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0-09 12:25:47作者:
"中國建設銀行(0939.HK)原董事長張恩照涉嫌受賄415萬,出庭受審願認罪",在平靜的表象下激盪、潛行了一年有餘之後,張恩照案的真相終於開始走進大眾視野。
為張恩照涉嫌受賄案擔任辯護律師是一項體力與腦力兼備的差事。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高子程,在9月28日參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後的第二天,就遠飛西北開始休假了。
據高子程的同事說,高曾代理過幾位副部級高官的訴訟辯護人,此次給張恩照辯護,是心歷複雜、感觸頗多的一次。曾經貴為建行董事長與行長、被金融圈視為"最有影響力的金融家之一"的張恩照,在風光巔峰折翅而下,至2005年5月羈押到秦城監獄,其間巨大的心理落差可想而知。據知情人透露,在歷經數次情緒跌宕之後,張恩照後期"已經看開了",間斷讀些法律書籍,心態平和下來,並多次表示:進來後始知親情最珍貴!
北京一中院的庭審只進行了一天,一位旁聽過庭審的銀行界人士說,此案不會再開庭審理,預計一審判決時間約為10月底。張恩照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及其助手曹南江,均表示在判決生效前不接受相關採訪。
中國起訴未涉及美國訴案
2005年3月16日,建行突然對外公布,該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因"個人原因"辭職。此時,正是建行緊張醞釀海外上市的敏感期,張恩照突然落馬,令海內外資本市場一片嘩然。
至同年6月20日,建行在其網站上發布公告稱,張恩照因涉嫌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紀律檢查機關的審查。
在張恩照辭職7個月之後的2005年10月27日,建行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此時的榮耀與喧嘩,僅成為在建行磨練達40餘年的張恩照追憶時的幻影。
以時間推斷,張恩照由"雙規"轉入正式羈押應在2005年五六月份之間,間隔較短,可能與張恩照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好有關。而這一點,正是庭審時張的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之一。
就在張恩照被調查之前的2004年12月9日,一家中國公司G&D在美國加州蒙特雷縣高等法院起訴美國FIS公司、FNF公司和FNIS公司,以及個人被告張恩照、鄒建華、葉向平,還有在開曼群島註冊的香港長達科技公司。這起訴案牽涉到1.76 億美元的建行信貸管理軟體系統進口項目的合同糾紛,原告控告上述三家金融IT服務供應商合同違約,並藉美國卵石灘高爾夫球之旅的機會,向張恩照行賄100 萬美元以上,違反了美國<黑社會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
美國訴案中提及的張恩照"涉嫌受賄100萬美元、蓄意干預合同實施",是否是導致張突然落馬的原因,為海內外媒體極為關注並追蹤報導的關鍵點之一。
而在9月28日北京一中院庭審中,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在起訴中稱,張恩照於2001年至 2004年間,先後19次收受3人行賄的美元、港幣、人民幣、手錶、房屋等物,價款折合人民幣415萬元。檢方指,張恩照在收受賄賂後,利用職權給行賄人的貸款等行為提供了便利。經本報記者向一位旁聽庭審的人士核實,此次公訴,檢方的指控並未涉及美國一案。
另據<北京晚報>報導,高子程的辯護認為,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是張恩照主動交代的,應視為自首情節;張恩照在上海收受的價值265萬的房屋,是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送的,張恩照並未因此為老朋友謀取過不正當利益,因此這套房屋不應算做受賄物品。
經本報記者多方核實,向張恩照贈送"價值265萬的房屋、並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正是張恩照美國被訴案中的另一被告——鄒建華。鄒是擬向建行提供IT設備的FIS與張恩照建立聯繫的中間人,在幾方合同中,他的身份是FIS前身公司的一位" 客戶經理"。張恩照在美國卵石灘高爾夫球之旅(原告稱由FIS支付張恩照包車、打球、住宿費用共約5000美元),與其妻兒在香港、洛杉磯、拉斯維加斯之旅,均由鄒建華陪同,或是由鄒代為預訂旅館。
美方原告稱,除旅行開銷外,鄒經手的花費還包括大量在北京、上海和香港的鮑魚和魚翅酒店消費的餐飲票,從香港購買多臺數碼相機,多件名牌化妝品、時裝的發票等。
另據美方原告指控,張恩照涉嫌直接受賄105萬美金,是以給長達科技介紹費之名,通過鄒建華(長達科技人士)之手給到張的。
上述指控事由,在北京一中院的庭審中均未涉及。鄒建華的多重、特殊身份,使其成為張恩照在中、美兩個訴案中一個特別的關聯人物。
能否"減罪"的關鍵點
據一位旁聽庭審的人士說,張恩照在法庭上對其受賄的指控表示認罪,其辯護人則對受賄金額提出異議。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張恩照於2001年至2004年間,先後19次收受3人行賄的美元、港幣、人民幣、手錶、房屋等物,價款折合人民幣415萬元"提到的受賄金額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知情人透露,415萬元受賄款包括的第一部分是150萬元的現金與實物。此150萬元的行賄人多為曾經在建行獲得貸款的企業主或是商界人士,除現金之外,還有兩塊價值1.6萬元的名貴手錶等物,估算涉及相關貸款額為數億元。對於檢方的對應認定 ——"張恩照在收受賄賂後,利用職權給行賄人的貸款等行為提供了便利",辯護人沒有異議。庭審時,辯護人稱:張恩照對行賄人的貸款要求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審批放貸時向有關分行行長打招呼,但每次均向他們提示,貸款要在符合條件、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放行;第二種是對幾筆貸款的展期,"張同樣對底下的人說過要防範風險"。
此類打招呼是例行的公事公辦,還是另有旨意,庭審時沒有做進一步辯論。據說檢察院已向建行北京分行、四川分行的相關負責人做了調查,並有相關筆錄。
415萬元受賄款中的第二筆,即是由"與張恩照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鄒建華送的房屋。此為一套合同價為150萬元、檢方請中介機構評估為265萬元的豪宅。在此,鄒身份是一位天津私營企業主,辯護人稱鄒與張沒有任何職務關係——鄒或是其關聯公司沒有從建行獲得一筆貸款。
辯護人稱,鄒與張是經常一起吃飯、談天的朋友,沒有職務往來,因而接受這樣的贈予不應認定為 "受賄";而且此套房屋一直由鄒租賃出去,張本人沒有享有直接利益。但公訴人認定鄒的送房行為是因張的職務與地位所致,其潛在利益關係與張職務相關,此房已過戶給張恩照,法律上歸張所有。
另據辯護人庭審時稱,鄒建華確實曾向張恩照建議建行採購日本IT系統,而張向建行主管IT的相關負責人核實時,聽到的信息是,建行當時採用的是IBM設備,如要改用日本系統,升級時將會成本很高,因而張"並沒有採用鄒的建議"。那麼,此後鄒是否將張捲入另一場美方IT供應商的合同案中,並引發張直接的"落馬"?對此,庭審時沒有涉及。
無論如何,後一項265萬元"受賄款"是否能夠認定,都是張恩照量刑的關鍵點之一。辯方認為:由於房子的使用權並未實際轉移,而依當時情況,張完全可以要求鄒交鑰匙,實際佔有該房,但在有關組織進行調查前,張恩照建議其家屬付了房款,"收受他人財物"這一犯罪結果並未發生。因此,依據<刑法>第24條規定,應定為犯罪中止,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有法學界人士分析,此項罪名的認定,可能涉及到對張恩照量刑——如果認定受賄款為150萬元以下,並認定張有自首情節的話,則張可能獲刑期為10年-15年。但此猜測未獲得任何權威部門的評論。
張恩照所謂"功與過"
庭審時,控辯雙方就張恩照"自首情節"進行了兩點質證:
<起訴書>提到,在司法機關尚未介入時,在有關組織對張調查期間,張主動交代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張恩照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問題,接受審判,相信人民法院公正處理。
<起訴書>認定,張恩照所收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辯護人稱,在有關組織對張恩照調查期間,張不但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而且主動說明瞭全部髒物、贓款的去向和所在地點,通過組織向家屬寫信,上交贓款贓物。而且他始終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追悔莫及,深感對不起黨和人民對自己的信任和期望,並決心在今後的歲月裡積極改造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此外,辯護人稱,張恩照主觀惡性程度不大。張在為請託人提供幫助時,"從主觀上講,考慮到建行的利益,要求防止風險,按規定和條件辦理,否則就不辦理。客觀上,所有貸款均符合建行的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沒有違規貸款"。對此,庭審時沒有進一步辯論。
對張恩照的職務行為給建行帶來的功過影響,辯護人特別提到如下辯辭:在張恩照任建行行長期間,國際上權威的金融雜誌,在公布2004年全球最佳銀行獎評選結果時,用了"健康"和"穩定"來形容建行的業務發展。辯護人說,"這說明在2004年建行的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業績,時任行長的張恩照功不可沒。"
張恩照在秦城監獄的400餘天裡,偶會提及的一句話是:希望考慮一下在中國做行長的身份,有攬儲任務,還有放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