在岳陽中湘康神藥業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替上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
上訴人1988年藥學專業本科畢業,1994年評聘為中級職稱,一直在藥學崗位工作,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考試資格。且九年不懈地與違法違規事件堅持鬥爭,從學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但企業和藥監部門不但沒有認證我免考資格,就連參加考試的資格都被他們剝奪了多年。在國家藥臨局、省藥監局答應解決問題的2004年2月,企業仍然拒絕出示考試審核證明,3月19日市藥監局仍然堅持要我到企業開出同意報考的證明才能報考,並說我確實沒有參考資格。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企業仍舊在實施打擊報復,以及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包庇縱容作假者、沒有在企業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所致。也不排除企業與藥監部門個別領導聯合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上訴人就有責任、有義務在岳陽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罰作假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替上訴人平反昭雪;如果是後者,被上訴人就嚴重違法,應該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由於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所以上訴人請求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是合理合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該行為是造成上訴人長期受到打擊報復、長年上訪的重要原因。被上訴人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屬於行政訴訟調整的範疇,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2003年4月25日收到上訴人的起訴狀,11月27日通知交納訴訟費,2004年3月16日才下達不予受理的裁定書,超出法定期限7日的45倍,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也違法,所以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依照事實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之錯誤,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查清羅永清作假系列案件,在岳陽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替上訴人平反昭雪,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
上訴人高純,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九華山1號。
上訴人高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
上訴人訴稱,1995年5月16日其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遭到企業領導的打擊報復,而克拉黴素也在他們的上下疏通和活動中騙取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為此,上訴人多次去人、去電、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以及後來成立的管理局反映,均沒有結果,2000年8月29日,上訴人收到管理局藥管辦函[2000]24號函該函將被舉報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的名稱錯寫成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而且該函中所稱的「正在組織查處」至今沒有結果,另,由於有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自由執業以及得罪單位領導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權利,上訴人就被這樣剝奪了考試參評的資格。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管理局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管理局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管理局查清起訴人高純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起訴人造成的巨大損害、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起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5、管理局制定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管理局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起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管理局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管理局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高純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高純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認為其提起的訴訟符合法定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要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受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該案中上訴人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故應不予受理。上訴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二審訴訟費八十元,由上訴高純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審 判 長:朱春濤
代理審判員:呂 冰
代理審判員:樊淑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任振宇
附五、行 政 申 訴 狀
申訴人:高純,男,40歲,漢族,大學畢業,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電話020-31577315
被申訴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因行政不作為一案,申訴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特提出申訴,現將申訴理由和請求事項分述如下:
從95年至今,申訴人曾多次署名向被申訴人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總經理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為了一已私利而在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甚至還篡改、偽造湖南省藥檢所公文;湖南省藥監局郭忠良、國家藥監局梁志敬替作假單位通風報信、壓制舉報,迫害舉報人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發送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次,撥打電話500多次,去北京被申訴人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見到了鄭筱萸等局領導。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新藥的研究、申報、生產進行監督,是國家藥監局的基本職責之一,但時至令日,被申訴人仍然沒有作出答覆,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一審、二審法院不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上訴」,這顯然是錯誤的。因此申訴人請求撤銷(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判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壓制舉報、迫害舉報人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承擔因長期行政不作為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 訴 人: 高 純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附六、給胡主席、吳委員長、溫總理的第二封公開信
胡錦濤主席、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
您好!
我是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工程師,再次向您反映新藥作假、打擊報復和司法不公等系列案件。
我的舉報情況: 從1995年至今,我署名舉報了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藥監局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為了個人私慾,在鹽酸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劑,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等多個新藥研製中聯合弄虛作假,甚至還篡改、偽造湖南省藥檢所公文,以騙取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的事實;舉報了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舉報人的事實;舉報了羅永清等官員行賄受賄及打擊報復等事實。在長達九年的舉報上訪過程中,共向國家藥監局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電子郵件500多封;發送電報2次,拔打電話500多次;去國家藥監局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
公司的打擊報復:由於藥監局官員的通風報信,我受到打擊報復、遭受迫害長達九年---曾被公司停職反省、打傷致殘、無故除名;在《工人日報》報導此案的真相後,公司竟收繳禁看《工人日報》、炮製《萬言書》、張帖《小字報》、召開批鬥會,對我進行惡毒攻擊;後在多家媒體的關注下,公司才逼我內退了事,但不批准我參加執業藥師的考試認證。即使在羅永清因有巨大貪污腐敗行為,且因失職瀆職,造成公司虧損4.3億而辭職後的今天,公司仍不批准我參加執業藥師的考試認證。
藥監部門的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和威脅恐嚇:在舉報上訪過程中,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多次替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甚至還幫助作假者銷毀證據,包庇縱容作假。在北京舉報上訪時,梁志敬處長多次對我威脅恐嚇,說有便衣警察要抓我,並多次要將我關押遣送,不准我在局長接待日上訪。2000年6月28日梁志敬還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政、胡軍闖入國家藥監局辦公室抓人,其後省、市藥監局也都仿效其做法。2004年3月17日我又一次去北京,國家藥監局任民修先生給岳陽市藥監局張斌打電話說:「高純有報考資格,如果今年仍不同意他參加考試,將以打擊報復論處,並通報批評」。3月19日我去找張斌,他不但不肯出示證明,還說我沒有考試資格,向企業通報我的上訪情況,並對我無端謾罵。其後多次找他,都沒有解決問題。9月24日再次找他開具證明發生爭吵時,被岳陽市藥監局米允禮書記和多名幹部漫罵和毆打。我認為這不只是藥監局執政能力的問題,而是藥監局少數官員因舉報觸及其利益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的問題!
行政訴訟情況:「對新藥研製、生產實施監督檢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但國家藥監局對羅永清作假系列案至今沒有清查,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其工作人員還有包庇縱容作假官員、威脅恐嚇舉報人等違法行為。於是我在2003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起訴國家藥監局的行政不作為;2004年3月17日收到「(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2004年3月18日我以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違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4年9月8日收到高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都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於2004年9月8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但至今沒有結果。
從省市藥監局,到國家藥監局的部分官員都包庇縱容新藥作假,是事實;公司和藥監局打擊報復舉報人,包括至今不同意我參加執業藥師考試認證,是事實;九年不懈地舉報上訪,國家藥監局至今不給書面結果,是事實;參與作假和行賄受賄的官員,至今沒有一個受到應有處罰,是事實;法院沒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更是事實!關係掩蓋了事實,權力褻瀆了公正,利益踐踏了法律,金錢腐蝕了靈魂!
雖然這九年令我心酸,令我痛苦,令我憤怒,但每想到我們的黨是一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偉大的黨,我就又充滿了信心!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羅永清作假腐敗系列案一定會徹底查清,違法者將受到制裁,蒙冤者將得到昭雪!
在上訪和訴訟都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特再次向您反映以上情況,期待得到您的關懷。
此致
敬禮!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七、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曝黑幕 黑金交易操縱批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3:36 法制週報
2005年6月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被免職,十幾天後郝和平案發,如今曹文莊等人又被牽涉進去。藥監局內部人士認為,這幾起事件存在聯繫。
在短短半年時間內,藥監局兩位司長先後落馬,這似乎是機率很小的偶然事件,而幾乎是同一時期的輿情表明,民眾對醫藥價格虛高的不滿則是兩事件發生的背景。至此,曹文莊接受調查的原因,引來業界的眾多猜測。而知情人士表示,曹是個「年輕有為」的領導,現年40多歲,從局長秘書做到藥品註冊司司長,「15年裡完成了人生的幾大跳躍」。
神秘的始作俑者
有媒體報導,曹文莊被找去「談話」的原因很可能是,2005年11月間,因為一個神秘的關鍵人物———中國沿海某城市專門協助企業註冊藥品的民營研究機構的總裁被檢察機關刑拘。此人曾交待出一份長長的、在藥品註冊報批過程中涉嫌行賄受賄的官員及專家名單。 知情人士透露說,此人曾交待出了一份長長的、在藥品註冊報批過程中涉嫌行賄受賄的官員及專家名單,「涉案金額之大、涉嫌人員之多,令人咋舌。」據說,此人在數年內斂財數額超過2億元。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眾多業內人士將猜測指向了位於廣州的天之驕藥物開發有限公司總裁張平。
根據廣州天之驕集團對外的宣傳資料:天之驕藥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天之驕」)創建於1992年,註冊資金2000萬元,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新藥研發、申報註冊、技術轉讓、諮詢服務等。
張平,天之驕集團創始人,執業藥師,生物學碩士,廣州市優秀青年,國內十大知名藥廠技術顧問,1992年獲武漢大學生物系碩士學位,曾被湖北省科委評定為中國最早的民營科技企業家。1992年11月至1993年5月擔任美國伊利諾伊州立大學訪問學者。「張平跟上面(指藥監局)的來往比較多。」一位知情人士說。據該報導,張平並不承認外界的傳言,並否認他跟曹文莊有什麼關係,也否認曾接受過檢察院「談話」。
拔出蘿蔔帶出泥
「天之驕目前可以說是廣東省新藥報批數量最大的企業,近四年來業績增長迅速,得益於2002年的‘地標’轉‘國標’。」知情人士說。自2001年開始,藥監局開始推進地方藥品標準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工作,並於2002、2003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標準品種轉國家標準品種工作,所有藥品統一使用「國藥准字號」,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重新在藥監局進行藥品註冊工作。而天之驕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中藥注射液的報批,在「地標」轉「國標」的過程中,主要從事改劑型、改包裝的工作。根據材料,僅2003年,天之驕就累計自主研發和投資開發新藥100餘項,申報專利150項,新藥項目技術交易總額達2.8億元。
與此同時,白雲山醫藥科技公司也進入了此次官員被查的視線。據報導,中國藥學會處級幹部劉玉輝於2005年11月間被捕,白雲山醫藥科技的400萬元註冊資本中有49%的股權由劉玉輝持有,持有資產高達200萬元,此人涉嫌挪用中國藥學會資金。據悉,劉玉輝是上世紀80年代就進入了中國藥學會,而原白雲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益民曾為廣東省藥學會副會長。
據知情人士稱,劉玉輝被拘是因為一家藥企的舉報,「而劉玉輝平時又與曹文莊交往甚密。但劉在被拘押期間交待出了哪些人,交待出了什麼問題,目前不得而知。」
「黑金註冊」操縱批文
事實上,藥品註冊司掌管著新藥品審批的生殺大權,是新藥品註冊過程中作用最為核心、權力最大的部門。「醫藥企業手裡的藥品沒有獲得註冊批文,就不能上市銷售。」湖南某製藥企業老總如是告訴記者。所以,對於醫藥企業來說,負責審批藥品批文的註冊相關部門單位幾乎掌握了這些企業們的「命根子」。
按照藥監局正常的註冊收費,一、二類新藥從臨床試驗到生產許可審批總費用是4.8萬元。
「為追求高額利潤,醫藥企業必須想盡辦法用最快的時間、最簡單的手續獲得藥品批文,搶先佔有市場。於是,地下‘藥品批文市場’和錢權‘黑金’交易就此產生。這對藥品註冊部門的廉政建設是一個極大的考驗。」一位業內人士說。正常情況下,一個新藥批文從研發到審評通過至少需要5年時間,因為期間要做大量的實驗室實驗和臨床實驗。但這幾年市場上湧現出大量藥品報批公司或機構,他們把官員和專家聘為顧問,按月或按項目發放給他們巨額提成,甚至讓官員和專家到藥企參股分紅。
在他們那裡,搞一個新藥批文的速度從一個星期到幾個月不等,批文的價格都不一樣。價格低則數百萬元,高則上千萬元。
湖南大學市場營銷系主任於坤章教授說,之所以會有中介機構這種經濟體,其前提仍是職能部門存在漏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多職能部門在執行政策時就發生了偏差。」
作為一個製藥企業,如果能夠在很短時間內獲取批號,獲得生產的許可,與幾百萬的「黑金」投入相比,可謂是一種暴利。於坤章認為,企業在獲取「利潤最大化」這個原則下,通過中介機構的手段也是無可非議的。
醫藥成民眾最深的「痛」
對醫療制度改革的質疑,天價醫藥費帶來的驚嘆,藥監高官的落馬等一系列事件均發生在2005年裡,醫療藥品成為過去一年裡最大的焦點。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潔博士認為,醫療藥品是去年民眾抱怨最大的社會問題,而藥監局高官落馬暴露出來的審批「灰幕」則說明,公眾權力缺乏監督導致的最終受害者就是民眾,依法行政尤顯重要。
湖南某醫院藥劑師劉惠告訴記者,新藥之所以比老藥要貴出許多倍,主要是因為新藥推廣方面需要大量的費用。「作為基層醫療人員來說,許多老藥的性能都是他們所熟知的,根本就不需要廠方的介紹,而新藥則不一樣,廠方為了向醫院推薦新藥,需要向批藥方提供4-5次回扣。」劉惠說,「除了一些國外引進的或最新技術研製的新藥外,有些常用新藥的成本比老藥多不了多少。」拿抗生素青黴素與頭孢他啶相比較,後者的價格是前者的數十倍,但兩者針對的病症基本相通。「只是因青黴素大量使用後,給人類產生了很強的抗藥性,從而使頭孢類新藥顯得效果更為明顯。」劉惠如是描述臨床中兩者的使用效果。
抗生素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為青黴素類,如常用青黴素及阿莫西林,上世紀90年代初還在中國醫院中大量使用;但隨著價格下降,已基本在三級甲等醫院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頭孢類抗生素,也就是人們熟悉的「先鋒類」。 然而,專家對抗生素的認識則有不同的看法:抗生素的優劣絕不能簡單地以新藥或老藥來判定。抗生素使用會引發抗藥性,歐美發達國家大面積應用青黴素的歷史比中國長,因此青黴素的抗藥性明顯,使用率較低;即便如此,也並未在歐美醫院中絕跡。醫生在診斷中,會通過細菌培養對症使用抗生素。若青黴素對病患仍有效果,便絕不使用更新的抗生素。
然而,抗生素在使用的過程中,遵循的卻不是一般的抗藥性規律,而是一種畸形的價值規律,價格越高的抗生素在醫院中就越有市場。例如青黴素這類價格低廉的抗生素,則只能在農村或城市中某些特定的醫院才能買到。原因很簡單,新藥的價格要比老藥高,新藥往往會迅速取代老藥;老藥經過國家的反覆降價,在城市中逐漸消失,轉向農村市場。業內將這種藥稱作「普藥」。在畸形的價值驅動下,抗生素濫用現象嚴重。據權威數據顯示,中國每年約有8萬人死於抗生素濫用。
濫批導致「舊藥翻新」
2005年10月10日,國家發改委宣布,將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平均降幅40%左右。
曹文莊等三名官員接受調查,將剝繭開一個藥價的謎團:之所以藥品價格越降、而百姓購藥開支越高,這與中國藥品審核體系失靈不無關係。按照國家要求,一些藥品價格按照國家規定降低了,但是在藥品審查體制上存在重大漏洞,企業完全可以「老藥翻新」,換一個包裝、一個名稱,老藥一眨眼變成一種新藥,而獲得單獨定價的權力,不受降價令約束。 對舊藥略加改動即可謀取暴利,與長期風險巨大的研發投入兩者之間,藥企將毫無例外地選擇前者。這才是我國製藥企業研發費用投入遠遠低於國外大公司的根本原因。
曾潔律師說,如果企業在審批新藥的時候,能夠通過對產品的改頭換面就輕易註冊,這暴露的問題就是,主管部門的技術水平也是比較低的。一位原藥監局人士說,請專家來參與審批、不符合要求卻被通過、符合要求卻被刁難的情況都是有的,比如有些要多加20萬元才放批,這就是以權謀私的問題。而事實上,打點審評專家,已成為這個行業內公開的秘密。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 斗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官方把持著審批權,專家把持著話語權,而專家往往又遊行於官場之中,從而形成很大的權力尋租空間。
「審批」產下「關係經濟」
胡星斗認為,我國雖然已不再是計畫經濟,但也是行政主導下的市場經濟。審批在市場經濟中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這就有權力尋租的可能。許多監管部門並沒有很好地起到公平行政的作用,所導致的市場行為也不可能是公平市場行為,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的現象十分嚴重。
在我國醫藥審批過程中,並沒有真正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中間專門機構,這就使監察當局的權力得不到限定。許多所謂的行業協會、專家組織均是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如中國藥學會實際上就是藥監局的下屬部門,不管是人事調動還是運作經費均由政府部門承擔。這種管理機構、企業、專家機構混亂地捆綁在一條利益線上之後,必然導致上串下通的腐敗行為。於坤章教授認為這就是一種關係經濟。在市場營銷過程中存在一個名詞叫「關係營銷」,同樣,在「審批」之下也能形成一種關係經濟。「過去就叫走後門,」於坤章說。
郝和平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知情人透露,曹文莊案與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涉嫌受賄案有相關聯繫。目前郝和平已經在西城檢察院偵辦完畢,並已移交市檢一分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知情人士說,原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涉嫌商業受賄目前已經立案,幾筆數目較大的受賄正在證實當中。其中,某外資製藥公司舉報郝受賄20萬歐元,而郝和平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工作的夫人也牽涉其中。
郝和平1948年出生,1974年畢業於昆明工業學院機械設計與製造專業,同年到國家衛生器械局工作,1980年起在國家醫藥管理局工作,1998年任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一職,同時身兼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在被抓前夕,郝和平仍頻繁參加和主持部門活動。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醫療器械司,一直是掌管醫療器械行政審批大權的強勢監管機構,在醫療器械市場擁有相當大的話語權。
一製藥外企老總說:「一個進口新產品要報批,其中有3條是最重要的。第一,你這個產品過去在哪國市場上銷售過,好處在哪裡,壞處在哪裡;第二,你的產品要進來,首先你要把相關的樣品拿來,在各大醫院進行臨床試驗,還要建立各種檔案,跟蹤對比,一般這個過程就要兩年左右;第三,一般一個進口的新藥或器械要花去10萬美金報批。」在他看來,這還不包括臨床進到醫院需要打通各種關節的費用,「如果算上這些就沒價了」。
據瞭解,郝和平的妻子目前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工作,該公司系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直管的國有獨資企業,是目前中國最大的醫療器械經銷企業。
按照前述外資企業老總介紹的「行規」,這種關係很容易形成實質上的「利益傳送帶」。據瞭解,1998年郝和平任醫療器械司司長的同時,其妻正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擔任某部門負責人。醫療器械司的工作職責之一,正是負責國產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廣告和出口證明等各類審批件的受理、形式審查和發證等工作。
附八、國家藥監局司長私藏槍支受賄百萬
8月9日記者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涉嫌收受醫療企業商業賄賂價值上百萬元,同時非法私藏5支槍支,目前已被公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據檢方指控,郝和平曾兩次收受醫療器械公司的現金,還有一張高爾夫俱樂部的會員卡以及一輛本田雅閣轎車。郝和平之妻原某、醫藥集團主管付玉清因共同涉案,也被起訴。
此前媒體報導,去年7月,郝和平因涉嫌受賄被刑拘,此前6月,原局長鄭筱萸被免去局長職務。今年1月12日,藥品註冊司司長、中國藥學會秘書長曹文莊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帶走。同時被帶走的還有藥品註冊司助理巡視員、註冊司化藥處原處長盧愛英、國家藥典委員會秘書長、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原副所長王國榮。(李欣悅)
附九、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 內部權力監管失位
來稿照登
2004年3月18日,高純以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違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4年9月8日收到高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04年9月8日,高純以一審、二審法院都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至今沒有結果。
至此,中國第一起因舉報而狀告國家藥監局行政不作為的案件,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因裁定「不予受理」,而在悄無聲息中流產!!
詳情見附件一至附件九。
附一、行政訴狀,2003-4-18
附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2004-3-16
附三、行政上訴狀,2004-3-18
附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 ,2004-6-8
附五、行政申訴狀,2004-9-8
附六、給胡主席、吳委員長、溫總理的第二封公開信 ,2004-11-18
附七、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曝黑幕 黑金交易操縱批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02-13, 法制週報
附八、國家藥監局司長私藏槍支受賄百萬
來源:中新網 發布時間: 2006-08-10 15:41:28
附九、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 內部權力監管失位
附一、行 政 訴 狀
原告:高純 ,男 ,38歲, 大學畢業,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
被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案由: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判令被告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判令被告查清原告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判令被告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害,並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原告負有主要責任。
5、判令被告制訂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判令被告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原告平反昭雪,認定原告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被告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被告支付所有訟訴費用。
事實和理由:
95年5月16日,原告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省藥政郭忠良馬上將此情況全部告知羅永清,致使原告從17日起受到企業領導多次提審、辱罵,並扣上誣告領導、破壞生產的帽子。省藥政郭忠良於17日對審評專家隱瞞舉報事實,主持並通過了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的審評。20日羅永清、郭忠良商定換掉省藥檢所假樣,替羅永清起訴我作準備。22日找到郭忠良,他承認有調換假樣的意向,但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損失,而不是毀滅作假證據,再找省藥檢所求助,張、譚兩所長承諾:決不准許任何人調換假樣。這樣羅永清的險惡用心沒有完全得逞。23日省藥政局四人小組來廠「調查」,嚇了一下原告,走了一下過場,就在羅永清的陪伴下吃喝玩樂去了。調查組中楊漢初等兩人參與羅作假,以合同形式提取現金2萬元和1.5萬元;郭忠良組長替羅永清通風報信,好處當然也不會少。25日再到省藥政,得知郭又被羅請到君山玩去了,住雲夢賓館,電話為221115轉2208,我與郭通了電話,請求將已查到的假樣出示一個證據,郭說「藥政局對上不對下,不能給你,少來糾纏」。之後郭多次在企業領導陪伴下去北京,替羅永清作假疏通關係,一切費用由企業報銷。其間李眉也應羅永清之邀,在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活動,促使克拉黴素騙取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李眉還篡改省藥檢所公文,將其一份變為二份,以騙取新藥證書、獲得轉讓費。
95年到98年,我多次去北京、幾十次電話、上百次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等單位舉報上述情況,但沒有引起重視。98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她集中行使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的職能,這給了我希望。我開始向國家藥監局打電話、發信、多次在局長接待日上訪,並得到了六位局長的重視。
99年3月到國家局,在局長接待日反映上述案件,得到了局領導的重視,並派專員梁志敬處長接待。梁先生說「你的情況我清楚」。並從櫃中拿出一摞材料,約一尺多高,「這都是你95年以來寄送的材料,如有新材料就給我」。梁先生看過我遞上的材料,將省藥檢所楊漢初等與羅合作的合同二份、李眉作假文件一套拿去,說其它的都有,要我回家等消息,每次打電話,梁先生都說「很快就會處理好,不要急」,羅永清知道我還在不停地上訪後,於3月16日威脅要開除我,5月26日派人打傷我。6月28日周昌貢市長指示嚴肅查處,並在岳陽電視臺曝光。但由於市經委和一位副市長的庇護,沒有作出處理。
2000年3月又去國家局,任德權局長很重視,指示盡快處理好。梁先生要我先回家,不要急,很快就會處理好,在等待中,5月4日被羅永清除名。經常給國家局打電話,回答都是「不要急,很快就會處理好」。5月25日梁先生來岳陽,向我口頭傳達國家局四條處理意見,還親臨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並承諾組織鑑定後告知結果,返還原件(國家局李先生場)。但從此之後,梁志敬的態度發生了巨變,從旗幟鮮明的打假,變為了不折不扣的護假,我多次反映省藥監局說沒有得到四條處理意見,不好查處,他說「省裡不處理,我也沒辦法,國家局已處理過了,你不要再找我了「。幾次到北京催討口頭意見書面材料、李眉作假原始材料及鑑定結果,都被他拒絕了;並多次對我威脅、恐嚇,一次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原告。
6月24日,又一次去國家局,梁志敬雷霆大發,令我返回岳陽,否則遣送回原籍。我「說中央電視臺打廣告的局長接待日,我就是要來」。我睡在西直門立交橋下,坐在國家局大門旁,等候領導處理。28日有人安排可以接待,我拿著會客登記單,通過三道門查驗,到達國家局14樓。在交談中梁志敬竟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正,胡軍闖入辦公室,並惡狠狠地說「將高純帶走」。綦、胡兩人一邊一個,擁著我走向電梯,準備將我押回岳陽,幸遇正直之人,設計將我救出。在外躲過6天,探知綦、胡已離去後,7月3日再去國家局反映以上情況,桑國衛局長說「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在等候的幾天裡,梁志敬天天趕我走,不准我見局領導,並多次說「便衣早就盯上你了,要不是我們打招呼,你早就被抓走了」。兩次強行拖我到保衛處,要陳處長將我遣送回岳陽。陳處長問明緣由後,並沒有照辦,只說要我遵紀守法、如實反映情況。5號、6號、7號,梁每天就一句話「趕快回去,不然就叫便衣抓走」。聽到梁志敬的多次威脅和恐嚇,我感到恐懼不安,便離開藥監局,去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工人日報等媒體傾訴案情,在他們的安撫下,於9號回岳陽。
8月7日我再一次去國家局。梁志敬令我立即返回岳陽,不得在局長接待日上訪。我想梁志敬一次又一次不准我上訪,可能和他人有什麼地下交易,見不得人,我一定要向局長反映這一情況,就去填表見局長。梁志敬聞訊趕到,說我不屬於接待對象,並大聲斥責(當時有負責信訪的崔先生和法規處的處長等十多人場),將我拉出接待室,帶到藥監局另一側鐵門內,要保衛處陳處長找間房間關起來,遣送回岳陽。看到梁志敬要抓人動黑手,我尋機又一次逃離國家局,向工人日報哭訴。記者不相信,說「首都是人民的首都,沒有人敢抓合法上訪者,更何況局長接待日是政務公開的窗口」。和蔡記者一同去接待室,我被保安擋在在大門外,記者問為何,答日「梁處長不讓高純見局長「。一會兒梁又來了,要記者到另外的地方談一談,一直拖到下班,沒有見到局長。下午再去,又不讓見局長,蔡記者再次亮證進入,向張文周局長講敘了所聽到、看到的一切。張局長當即表示「接待工作必須改進,舉報案件必須查清,舉報人必須保護好,涉及到藥監局及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的問題必須查清,結案後一定給舉報人回覆,歡迎新聞媒體監督」。8月29日收到[2000]24號函。函中作假單位錯寫成了「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
7月份《工人日報》開始調查採訪,10月26日發表文章披露此案。11月9日羅永清瘋狂反撲,向24個單位呈送《萬言書》(實際分發126份),詆毀《工人日報》。呈送單位中」中國藥監局「排列第三位。羅永清北京活動後在企業開會時散佈謠言:國家藥監局不會再接待高純了,《工人日報》記者已受到處分了(實際是得到報社嘉獎)。
12月3日又一次去國家局,戴慶駿局長說「案件有進展「。梁志敬說「企業要打擊報復,找我們也沒用啊「、「我們文也發了,岳陽也去了,可我們沒有人事權,羅永清不歸我們管呀」、「你還是去找省裡、找市裡、找法院,按法律程序辦理吧」。國家局在搞「軟著落「、「推磨子」,不是沒權,而是不管,也許還得到了涉案官員的好處。其後打電話沒用,寫信也沒回音,只好去法院。
法庭從2000年5月審到2002年8月,終審判決終於出來了一一駁回起訴,我敗訴了。終審判決後,羅永清說「你告到哪裡都是白告」、「你上北京告過18次,下長沙告過99次,法院也告了兩年,你贏了嗎」、「你到哪裡也沒人要」、「我代表企業!代表組織!代表國家」。羅怎麼會對我上訪情況如此清楚呢?是否國家局省局都有羅的線人呢?我憤怒了,決定將整個案件公開,看能否引起局領導的關注,2002年9月,我開始向國家藥監局網站和新聞媒體發送「給國家藥監局領導」的電子信函,再次請求查清羅、楊、李、郭、梁等人系列案件,並給原告回覆。每月發幾次郵件,至令沒有得到國家藥監局關於此案件的回覆,多次電話催問,回答是「領導很重視,正在調查處理之中」。按<<信訪條例>>和國家藥監局公開的承諾,早該告知案件的結果了。在多家媒體的關注下,於2002年12月4日,企業正式選擇讓我內退了事,並簽訂了合同。企業和藥監部門涉案人員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實行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以來,我連續多年被剝奪考試資格,今年羅永清辭職,我原以為春天已經來臨,一定可以參加考試了,沒想到企業仍然不同意我報名考試,藥監局以「企業不同意,我們無法通過審核」、人事局以「企業和藥監局不同意,我們沒辦法」為由,再次剝奪我考試資格。找人事部門,則說應找藥監部門;找藥監部門,則推說找企業。考期已過,但至今沒有求到准考證明。更令人氣憤的是今年十月十七日,再次找企業講理時,勞資部長競拿起茶杯要砸人,並喊來保安要搞死我,幸虧瀋陽一領導將人拉走,才沒有發生流血事件。
24號函將作假單位名稱寫錯了,即將"中湘"寫成"中興".如果是無意寫錯,則應該改正,以示國家局的權威;如果是某人故意掩蓋,那就是包庇縱容,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告拒不返還李眉作假原件,違背了他自己的承諾,是不講誠信,是欺詐,也許還有包庇李眉,銷毀證據的目的。
羅永清,楊漢初,李眉等人在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弄虛作假,證據確鑿;郭忠良,梁志敬在查處舉報案件時通風報信,事實清楚;國家藥監局不能用尚未發現,正在調查來搪塞.被告是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對舉報多年的案件還不結案,那是推諉,敷衍,拖延,是行政不作為;是姑息遷就,包庇縱容;是造成原告長期受打擊報復,長年上訪耗費巨額差旅費的原因.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將原告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是通風報信;多次威脅恐嚇,驅趕遣送,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原告,是壓制,迫害信訪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也使藥監局的權威性大打折扣.我所見到的鄭筱萸,張文周,桑國衛等局長,都是人民的好公僕---平易近人,疾惡如仇.他們都表示:此案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現實是還沒查清.回答是正在調查處理之中.那麼問題出在何處呢?藥監局個別辦案人員是否背著局領導,幹了些見不得人的勾當呢?
羅永清集團敢長時間,大規模作假,打擊報復舉報人,還理直氣壯地在呈送國家藥監局的<<萬言書>>中寫道"法律中沒有對新藥作假責任人處理的具體條款,不能將羅永清怎麼辦";"羅永清雖然違法,但沒有犯罪,不可能定罪","羅永清快速陞官是由於工作需要".這說明藥監局的行政不作為給違法者壯了膽,撐了腰,也說明法律確有漏洞,沒有嚴懲相關責任人的具體條款.因此被告必須制訂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使之產生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作假.
原告八八年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九四年評聘為中級職稱,一直在藥學崗位工作,且八年不懈地與違法違規事件堅持鬥爭,從學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執業藥師考試認證條件,理應認定為執業藥師或按2002年免考對待,但企業和藥監部門不但沒有認證,就連原告參加考試的資格都被剝奪了,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企業仍舊在實施打擊報復,以及國家藥監部門行政不作為,包庇縱容作假者,沒有在企業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所致;也不排除企業與藥監部門聯合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告就有責任,有義務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罰作假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替原告平反昭雪;如果是後者,被告就嚴重違法,應該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被告95年就及時依法處理,那麼現在所有狀態都會改觀;如果被告98年就及時依法處理,那麼我就不會被打傷致殘和無故除名;如果被告2000年來岳陽時能及時公開依法處理,那麼企業就不敢再實施打擊報復,原告也不會因爭取考試認證資格而四處奔波和受到企業的羞辱;如果國家藥品監督部門能依法審核、依法行政,原告早就可以參加執業藥師的資格考試認證了。有了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原告就業就容易多了,每年收入至少增加三萬元。因此被告的行政不作為等違法違規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無可挽回的損失,理應給予經濟上的賠償和精神上的安撫。此案訟訴完全是由被告的行政不作為等引起的,所以訴訟費用也應當全部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實和理由足以說明:被告有行政不作為,有包庇縱容,有通風報信,有威脅恐嚇,有壓制迫害等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信訪條例>>,<<中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並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特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提升藥監局的權威.
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
起訴人高純,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九華山1號。
起訴人高純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食品藥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起訴人高純訴稱,1995年5月16日起訴人高純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遭到企業領導的打擊報復,而克拉黴素也在他們的上下疏通和活動中騙取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為此,起訴人多次去人、去電、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以及後來成立的管理局反映,均沒有結果,2000年8月29日,起訴人收到管理局藥管辦函[2000]24號復函,該函將被舉報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的名稱錯寫成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而且該函中所稱的「正在組織查處」至今沒有結果,另,由於有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自由執業以及得罪單位領導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權利,起訴人就被這樣剝奪了考試參評的資格。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管理局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判令管理局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判令管理局查清起訴人高純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判令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起訴人造成的巨大損害、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起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5、判令管理局制定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判令管理局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起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起訴人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管理局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管理局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起訴人高純所訴並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高純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訴訟費八十元,由起訴人高純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交納上訴費八十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賀
代理審判員 李 京
代理審判員 王曉巍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亞輝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三、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高純,男,39歲,漢族,大學畢業,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
被上訴人: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因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一案,上訴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16日所作出的(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行政裁定書中不予受理的裁定,現提起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舉報事件概況
上訴人的舉報情況: 1995年5月16日,上訴人署名舉報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總經理羅永清,指揮、強迫技術人員在鹽酸特拉唑嗪原料、片劑,克拉黴素原料、片劑等多個新藥研製及申報中嚴重弄虛作假。1995年5月21日至2004年3月多次去人、去電、發信、發電子郵件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及98年成立的國家藥監局,舉報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新藥研究作假的事實;舉報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舉報人的事件;舉報企業打擊報復的情況。但至今被上訴人仍以「尚未發現,正在組織查處」相推諉。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在舉報中於1997年騙到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作假案中的系列官員沒有一個受到處罰。在長達九年的舉報上訪過程中,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電子郵件400多封;發送電報2次,拔打電話500多次,去北京被上訴人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局領導每次都是講新藥做假案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估息,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每次電話詢問回答都是領導很重視,正在調查處理之中。現實是至今沒有結果,企業仍在打擊報復。
藥監部門的通風報信和威脅恐嚇: 1995年5月17日,湖南省藥政局郭忠良將署名舉報材料交給被舉報人羅永清。5月20日郭忠良與羅永清商定將存放於省藥檢所的假樣換掉,為狀告我誣告做準備。因正直而有同情心的知識份子道出內幕,其陰謀才沒有得逞。郭忠良也因此臭名昭著,而他竟遷怒於我。每逢我到省藥政局舉報,必被省藥政局遣送或通知被舉報單位抓人,或遭到郭忠良的漫罵,省衛生廳劉宗惠也是這樣。2000年6月、7月、8月,到北京舉報上訪時,國家藥監局梁志敬處長多次對我威脅恐嚇,說有便衣警察要抓我,並多次要將我關押遣送,不准我在局長接待日上訪。2000年6月28日梁志敬處長還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政、胡軍闖入國家藥監局14樓辦公室,並惡狠狠地說「將高純帶走」。其後省藥監局和市藥監局也都仿效國家藥監局的做法,對我不是遣送就是通知被舉報單位抓人。企業對我的打擊報復也就更加囂張了,因為有藥監部門的少數官員為其撐腰。2004年3月16日,又一次去國家藥監局,領導打電話給岳陽市藥監局,指示應解決問題。3月19日我回到岳陽,市藥監局明知企業不肯出示證明,仍要我到企業開出證明,還堅持認為我沒有考試資格,將我上訪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並無端對我進行謾罵。
上訴人受到的打擊報復: 在郭忠良通風報信的1995年5月17日,我被企業領導多次提審、辱罵,並扣上誣告領導、破壞生產的帽子,大會小會批判,被勒令停工反省,被派到最艱苦的崗位改造;1998年被強制下崗,剝奪我工作的權力;1999年元月被停發生活費,3月16日威脅要開除,5月4日正式開除,5月26日企業領導派人將我打成恥骨骨折移位約0.5厘米,多外軟組織挫傷,住院2年之久,至今未癒。在《工人日報》2000年10月26日披露此案真相後,企業竟收繳禁看《工人日報》,炮製《萬言書》、張貼小字報,召開大小會議批判我,公開侮辱我的人格。在多家新聞媒體的關注下,企業於2002年逼我內退了事。在實行執業藥師考試認證制度以來,企業和藥監局剝奪我考試資格多年,2003年我要求報考執業藥師時,企業勞資部長故伎重演,又喊來保安打人,逼得我為考執業藥師再次北上,到國家藥監局舉報上訪。
二、被上訴人查清上訴人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是履行其法定職責,是應盡的義務。
《藥品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工作……」,《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可見對新藥研製、生產實施監督檢查,是被上訴人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羅永清等人在新藥研究和申報中長時間、大規模弄虛作假,證據確鑿,且有上訴人從95年至2004年不間斷的署名舉報,但被上訴人一直拖而不查,至今九年過去了,仍然是「尚未發現、正在組織查處」。被上訴人是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對舉報多年的案件還不結案,那是推諉、是敷衍、是拖延,是行政不作為,是包庇縱容。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是造成上訴人長期受到打擊報復、長年上訪耗費巨額差旅費的重要原因。如果被上訴人能及時查處作假責任人羅永清等人,給予其黨紀政紀的處罰,我就不會受到如此遭遇,企業也不會被折騰到破產境地。
三、被上訴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對上訴人造成了巨大損害,被上訴人應對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長期打擊報復上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郭忠良、梁志敬等人將舉報人的情況告知被舉報單位,是通風報信;多次威脅恐嚇、驅趕遣送、帶領被舉報單位捉拿舉報人,是壓制、迫害信訪人;違反了《中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這種行為也助長了被舉報單位打擊報復的氣焰,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同時也使被上訴人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四、被上訴人應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的名稱,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
2000年8月8日,國家藥監局給我的「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將作假單位名稱寫錯了,即將「岳陽中湘康神藥業」,寫成了「岳陽中興康神藥業」。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應該改正,以示國家藥監局的權威,以示共產黨有錯必糾、實事求是的高風亮節。2000年5月25日,國家藥監局梁志敬處長和李處長兩位欽差大臣親臨寒舍,取走了李眉作假原始文件一套(包括篡改的公文原始件),並承諾組織鑑定後告知結果,返還原件。但上訴人催討了四年,仍然沒有回音。被上訴人違背自己的承諾,是不講誠信、是欺詐,也許還有包庇李眉、銷毀證據的目的。
五、被上訴人應在岳陽中湘康神藥業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替上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
上訴人1988年藥學專業本科畢業,1994年評聘為中級職稱,一直在藥學崗位工作,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考試資格。且九年不懈地與違法違規事件堅持鬥爭,從學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等各方面考核,都已符合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但企業和藥監部門不但沒有認證我免考資格,就連參加考試的資格都被他們剝奪了多年。在國家藥臨局、省藥監局答應解決問題的2004年2月,企業仍然拒絕出示考試審核證明,3月19日市藥監局仍然堅持要我到企業開出同意報考的證明才能報考,並說我確實沒有參考資格。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企業仍舊在實施打擊報復,以及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包庇縱容作假者、沒有在企業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所致。也不排除企業與藥監部門個別領導聯合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能。如果是前者,被上訴人就有責任、有義務在岳陽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罰作假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替上訴人平反昭雪;如果是後者,被上訴人就嚴重違法,應該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由於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所以上訴人請求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是合理合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該行為是造成上訴人長期受到打擊報復、長年上訪的重要原因。被上訴人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屬於行政訴訟調整的範疇,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2003年4月25日收到上訴人的起訴狀,11月27日通知交納訴訟費,2004年3月16日才下達不予受理的裁定書,超出法定期限7日的45倍,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也違法,所以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依照事實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之錯誤,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查清羅永清作假系列案件,在岳陽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官員,替上訴人平反昭雪,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考試認證資格,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
上訴人高純,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九華山1號。
上訴人高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
上訴人訴稱,1995年5月16日其向湖南省藥政局署名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羅永清指揮、逼迫技術人員在特拉唑嗪、克拉黴素等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遭到企業領導的打擊報復,而克拉黴素也在他們的上下疏通和活動中騙取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為此,上訴人多次去人、去電、發信向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局以及後來成立的管理局反映,均沒有結果,2000年8月29日,上訴人收到管理局藥管辦函[2000]24號函該函將被舉報人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的名稱錯寫成岳陽中興康神藥業集團,而且該函中所稱的「正在組織查處」至今沒有結果,另,由於有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自由執業以及得罪單位領導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權利,上訴人就被這樣剝奪了考試參評的資格。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管理局更正藥管辦函[2000]24號文件中作假單位名稱; 2、管理局返還「李眉作假原始文件」,書面告知鑑定結論; 3、管理局查清起訴人高純舉報的作假系列案件,並給予書面回覆; 4、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威脅恐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起訴人造成的巨大損害、對中湘康神長期打擊報復起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5、管理局制定嚴懲新藥研究和申報違規責任人的具體法規; 6、管理局在中湘康神主持召開會議,公開處理違法違規人員,替起訴人平反昭雪,並認定上訴人執業藥師資格; 7、判令管理局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8、判令管理局支付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高純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高純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認為其提起的訴訟符合法定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要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受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該案中上訴人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故應不予受理。上訴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二審訴訟費八十元,由上訴高純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審 判 長:朱春濤
代理審判員:呂 冰
代理審判員:樊淑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任振宇
附五、行 政 申 訴 狀
申訴人:高純,男,40歲,漢族,大學畢業,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工程師。電話020-31577315
被申訴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因行政不作為一案,申訴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特提出申訴,現將申訴理由和請求事項分述如下:
從95年至今,申訴人曾多次署名向被申訴人舉報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總經理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為了一已私利而在多個新藥研究和申報中大規模作假,甚至還篡改、偽造湖南省藥檢所公文;湖南省藥監局郭忠良、國家藥監局梁志敬替作假單位通風報信、壓制舉報,迫害舉報人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發送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次,撥打電話500多次,去北京被申訴人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見到了鄭筱萸等局領導。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新藥的研究、申報、生產進行監督,是國家藥監局的基本職責之一,但時至令日,被申訴人仍然沒有作出答覆,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一審、二審法院不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上訴」,這顯然是錯誤的。因此申訴人請求撤銷(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判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壓制舉報、迫害舉報人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承擔因長期行政不作為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 訴 人: 高 純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附六、給胡主席、吳委員長、溫總理的第二封公開信
胡錦濤主席、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
您好!
我是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工程師,再次向您反映新藥作假、打擊報復和司法不公等系列案件。
我的舉報情況: 從1995年至今,我署名舉報了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永清、湖南省藥檢所楊漢初、國家藥監局新藥審評中心李眉等官員,為了個人私慾,在鹽酸特拉唑嗪原料和片劑,克拉黴素原料和片劑等多個新藥研製中聯合弄虛作假,甚至還篡改、偽造湖南省藥檢所公文,以騙取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的事實;舉報了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通風報信、威脅恐嚇舉報人的事實;舉報了羅永清等官員行賄受賄及打擊報復等事實。在長達九年的舉報上訪過程中,共向國家藥監局寄送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封,電子郵件500多封;發送電報2次,拔打電話500多次;去國家藥監局辦公室21次,其中八次是局長接待日。
公司的打擊報復:由於藥監局官員的通風報信,我受到打擊報復、遭受迫害長達九年---曾被公司停職反省、打傷致殘、無故除名;在《工人日報》報導此案的真相後,公司竟收繳禁看《工人日報》、炮製《萬言書》、張帖《小字報》、召開批鬥會,對我進行惡毒攻擊;後在多家媒體的關注下,公司才逼我內退了事,但不批准我參加執業藥師的考試認證。即使在羅永清因有巨大貪污腐敗行為,且因失職瀆職,造成公司虧損4.3億而辭職後的今天,公司仍不批准我參加執業藥師的考試認證。
藥監部門的行政不作為、通風報信和威脅恐嚇:在舉報上訪過程中,郭忠良、梁志敬等官員多次替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甚至還幫助作假者銷毀證據,包庇縱容作假。在北京舉報上訪時,梁志敬處長多次對我威脅恐嚇,說有便衣警察要抓我,並多次要將我關押遣送,不准我在局長接待日上訪。2000年6月28日梁志敬還帶領被舉報單位綦官政、胡軍闖入國家藥監局辦公室抓人,其後省、市藥監局也都仿效其做法。2004年3月17日我又一次去北京,國家藥監局任民修先生給岳陽市藥監局張斌打電話說:「高純有報考資格,如果今年仍不同意他參加考試,將以打擊報復論處,並通報批評」。3月19日我去找張斌,他不但不肯出示證明,還說我沒有考試資格,向企業通報我的上訪情況,並對我無端謾罵。其後多次找他,都沒有解決問題。9月24日再次找他開具證明發生爭吵時,被岳陽市藥監局米允禮書記和多名幹部漫罵和毆打。我認為這不只是藥監局執政能力的問題,而是藥監局少數官員因舉報觸及其利益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的問題!
行政訴訟情況:「對新藥研製、生產實施監督檢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但國家藥監局對羅永清作假系列案至今沒有清查,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其工作人員還有包庇縱容作假官員、威脅恐嚇舉報人等違法行為。於是我在2003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起訴國家藥監局的行政不作為;2004年3月17日收到「(2004)一中行初字第305號」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2004年3月18日我以一審法院裁定錯誤、辦案程序違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4年9月8日收到高院「(2004)高行終字第184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都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於2004年9月8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但至今沒有結果。
從省市藥監局,到國家藥監局的部分官員都包庇縱容新藥作假,是事實;公司和藥監局打擊報復舉報人,包括至今不同意我參加執業藥師考試認證,是事實;九年不懈地舉報上訪,國家藥監局至今不給書面結果,是事實;參與作假和行賄受賄的官員,至今沒有一個受到應有處罰,是事實;法院沒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案件,更是事實!關係掩蓋了事實,權力褻瀆了公正,利益踐踏了法律,金錢腐蝕了靈魂!
雖然這九年令我心酸,令我痛苦,令我憤怒,但每想到我們的黨是一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偉大的黨,我就又充滿了信心!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羅永清作假腐敗系列案一定會徹底查清,違法者將受到制裁,蒙冤者將得到昭雪!
在上訪和訴訟都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特再次向您反映以上情況,期待得到您的關懷。
此致
敬禮!
岳陽中湘康神藥業集團 高純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七、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曝黑幕 黑金交易操縱批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3:36 法制週報
2005年6月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被免職,十幾天後郝和平案發,如今曹文莊等人又被牽涉進去。藥監局內部人士認為,這幾起事件存在聯繫。
在短短半年時間內,藥監局兩位司長先後落馬,這似乎是機率很小的偶然事件,而幾乎是同一時期的輿情表明,民眾對醫藥價格虛高的不滿則是兩事件發生的背景。至此,曹文莊接受調查的原因,引來業界的眾多猜測。而知情人士表示,曹是個「年輕有為」的領導,現年40多歲,從局長秘書做到藥品註冊司司長,「15年裡完成了人生的幾大跳躍」。
神秘的始作俑者
有媒體報導,曹文莊被找去「談話」的原因很可能是,2005年11月間,因為一個神秘的關鍵人物———中國沿海某城市專門協助企業註冊藥品的民營研究機構的總裁被檢察機關刑拘。此人曾交待出一份長長的、在藥品註冊報批過程中涉嫌行賄受賄的官員及專家名單。 知情人士透露說,此人曾交待出了一份長長的、在藥品註冊報批過程中涉嫌行賄受賄的官員及專家名單,「涉案金額之大、涉嫌人員之多,令人咋舌。」據說,此人在數年內斂財數額超過2億元。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眾多業內人士將猜測指向了位於廣州的天之驕藥物開發有限公司總裁張平。
根據廣州天之驕集團對外的宣傳資料:天之驕藥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天之驕」)創建於1992年,註冊資金2000萬元,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新藥研發、申報註冊、技術轉讓、諮詢服務等。
張平,天之驕集團創始人,執業藥師,生物學碩士,廣州市優秀青年,國內十大知名藥廠技術顧問,1992年獲武漢大學生物系碩士學位,曾被湖北省科委評定為中國最早的民營科技企業家。1992年11月至1993年5月擔任美國伊利諾伊州立大學訪問學者。「張平跟上面(指藥監局)的來往比較多。」一位知情人士說。據該報導,張平並不承認外界的傳言,並否認他跟曹文莊有什麼關係,也否認曾接受過檢察院「談話」。
拔出蘿蔔帶出泥
「天之驕目前可以說是廣東省新藥報批數量最大的企業,近四年來業績增長迅速,得益於2002年的‘地標’轉‘國標’。」知情人士說。自2001年開始,藥監局開始推進地方藥品標準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工作,並於2002、2003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標準品種轉國家標準品種工作,所有藥品統一使用「國藥准字號」,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重新在藥監局進行藥品註冊工作。而天之驕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中藥注射液的報批,在「地標」轉「國標」的過程中,主要從事改劑型、改包裝的工作。根據材料,僅2003年,天之驕就累計自主研發和投資開發新藥100餘項,申報專利150項,新藥項目技術交易總額達2.8億元。
與此同時,白雲山醫藥科技公司也進入了此次官員被查的視線。據報導,中國藥學會處級幹部劉玉輝於2005年11月間被捕,白雲山醫藥科技的400萬元註冊資本中有49%的股權由劉玉輝持有,持有資產高達200萬元,此人涉嫌挪用中國藥學會資金。據悉,劉玉輝是上世紀80年代就進入了中國藥學會,而原白雲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益民曾為廣東省藥學會副會長。
據知情人士稱,劉玉輝被拘是因為一家藥企的舉報,「而劉玉輝平時又與曹文莊交往甚密。但劉在被拘押期間交待出了哪些人,交待出了什麼問題,目前不得而知。」
「黑金註冊」操縱批文
事實上,藥品註冊司掌管著新藥品審批的生殺大權,是新藥品註冊過程中作用最為核心、權力最大的部門。「醫藥企業手裡的藥品沒有獲得註冊批文,就不能上市銷售。」湖南某製藥企業老總如是告訴記者。所以,對於醫藥企業來說,負責審批藥品批文的註冊相關部門單位幾乎掌握了這些企業們的「命根子」。
按照藥監局正常的註冊收費,一、二類新藥從臨床試驗到生產許可審批總費用是4.8萬元。
「為追求高額利潤,醫藥企業必須想盡辦法用最快的時間、最簡單的手續獲得藥品批文,搶先佔有市場。於是,地下‘藥品批文市場’和錢權‘黑金’交易就此產生。這對藥品註冊部門的廉政建設是一個極大的考驗。」一位業內人士說。正常情況下,一個新藥批文從研發到審評通過至少需要5年時間,因為期間要做大量的實驗室實驗和臨床實驗。但這幾年市場上湧現出大量藥品報批公司或機構,他們把官員和專家聘為顧問,按月或按項目發放給他們巨額提成,甚至讓官員和專家到藥企參股分紅。
在他們那裡,搞一個新藥批文的速度從一個星期到幾個月不等,批文的價格都不一樣。價格低則數百萬元,高則上千萬元。
湖南大學市場營銷系主任於坤章教授說,之所以會有中介機構這種經濟體,其前提仍是職能部門存在漏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多職能部門在執行政策時就發生了偏差。」
作為一個製藥企業,如果能夠在很短時間內獲取批號,獲得生產的許可,與幾百萬的「黑金」投入相比,可謂是一種暴利。於坤章認為,企業在獲取「利潤最大化」這個原則下,通過中介機構的手段也是無可非議的。
醫藥成民眾最深的「痛」
對醫療制度改革的質疑,天價醫藥費帶來的驚嘆,藥監高官的落馬等一系列事件均發生在2005年裡,醫療藥品成為過去一年裡最大的焦點。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曾潔博士認為,醫療藥品是去年民眾抱怨最大的社會問題,而藥監局高官落馬暴露出來的審批「灰幕」則說明,公眾權力缺乏監督導致的最終受害者就是民眾,依法行政尤顯重要。
湖南某醫院藥劑師劉惠告訴記者,新藥之所以比老藥要貴出許多倍,主要是因為新藥推廣方面需要大量的費用。「作為基層醫療人員來說,許多老藥的性能都是他們所熟知的,根本就不需要廠方的介紹,而新藥則不一樣,廠方為了向醫院推薦新藥,需要向批藥方提供4-5次回扣。」劉惠說,「除了一些國外引進的或最新技術研製的新藥外,有些常用新藥的成本比老藥多不了多少。」拿抗生素青黴素與頭孢他啶相比較,後者的價格是前者的數十倍,但兩者針對的病症基本相通。「只是因青黴素大量使用後,給人類產生了很強的抗藥性,從而使頭孢類新藥顯得效果更為明顯。」劉惠如是描述臨床中兩者的使用效果。
抗生素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為青黴素類,如常用青黴素及阿莫西林,上世紀90年代初還在中國醫院中大量使用;但隨著價格下降,已基本在三級甲等醫院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頭孢類抗生素,也就是人們熟悉的「先鋒類」。 然而,專家對抗生素的認識則有不同的看法:抗生素的優劣絕不能簡單地以新藥或老藥來判定。抗生素使用會引發抗藥性,歐美發達國家大面積應用青黴素的歷史比中國長,因此青黴素的抗藥性明顯,使用率較低;即便如此,也並未在歐美醫院中絕跡。醫生在診斷中,會通過細菌培養對症使用抗生素。若青黴素對病患仍有效果,便絕不使用更新的抗生素。
然而,抗生素在使用的過程中,遵循的卻不是一般的抗藥性規律,而是一種畸形的價值規律,價格越高的抗生素在醫院中就越有市場。例如青黴素這類價格低廉的抗生素,則只能在農村或城市中某些特定的醫院才能買到。原因很簡單,新藥的價格要比老藥高,新藥往往會迅速取代老藥;老藥經過國家的反覆降價,在城市中逐漸消失,轉向農村市場。業內將這種藥稱作「普藥」。在畸形的價值驅動下,抗生素濫用現象嚴重。據權威數據顯示,中國每年約有8萬人死於抗生素濫用。
濫批導致「舊藥翻新」
2005年10月10日,國家發改委宣布,將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平均降幅40%左右。
曹文莊等三名官員接受調查,將剝繭開一個藥價的謎團:之所以藥品價格越降、而百姓購藥開支越高,這與中國藥品審核體系失靈不無關係。按照國家要求,一些藥品價格按照國家規定降低了,但是在藥品審查體制上存在重大漏洞,企業完全可以「老藥翻新」,換一個包裝、一個名稱,老藥一眨眼變成一種新藥,而獲得單獨定價的權力,不受降價令約束。 對舊藥略加改動即可謀取暴利,與長期風險巨大的研發投入兩者之間,藥企將毫無例外地選擇前者。這才是我國製藥企業研發費用投入遠遠低於國外大公司的根本原因。
曾潔律師說,如果企業在審批新藥的時候,能夠通過對產品的改頭換面就輕易註冊,這暴露的問題就是,主管部門的技術水平也是比較低的。一位原藥監局人士說,請專家來參與審批、不符合要求卻被通過、符合要求卻被刁難的情況都是有的,比如有些要多加20萬元才放批,這就是以權謀私的問題。而事實上,打點審評專家,已成為這個行業內公開的秘密。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 斗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官方把持著審批權,專家把持著話語權,而專家往往又遊行於官場之中,從而形成很大的權力尋租空間。
「審批」產下「關係經濟」
胡星斗認為,我國雖然已不再是計畫經濟,但也是行政主導下的市場經濟。審批在市場經濟中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這就有權力尋租的可能。許多監管部門並沒有很好地起到公平行政的作用,所導致的市場行為也不可能是公平市場行為,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的現象十分嚴重。
在我國醫藥審批過程中,並沒有真正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中間專門機構,這就使監察當局的權力得不到限定。許多所謂的行業協會、專家組織均是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如中國藥學會實際上就是藥監局的下屬部門,不管是人事調動還是運作經費均由政府部門承擔。這種管理機構、企業、專家機構混亂地捆綁在一條利益線上之後,必然導致上串下通的腐敗行為。於坤章教授認為這就是一種關係經濟。在市場營銷過程中存在一個名詞叫「關係營銷」,同樣,在「審批」之下也能形成一種關係經濟。「過去就叫走後門,」於坤章說。
郝和平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知情人透露,曹文莊案與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涉嫌受賄案有相關聯繫。目前郝和平已經在西城檢察院偵辦完畢,並已移交市檢一分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知情人士說,原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涉嫌商業受賄目前已經立案,幾筆數目較大的受賄正在證實當中。其中,某外資製藥公司舉報郝受賄20萬歐元,而郝和平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工作的夫人也牽涉其中。
郝和平1948年出生,1974年畢業於昆明工業學院機械設計與製造專業,同年到國家衛生器械局工作,1980年起在國家醫藥管理局工作,1998年任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一職,同時身兼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在被抓前夕,郝和平仍頻繁參加和主持部門活動。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醫療器械司,一直是掌管醫療器械行政審批大權的強勢監管機構,在醫療器械市場擁有相當大的話語權。
一製藥外企老總說:「一個進口新產品要報批,其中有3條是最重要的。第一,你這個產品過去在哪國市場上銷售過,好處在哪裡,壞處在哪裡;第二,你的產品要進來,首先你要把相關的樣品拿來,在各大醫院進行臨床試驗,還要建立各種檔案,跟蹤對比,一般這個過程就要兩年左右;第三,一般一個進口的新藥或器械要花去10萬美金報批。」在他看來,這還不包括臨床進到醫院需要打通各種關節的費用,「如果算上這些就沒價了」。
據瞭解,郝和平的妻子目前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工作,該公司系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直管的國有獨資企業,是目前中國最大的醫療器械經銷企業。
按照前述外資企業老總介紹的「行規」,這種關係很容易形成實質上的「利益傳送帶」。據瞭解,1998年郝和平任醫療器械司司長的同時,其妻正在中國醫療器械工業總公司擔任某部門負責人。醫療器械司的工作職責之一,正是負責國產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廣告和出口證明等各類審批件的受理、形式審查和發證等工作。
附八、國家藥監局司長私藏槍支受賄百萬
8月9日記者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涉嫌收受醫療企業商業賄賂價值上百萬元,同時非法私藏5支槍支,目前已被公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據檢方指控,郝和平曾兩次收受醫療器械公司的現金,還有一張高爾夫俱樂部的會員卡以及一輛本田雅閣轎車。郝和平之妻原某、醫藥集團主管付玉清因共同涉案,也被起訴。
此前媒體報導,去年7月,郝和平因涉嫌受賄被刑拘,此前6月,原局長鄭筱萸被免去局長職務。今年1月12日,藥品註冊司司長、中國藥學會秘書長曹文莊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帶走。同時被帶走的還有藥品註冊司助理巡視員、註冊司化藥處原處長盧愛英、國家藥典委員會秘書長、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原副所長王國榮。(李欣悅)
附九、國家藥監局高官落馬 內部權力監管失位
來稿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