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強衛的第一封公開信
你也許早已記不得被您迫害了十多年的香港商人於逢泉了,不過我卻一直沒忘記你,更沒有忘記你對我的迫害,今天,我要聲討你!
我叫於逢泉,1946年生,戶籍:香港。我是你害的眾多人中的一個。
所謂善惡到頭終有報,我想是你得到報應,我討回公道的時候了。我的案子在你任職期間,從1995年打到1998年,以一紙中止執行而壓住不辦。這其中的的原因,你是心知肚明,你為虎作倀這麼多年,拒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命令,維護以專門騙取對方定金和貨款為目的設立的詐騙公司──北京東星進出口公司的利益,使得我贏了官司得不到執行,讓涉外仲裁成為一張廢紙,這就是你的「為民作主」嗎?
1994年11月10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我公司與北京東星技術進出口公司來料加工合同糾紛案作出了(94)貿仲字第5513號終局裁決書。裁決北京東星技術進出口公司應在1994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我公司款項總計911547.88美元和119000元人民幣;逾期,則加計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月利率0.8%的利息。這樣一個通行全世界的基本法理,卻因為你的干涉,遲遲不能執行,我們遞交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帳號給第一中級法院,第二天帳號就沒錢了,當初還以為見鬼,但當你登臺亮相以後,謎底清楚了,是你在以權代法,濫施權威,凌駕於法律和公民權利之上,黑手高懸,甚至不惜從幕後策劃、暗中袒護,直接跳到前臺,當我依法提出破產清算後,你竟然強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止執行,惡毒的掐斷了正常進行的司法程序,你以慣用的障眼法,以保護國家利益為名,剝奪了眾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只不過是其中之一。
我的案件完全具備執行能力,不能執行就是你枉法所致。我的執行案件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派專門調查小組對此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研究後,於1996年11月23日,正式下達了最高法院「法律意見書」(1996經字第413號文件),在文件中肯定了我的合法權益地位,但是,卻在你的操縱下,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名義,以執行庭副庭長王保民口頭傳達的方式告訴我,第一中級法院從未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後在我再三追問下,又答覆我:文件在轉達中丟失,沒人告訴他(王保民)有這個文件,於我個人無關。當王告訴我這個結果時,已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期限(60天)幾天了,那天是1997年1月27日。這種彌天大謊,這種為保護詐騙公司的利益而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而不顧的行為,哪一級法院的法官敢如此作為?敢如此對待上級領導機關的命令呢?在下達中止執行裁決書的時候,我當場作出抗議的表示,執行庭副庭長王保民道破了天機,他鄭重的告訴我:這個終止執行裁定是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強衛批准的。強衛,你在本案中的角色不是昭然若揭了嗎?你的罪責是逃脫不掉的。你要為此行徑付出代價,受到懲罰。你十年來利用北京市政法委書記的權利,幹了多少坑害百姓,踐踏法律的事情,你一手遮天,國家的法律和最高司法機關在你控制下的北京形同虛設,現在,離打掉你這個北京市腐敗勢力老大的時候不遠了。
這些年來,我百思不得其解:你強衛與我素未謀面,往日無冤,今日無仇,我既非你仕途上的絆腳石,亦非你政治上的競爭對手,你何故要對我一個香港公民下如此毒手呢??我現在突然想明白了,你不會無利不起早的!你如此踐踏法律,以權代法,作惡多端!難怪北京早有民謠流傳:強衛、強衛,強盜的衛士。在北京被掠奪財富的香港商人不是我一個,像香港嘉利來公司在北京的遭遇,難道你不心知肚明嗎?你能逃脫干係嗎?!
當然,你也和所有的貪官烏吏一樣,不見棺材不落淚,畢竟你現在依然大權在握,我一個連生計都難以維繫的香港公民,能奈你偉大的強書記如何呢?
但「我以我血濺軒轅」,不破不立,鳳凰涅磐,捨得一身剮,一定把你強衛拉下馬。我已在2006年8月8日請中外媒體錄好了「公示遺囑」,並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批准我在中外媒體和律師的共同見證下,到天安門廣場自焚。我堅信:數百萬香港同胞以及海內外的新聞媒體和普天下有良知的中國人,會給我一個公道的評判!我在此仍憂心的是;香港同胞的合法權益何時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
於逢泉(簽字)20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