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應注意五大事項

發表:2006-09-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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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人員、留學中介機構在選擇國外留學學校時以及選擇合作學校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近日提出五大注意事項:

這位負責人說,一是要注意各國的教育管理體系不盡相同,學校的規模大小不一,教育、教學質量參差不齊,應通過正規渠道瞭解學校的實際辦學資質、條件等。

二是如果選擇提供學歷、學位教育的學校,尤其是選擇某些國家的私立學校,務必弄清學校所頒發的學歷、學位是否經所在國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權威機構承認或註冊,不要選擇那些雖經所在國有關部門批准合法辦學並能授予學位,但是其頒發的學歷、學位卻不被所在國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權威機構承認或註冊的學校。

三是一些國家的私立學校、大學預科學校特別是私立語言學校與高等教育機構並不接軌,而有的國家根本就沒有大學預科,對這些情況應全面瞭解,以免被虛假廣告宣傳誤導。

四是對於那些資質情況不夠瞭解的國外學校,務必注意查看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 (組)出具的對該國外學校的教育資質認定文件。要警惕個別學校或機構故意利用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合法資格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等領事認證文書代替教育資質認定文件進行欺騙性宣傳或招生活動。目前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對國外教育機構的資質認定,統一使用既包括學校中外文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建校時間、在校學生數及中國學生數等基本內容,也包括學校性質、辦學層次、頒發學歷、學位是否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權威機構認可等核心內容共計11項內容的《國外教育機構資質情況認定表》,通過這個表格比較容易判斷國外學校的實際辦學情況。

五是如果通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出國留學,除應選擇經過資格認定的自費留學中介機構外,還要核實和確認中介機構的國外合作學校的實際辦學資質以及該留學合作項目是否經過所在盛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此外,還要注意簽署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留學中介服務合同。建議留學人員使用或參考使用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4月28日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示範文本)》。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建議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瞭解有關情況和信息。一是通過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和中國留學網進行查詢;二是諮詢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及外國駐華使館。

據介紹,國外學校名單公布工作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承辦。為便於廣大留學人員和有關機構瞭解國外學校的詳細情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接受留學人員和社會各界對國外學校資質情況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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