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勞動時間超長,且無加班費。
2000年以前,該企業需要連續生產的崗位,實行四班三運轉,工人每班工作8小時,每週平均工作43小時,休息1.7天。2000年以後,因工人大量被「買斷」下崗,勞動力不足,在崗人員實行12小時對12小時倒班,(即:早班從早8點上到晚20點,夜班從晚20點上到早8點。)工人每班工作12小時,每週工作60小時,每月加班時間長達72小時。例如:該企業鋼絲車間鍍鋅線週轉工的工作時間是,早班從早8點上到晚20點,夜班從晚20點上到早8點,工人每週連續上兩個早班、兩個夜班、休息兩天。然後,再開始新一遍的上班循環。並且無加班費。該企業的做法已嚴重地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2006年7月底,該企業鋼繩車間一青工就是因上夜班時間過長,疲勞過度,精神恍惚,觸電身忘,直至天亮才被發現,一個18歲的生命就這樣終結了。
二、利用「勞務派遣」形式,聘用協議工,規避企業法律責任。
2000年以後,該企業為滿足用工的需要,通過一個與其有關聯的企業在社會上大量聘用所謂「協議工」,現用「協議工」已達400多人。這些「協議工」分別來自農民工、城市下崗工人、原企業的買斷人員。他們拿著遠遠低於正式工的450元錢基本工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平均達1000元左右),同正式工一樣在固定崗位上,從事每天12小時的工作,並且沒有加班費,沒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他們所拿的450元基本工資也遠遠低於咸陽市所規定的540元最低工資標準。例如:該企業鋼絲車間鍍鋅線協議週轉工就享受這樣的勞動待遇。與此同時,該企業的中層領導每年年收入達5~6萬元,高層領導每年年收入達10~20萬元。該企業的做法已嚴重地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二條。違反了《陝西省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違反了《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條。
綜觀該企業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其實質就是當權者利用權力將為企業做出多年貢獻的老職工下崗,以推卸企業對老職工應承擔的責任。再利用權力以極低的報酬招用臨時工,讓他們從事長時間的非人勞動,榨取他們的剩餘價值,分享他們應該分享的勞動成果。國家雖然也能從中分享一部分勞動成果,但它是以傷害勞動者的利益為代價,使政府失去了民心,失去了勞動者對改革的支持,政府遲早要為此做出補償。而真正的獲利者則是該企業當前的當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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