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9-06 03:29:01作者:
美國簽證類型(總貼) 此貼介紹美國簽證代號和簽證類別簡介
有些國家為了便於識別和管理,根據申請簽證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種不同的字母代號標明在所簽發的簽證上。這種字母代號就是簽證代號。
目前使用簽證代號最多的是美國,其中非移民簽證代號有18種之多,每個種類再細分為多項。簡介如下:
(1)A類簽證(即外交公務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A-1:外國政府派駐美國的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家屬成員;
A-2:外國政府的其他官員、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A-3:A-1和A-2類簽證獲得者的隨從、僕人、私人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2)B類簽證(即商務旅遊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B-1:以經商貿易、考察訪問等處理有關事務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員;
B-2:短期探親訪友、旅遊觀光者。
(3)C類簽證(即過境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C-1:過境的外國人;
C-2:過境去聯合國紐約總部的外國人;
C-3: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隨從、僕人、私人僱員及其家屬。
(4)D類簽證(即機組人員,海員簽證)的簽發對象為:
各國國際航班上的機組人員和*船上的海員。
D-1 船員或飛行人員(隨原來搭乘的*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船員或飛行人員(不隨原來搭乘的*船或飛機離境者);
(5)E類簽證(即國際條約或協議投資者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E-1: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美國經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美國投資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類簽證(即留學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F-1:留學者(即自費留學者);
F-2:F-1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類簽證(即國際組織員工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G-1: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組織的首席常駐代表、代表下屬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人員的家屬成員;
G-2: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3: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或者非國際機構組織成員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4:國際機構組織官員,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G-5: G-1、G-2、G-3、G-4人士的侍從、私人雇佣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H-1 具有傑出成就及能力的臨時工作人員;
H-1 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
H-2A 提供短期農業勞務的人員;
H-2B 提供短期非農業勞務的人員;
H-3 受訓人員;
H-4 H-1、H-2、H-3人員的家屬;
I 新聞工作人員,其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客;
J-2 J-1的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 國際公司受調派人員;
L-2 L-1的家屬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職業學校的學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有特殊成就,來美尋求其繼續工作,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運動家、藝術家、演藝人員在美國團體交換計畫下,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國際文化交流人員;
R 神職人員;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約駐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及有關人員。
有些國家為了便於識別和管理,根據申請簽證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種不同的字母代號標明在所簽發的簽證上。這種字母代號就是簽證代號。
目前使用簽證代號最多的是美國,其中非移民簽證代號有18種之多,每個種類再細分為多項。簡介如下:
(1)A類簽證(即外交公務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A-1:外國政府派駐美國的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家屬成員;
A-2:外國政府的其他官員、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A-3:A-1和A-2類簽證獲得者的隨從、僕人、私人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2)B類簽證(即商務旅遊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B-1:以經商貿易、考察訪問等處理有關事務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員;
B-2:短期探親訪友、旅遊觀光者。
(3)C類簽證(即過境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C-1:過境的外國人;
C-2:過境去聯合國紐約總部的外國人;
C-3: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隨從、僕人、私人僱員及其家屬。
(4)D類簽證(即機組人員,海員簽證)的簽發對象為:
各國國際航班上的機組人員和*船上的海員。
D-1 船員或飛行人員(隨原來搭乘的*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船員或飛行人員(不隨原來搭乘的*船或飛機離境者);
(5)E類簽證(即國際條約或協議投資者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E-1: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美國經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據國際條約或協議在美國投資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類簽證(即留學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F-1:留學者(即自費留學者);
F-2:F-1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類簽證(即國際組織員工簽證)的簽發對象分別為:
G-1: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組織的首席常駐代表、代表下屬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人員的家屬成員;
G-2: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3:政府未承認的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的代表及其家屬成員或者非國際機構組織成員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家屬成員;
G-4:國際機構組織官員,僱員及其家屬成員;
G-5: G-1、G-2、G-3、G-4人士的侍從、私人雇佣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H-1 具有傑出成就及能力的臨時工作人員;
H-1 H-1B專業人員工作簽證
H-2A 提供短期農業勞務的人員;
H-2B 提供短期非農業勞務的人員;
H-3 受訓人員;
H-4 H-1、H-2、H-3人員的家屬;
I 新聞工作人員,其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客;
J-2 J-1的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 國際公司受調派人員;
L-2 L-1的家屬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職業學校的學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有特殊成就,來美尋求其繼續工作,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運動家、藝術家、演藝人員在美國團體交換計畫下,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國際文化交流人員;
R 神職人員;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約駐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及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