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認為是依法治國的中共當權者,每一年都要通過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是,中國民眾越來越清楚地看到,越來越具體化的中國司法制度,其操作程序的紊亂與執政程序的隨意性也隨之更明顯地凸現了出來。在這個遊戲裡,是權位主義與官本意志的結合,是錢權蜜月與司法公正的對壘。由於制度本身的缺陷:操作程序代表權貴意志——製作章程的系統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執行程序「彈性」過大——量刑系統權大於法,把本身非人性化的中國法制體系運作得更加黑惡。所以,中國還沒有步入有章可循的法制軌道上來,中國離依法治國的道路還十分遙遠。
對貪官量刑厚此薄彼是近兩年民間議論最多的話題,令中國老百姓困惑、迷茫的同時,人們發出一連串的驚呼:「中國的貪官為什麼越反越多?」「反腐敗,為何對貪官量刑越判越輕?」
「死不瞑目」的成克傑、胡長青
早在五年前,人們就傳說,成克傑、胡長青是死於剛直不阿的朱鎔基之手,不是死於中國法制制度本身,是鐵腕朱鎔基重權出擊才有一些貪官身首異處的結果。現在,這些猜測似乎有了更準確的依據,因為貪污、挪用公款金額4.82億美元余振東(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只判了十二年徒刑,貪污、挪用公款4.2億元人民幣的「金融大盜」陳滿雄(廣東中山市實業發展公司負責人)只判了十四年徒刑,涉案金額2億多元的張宗海(重慶市原委常委、宣傳部長)只判刑十五年。成克傑、胡長青及「河北第一秘」李真沒有逃脫殺頭的命運,他們的涉案金額與僅隔六年、三年後的余振東、陳滿雄、張宗海相比,那是小巫見大巫。成克傑、胡長青與李真的在天之靈也會鳴冤叫屈,死不瞑目。他們將對著顯失「公正」的死刑律條喊一聲「雖生而得意,卻死不逢時」。他們的罪行比起同類的罪行要輕得多,但在同一個時空中,面對同一部法律,他們卻死了,而那些更加饕餮的同類竟活了下來。
對貪官的司法量刑越來越輕了
對貪官量刑的標準是什麼?是貪污受賄的數字!而近兩年來,貪官們貪污的數字越來越大了,但絕大多數都逃避死刑,通過下列案例,可略見一斑。
案例一:2006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案例二:2006年4月5日,新華網報導了兩條貪官被判死緩的新聞。被告人高勇原是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利用先後擔任涼山彞族自治州副州長兼四川攀西高速公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證監會成都證管辦副主任、中國證監會貴陽特派辦主任的職務之便,索要、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955萬多元,構成受賄罪。同時,高勇的財產666萬多元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案金額合計1621萬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覆核終結高勇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三:偷逃稅款高達24億元團夥走私案主犯、「走私大鱷」楊改清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案中主犯、原深圳市惠威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楊改清,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案被告劉浩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例四:今年3月31日,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案,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的數額4.82億美元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
近兩年對貪官的量刑標準,民間紛紛議論說:現在的政策對貪官們越來越有利了,貪官們贏來了第二個春天。
從涉案金額差異看中國司法對貪官量刑不公
追溯中共對貪官量刑的歷史,不能不提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擔任天津地委書記和天津專署專員)。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治河專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扣民工糧、機場建築款及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6272億元(舊幣),折合成現在的人民幣,不過17.16萬元(這些貪污的數額,還不夠現在巨貪們貪污的一個零頭)。當時,毛澤東把巨手一揮,劉青山與張子善就魂歸故里了——1952年2月10日,劉青山、張子善因「嚴重貪污浪費」被判處死刑。
於是,毛澤東時代的官員們自豪地說:這兩個人頭換來了中國官場上至少20年的安定。實際上,這不是中國法制建設的勝利,而是毛澤東威權的勝利,因為那個時候,還根本沒有對貪官量刑的司法標準。因此可以說,劉青山、張子善是毛澤東時代的犧牲品。
但是,半個世紀的今天,中國法制的進程似乎樣樣都有法可依了,實際上,現有的法制,比沒有法制更可怕。因為,中國的司法官員們正是在合法的法製程序下做遊戲,也就是說,各種違法行為都是在合法程序下法制化了。
《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正是有了這種一個可操作的標準,使法制 「精英們」在操作時有了更大的彈性,其結果是:貪得越多、數額越大,反而越安全了。縱觀巨貪們貪污、受賄、挪用、私分的金額數據,遠遠不是區區「十萬元以上」這樣一個模棱兩可的量刑標準了,而他們的涉案金額都是「十萬元」以上的十倍、一百倍、甚至是一千倍以上,但是,處以極刑的只是極少數,而是「死緩」或無期徒刑,所謂的「死緩」,都是「活動活動」後變成無期、無期改為有期的遊戲。
中國司法制度對貪官量刑的標準是什麼?應該說,是貪污受賄的錢財數據,但是,真正處以極刑量刑的尺度是多少?沒有!現在看看被處以極刑——死刑的案犯與沒有處以極刑的案犯的情況,可以看出一些有趣的現象:
貪官執行死刑的案犯是:楊前線,原廈門海關原關長,涉案金額1.6億元;金鑒培,湖北省政府駐港辦事處原主任、香港宜豐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涉案金額 1.88 億;葉季湛,廈門市工商銀行原行長,涉案金額1.06億元;周北方,北京首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涉案金額8300萬元;盧萬里,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涉案金額5600萬元;謝炳峰,中行南海分行辦事處原工作人員,涉案金額5000萬元;周長青,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涉案金額5000 萬元;李真,湖北省國稅局長,涉案金額4800萬元;陳煒,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涉案金額4800萬元;成胡傑、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區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涉案金額4100萬元;王懷中,安徽省原副省長,涉案金額1100萬元;胡長青,江西省原副省長,涉案金額545萬元。
而同樣涉案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甚至超過億元的巨貪們,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絕大多數都被判決為死緩、無刑或有期徒刑。享譽「草鞋公僕」 之稱的張宗海是重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其收受賄賂、資金來源不明共計2億元,在中國50名巨貪中排名第三,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吳耿岳,廣西玉林陸川縣原副縣長,貪污受賄600萬元,死緩;趙玉成,廣東深圳龍海海關原關長,受賄1000萬元,無期;劉忠山,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原董事長,貪污受賄1000萬元,死緩;李紀周,公安部原副部長,貪污受賄1700萬元,死緩;譚照華,湖南省物資廳原廳長,挪用公款罪、受賄罪2100萬元,判刑11年;王鐘麓,浙江省原副省長,受賄僅僅3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 年;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
顯然,按照涉案金額來衡量對貪官的量刑標準,是沒有法制依據的,因為涉案金額2億元的張宗海只判了 15年有期徒刑,而涉案金額545萬元的胡長青卻被槍斃了,涉案金額1700萬元的李紀周及涉案金額2100萬元的譚照華都達到了「刀下留人」的效果;而涉案金額1100萬元的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中,涉案金額4100萬元的成克傑都走上了斷頭臺。這種量刑尺度無標準的結果告訴貪官們:貪十萬元是貪,貪一百萬元、一千萬也是一個貪,何貪而不為呢?被排為「中國50名巨貪排行榜」的貪官們,其貪污受賄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執行死刑的只有21人,而其他29人都是死緩或無期刑(另有3人外逃、1人自殺),既然修改後的《刑法》已執行九年,貪污受賄在10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而執行死刑的案例有沒有呢?沒有一個!貪污受賄11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判處死刑的案例有沒有呢?同樣也沒有一個!因此可以說,《刑法》規定「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是紙上談兵,根本不具實際意思。
既然不是靠涉案金額量刑,那麼,無庸質疑,對貪官的量刑,是把「十萬元以上」作為一種量刑的起點,留給當權者(包括法律「精英」們)游刃有餘地小拭牛刀,將量刑的權力玩弄於股掌之間。
#p#從時間差異看中國司法對貪官量刑不公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的,而上述巨貪們的發案時間全部是在1997年以後,在這九年時間裏,其量刑標準同樣不公平。僅從時間性來比較,2001年對貪官量刑標準與2005年對貪官量刑標準普遍存在厚此薄彼,也不能一碗水端平。
相比之下,2001年期間的貪官量刑就倒霉得多了。涉案金額超過1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而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佔70%,其他被判有期徒刑,涉案金額500萬元以下4000萬元以下被判處死刑的佔80%。
案例一:2001年2月,原四川樂山市物價局局長楊旭英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4萬元;挪用公款103.4萬元,合計137.3萬元,被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二:2001年2月,江蘇丹陽市原文化局局長束成亮,利用職權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贓款人民幣28.2萬元、美元2300元,贓物NEC數碼照相機1臺、愛普生印表機1臺、雷達手錶1塊及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
案例三:2001年2月,原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馬其偉受賄人民幣236.6萬元,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案例四:前廣東韶關某銀行行長官有仁,貪污公款人民幣2176萬元。2001年12月20日上午被韶關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時間差僅隔四五年之後的2005年開始,對貪官們的量刑標準普遍存在「留條小命」的現象。涉案金額超過1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佔 40%,其他都是有期徒刑,涉案金額5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上被判處死刑的佔30%,死緩及無期徒刑佔50%,有期徒刑佔20%。
案例一:原商務部機電司助理巡視員賈小左,受賄人民幣197萬元、港幣100萬元、美金8萬元和價值10567元的象牙尖工藝品一件,合計涉案金額452萬多元,2005年5月9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四年前的楊旭英涉案金額137、3萬元被判無期。
案例二:宿州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楊哲信,受賄96.8萬元,並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等罪狀。2006年6月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與四川樂山市物價局局長楊旭英挪用公款103.4萬元相比,其涉案數額也十分接近,而楊旭英被判為無期徒刑。五年前的馬其偉受賄236.6萬元被判死緩。
案例三: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田玉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田玉飛因受賄1804.8萬餘元,另有1238.3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涉案金額共計3043.1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五年前的廣東韶關某銀行行長官有仁貪污公款人民幣2176萬元被判處死刑。
案例四:2006年8月2日,原浙江杭州蕭山區衙前鎮明華村黨總支書記陳關生挪用公款、受賄等罪4000萬元,三罪並罰,被江杭州蕭山區蕭山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身為副省長的胡長青受賄數額還趕不上一個村支書,與貪污受賄4000萬元村支書陳關生相比,胡長青在天之靈也會因為只貪了500多萬元就吃槍子而羞愧無比。
相比之下,近期,前中銀(香港)總裁劉金寶貪污受賄和擁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共2300萬元被判死緩、黑龍江綏化原市委書記馬德受賄600多萬元被判死緩、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702萬元被判死緩。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受賄400萬元,也是死緩。
如果胡長青、陳克傑、李真泉下有知,也會找江澤民、朱鎔基索命的。但是,現階段,受賄、挪用公款4000萬元的陳關生、涉案金額3043、1萬元的田玉飛、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的畢玉璽、貪污受賄和擁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共2300萬元的前中銀(香港)總裁劉金寶、受賄600多萬元的黑龍江綏化原市委書記馬德、受賄702萬元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400萬元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受賄496萬的山東省青島市市長助理王雁等等數十個貪官都沒有被判死刑,而是死緩和無期徒刑,他們是否會對胡錦濤、溫家寶的「不殺之恩」感恩戴德呢?可能只有他們自己心裏清楚。
從上述不勝枚舉的案例不難看出,由於時間差,中國司法對貪官的量刑不是越來越重了,而是越來越輕了。這些案例同樣看出一個危險的信號:今天的胡溫體制,對於蝗蟲般凶猛的官僚貪污系統已是鞭長莫及,或者說,通過「槍下留人」來討好官員隊伍的穩定。在此情況下,量刑的尺度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放寬。
從官職級別差異看中國司法對貪官量刑不公
「官小重判」和「大官輕判」是一個普遍現象,因此可以說,即使是官員與官員之間,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並非為貪官鳴冤叫屈,而是通過現象看本質。
眾所周知,在縣市一級,或者說中小城市,中國司法部門對基層的「芝麻官」貪污受賄量刑的尺度要嚴厲得多。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被判處2年到7年徒刑,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而被判處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多如牛毛,而這些被判刑的「蝦兵蝦將」,在新聞媒體看來,似乎是「不足挂齒」而不予曝光。被曝光的現象只是極少數。
例一:江蘇省銅山縣法院審結一起共同貪污受賄案,江蘇徐州種牛場原場長、黨總支書記閆某與徐州種牛場原黨總支委員、湖田農場場長閆某某,兩人貪污受賄僅10萬元,分別被判處4年、8年有期徒刑。
例二,有個叫李福利的縣級檢察院檢察官發表文章透露,該縣環保局原局長常某某受賄2.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該縣建行白莊代辦所原所長陳某某(女)挪用公款41.7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該縣土地局執法隊原隊長劉某某受賄2.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該縣糧庫原主任畢某某私設 「小金庫」數額達56萬元之多,將其中的5.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同時挪用公款2萬元,合計僅7.5萬元,畢被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例三:河南省固始縣糧食局原局長兼黨委書記徐保祝和該局財務股原股長陳元海、原副股長林峰3人從2000年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收入不入賬、虛開發票等手段,共同貪污、受賄近30萬元。分別被判處2年、13年和緩刑3年的徒刑。
倒霉的自然是基層的「蝦兵蝦將」,受到保護的還是級別高的巨貪們,從中國司法對巨貪們的量刑標準來看就可窺視其中的不公正待遇了。
原山西省翼城縣委書記武保安擔任縣委書記8個月賣官斂財500萬,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安徽省宿州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楊哲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6.8萬元,並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7日以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楊哲信有期徒刑14年。而河南省固始縣糧食局原財務股原股長陳元海貪污只不過十多萬元,卻被判處13年徒刑,江蘇徐州種牛場閆某與湖田農場場長閆某某兩人貪污受賄不過區區10萬元,分別被判處4年、8年有期徒刑。
有一位中級檢察院的檢察官曾向筆者透露,級別高的官員貪個三、五十萬元、抑或三、五百萬元,是普遍現象,也不會引起重視,他們只有由「小貪」幾十萬元逐步大貪到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小鼠變成了碩鼠後才有「翻船」的可能性。因為到了縣處級以上、省部級以下的「高端」,其璉接的關係網與保護傘鋼鐵般堅固,貪污系統上下貫通,紀委、檢察院的人員根本無法「滲透」其中去查案。
#p#說穿了一句話:中國的司法程序對高級別的官員是失效的,受到查處的高官對象都是一些案中案受到牽連、生活作風不夠「檢點」、人際關係不「融洽」、抑或是政治鬥爭慘敗下來的倒霉者而已。因此可以說,貪官的落馬不是司法公正,而是政治上「不成熟」。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受賄572.288元而被判刑11年,就是他遼寧的貼心兄弟「不小心」招供才把這位省長大人拉出來的。而他在湖北省擔任省長職務期間,是口碑最好的省長。如果不是「東窗事發」受到誅連,張國光大人現在還不是照樣要風得風、要雨得雨,車上車下,八面玲瓏!
普遍的事實是:基層的小官吏貪污受賄10萬元至20萬元,可能被量刑十年以上,而巨貪們貪污受賄數百萬元也只是判刑十多年的量刑標準。那些基層的小貪官與巨貪(大官吏)相比,就像蝦兵蝦將與大魚。一條大魚——巨貪的貪污受賄金額,其餘額都是小貪們的數倍,對小貪們的量刑卻如此嚴厲,同樣貪污受賄的結果是:級別高的官員只要貪得適可而止,就會相安無事,但如果太貪婪,東窗事發的可能才多一些;基層低級別的小貪官(蝦兵蝦將),只有貪成巨貪後,用貪污受賄的錢建立了貪污系統的關係網才不會翻船。
貪污受賄一千多萬元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一語道破了真諦,在審訊過程中,畢玉璽輕描淡寫地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收了些「喝茶錢」。既然收了一千多萬元只是「喝茶錢」,那麼,到了他那個級別、進入他那個角色的官員收受一、兩千萬元的「喝茶錢」就是普遍現象了。在這裡,畢玉璽留下了一個讓人們去思索的話題:到他那個層次的大官要員,收受喝茶錢、抑或收受送小姐的小費錢、收受送二奶的服飾錢、收受送三奶的化妝品錢、收受孩子的壓歲錢,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太過稀鬆平常了。
從「海龜派」看中國司法對貪官量刑不公
2006 年,對中國的老百姓來說,有一件事情是最令他們百思而不得其解的,同時,也引起了網民對中國司法制度更深層次的反思。3月31日,因為貪污、挪用公款數額 4.82億美元的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被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余振東被判處有期徒刑12 年。
4.82億美元是多少?換算成人民幣是40億元,是一些貧困縣超過50年的財政收入。
貪污、挪用公款40億元而只是判了12年徒刑,這令中國老百姓困惑的同時,是無邊的憤怒。
人們不竟要問:中國司法制度怎麼這麼脆弱無力?中國的「司法精英們」對貪官為什麼要這樣放縱?中國《刑法》不是明明白白地寫著:「個人貪污、受賄數額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嗎?那麼,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40多億元人民幣,還不算「情節嚴重」嗎?無庸質疑,余振東不僅是「情節嚴重」,而且十惡不赦的竊國大盜,他利用中國銀行系統的管理漏洞進行瘋狂貪污、盜竊,他所挑戰的就是這個沒有監督制約、漏洞百出的制度本身,而受到巨大損失的是中國人民——他盜取的是人民的錢財。這樣一個無惡不作的巨貪怎麼能不構成「情節嚴重」呢?
但問題是:余振東是從美國引渡回來的「海龜派」。據中國法學專家解讀,這是跟美國「妥協」的結果,更主要是余振東自己「討價還價」的結果: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根據余振東此前與美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美國得到關於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
這確實是令中共當權者深感羞愧的判決。按照民間的說法:他們是打掉牙齒往肚裡吞。在這個案件中,逼迫中國當權者與「國際社會接軌」,強迫中國領導人必須尊重基本的遊戲規則——美國的價值觀,因為按照美國的法制,余振東並不是貪污了4億多美元才被起訴判刑的,而僅僅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才被判刑的,與貪污4億多美元無關,中國當局又是在「協議引渡」的前提下,將余振東「請」回中國的。如果余振東在中國的簽證遊戲及在美國的各項手續合理合法,余振東將類同其他逃到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數千名貪官一樣過著逍遙快活的日子,永遠不會引被中國司法人員「繩之以法」,而問題就出在美國的司法制度對余振東這樣的「大款」太認真、太無情,余振東才會遭遇遣返的厄運。反過來說,如果余振東是美國公民,拿著4億美元到中國來「避難」,他可以通過錢財開道打通任何關節,然而,余振東在美國是失敗者。因為美國的制度是用錢財「攻」不進去的。
儘管余振東在美國是失敗者,但是,他在中國是勝利者,他先後八年時間成功地盜取了40多億元人民幣而不為人知,他成功地逃到美國而中國司法精英們「望洋興嘆」。而這一切,都是中國當權者自食惡果:是千瘡百孔的中國制度給了余振東如魚得水的貪污40億元人民幣的機會。
被排為中國貪官50名的第二名、挪用銀行4.2億元的另一「海龜派」陳滿雄也只是判了14年有期徒刑。
今後,中國的貪官有了一個有例可循的成功範例:第一、瘋狂地無極限地貪污受賄後卷款逃往西方國家;第二、在他國投案自首也行,被當地警方捕獲亦可,總之擁有了絕對免死的保障;第三、被引渡回國。其實,對余振東的判決對貪官們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如今中國司法——抑或說中共當權者對各位一律實行「刀下留人」的做法(只能叫「做法」,因為這種「做法」背叛了現行法律),你們就是貪到富可敵國的水平上,即使不是「海龜派」,而是「本土派」,頂多不就是弄個「死緩」 嗎?按照中國社會的「潛規則」,「死緩」是個什麼東西!不就是活動活動就出來了嗎?
中國第一貪余振東逃過了一死,中國第二貪陳滿雄逃過了一死,並且兩人都被判處不超過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對於「本土派」的量刑是否過重了呢?可以肯定地說,這對挪用公款1.88億元判處死刑的金鑒培是不 「公平」的,對受賄1.6個億判處死刑的楊前線是不「公平」的,對判處死刑的成克傑、胡長青、李真更是不「公平」的,因為中國司法量刑傾斜的天平只對「海龜派」刀下留人,這樣寬恕,巨貪們真的會紛紛「海歸」嗎?這樣溫良,他們真的就會「坦白從寬」嗎?只怕適得其反!而貪官越來越「繁榮昌盛」的現實,反腐敗越來越艱難的困頓,已經證明了國人的這種擔心。
顯然,對「海龜派」余振東、陳滿雄的判決是中共最高決策層拍的板,他們被逼這樣做,是對溫家寶「不廢死刑」的戲弄。更主要是背離、踐踏了中國的「潛規則」——法制基礎。他們明目張膽地把他們自己制訂的法制原則和律條強姦殆盡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執法」只是一句空話、大話而已。
中國的司法制度,對貪官的量刑除了在時間差異上厚此薄彼,金額定差異上厚此薄彼,官職級別上厚此薄彼外,還在地區性差異上量刑厚此彼薄:同樣金額的貪污受賄,在富裕發達的大中城市可以「打通關節」達到不量刑的目的,或者輕判,但在貧窮落後的地區就會被「實判」——按《刑法》第383條判處,只要看看近幾年來對貪官的量刑案例就能得出結論了。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制度不執行,比沒有制度危害還要大。中國司法制度對貪官量刑厚此薄彼,其禍根是這個沒有約束力的一黨執政者本身,因為這個制度本身就透析著人為的操作程序,自然要延續到人為的執行程序,因此,對貪官量刑的厚此薄彼就不足為怪了。
結尾:對貪官的死刑量刑是否還有必要?
2006 年03月11日04:25,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修改刑法的議案,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江必新認為,基於中國歷史傳統和法律文化,以及中國的現實情況、公眾的價值觀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但貪利犯罪的發生和增多,都有複雜的社會原因。對經濟犯罪的預防和遏制,關鍵在於健全經濟管理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應廢除絕大部分貪利型犯罪的死刑。
是的,在西方有些國家(包括有些國家的有些地域),不僅對貪官廢除了死刑,而且對牽涉人命案的罪犯都廢除了死刑。但是,對一個沒有制度做保障,沒有新聞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及多黨派監督機制做後盾的中共當權者來說,廢除死刑將意味著什麼?
實際上,江必新的「高論」說出了中國高端官吏們不敢說的心裏話,說出了由權貴階層組成的人大代表系統不好意思說出的心裏話。如果對貪官判處死刑的量刑標準廢除了,那是為蝗蟲般凶猛的貪官們都留下了一條後路,也為江必新自己留下了一條後路。如果說,中國刑法第383條「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之說對貪官們多少還有一些約束力的話,那麼,對貪官廢除了死刑量刑,中國的貪官將如魚得水,他們將更加肆無忌憚,更加貪婪。
2006-8-26
#p#附錄:50位貪官量刑情況一覽表
涉案金額 |
姓名 |
職務 |
罪名 |
刑期 |
40 億 |
中銀開平支行行長 |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
12 年 |
|
4.2 億 |
廣東中山市實業發展公司負責人 |
挪用公款罪 |
14 年 |
|
2 億 |
重慶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
受賄罪 |
15 年 |
|
1.88 億 |
湖北省政府駐港辦事處原主任、香港宜豐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
挪用公款 |
死刑 |
|
1.8 億 |
紅塔集團董事長 |
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
無期徒刑 |
|
1.6 億 |
廈門海關原關長 |
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 |
死刑 |
|
1.3 億 |
中資公司駐澳門經理 |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
無期 |
|
1.25 億 |
北京市原副市長 |
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
1998 年自殺 |
|
1.06 億 |
廈門市工商銀行原行長 |
受賄罪 |
死刑 |
|
1 億 |
湖北武漢長江動力集團公司原負責人 |
受賄罪貪污罪 |
外逃 |
|
0.85 億 |
陝西西安彩虹集團公司原總裁、董事長 |
挪用公款 |
有期徒刑 17 年 |
|
0.83 億 |
北京首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
受賄罪行賄罪 |
死刑 |
|
0.6 億 |
溫州市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 |
貪污受賄 |
逃亡 |
|
0.59 億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河南分公司總經理 |
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
無期徒刑 |
|
0.56 億 |
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偷越國(邊)境罪 |
死刑 |
|
0.52 億 |
雲南省原省長 |
受賄案 |
死緩 |
|
0.5 億 |
中行南海分行辦事處原工作人員 |
貪污罪 |
死刑 |
|
0.5 億 |
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
貪污罪 |
死刑 |
|
0.48 億 |
河北省國稅局黨組書記、局長 |
受賄罪 |
死刑 |
|
0.46 億 |
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 |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
死刑 |
|
0.44 億 |
廣東省深圳市能源總公司原總經理 |
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有期徒刑 12 年 |
|
0.41 億 |
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區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 |
受賄罪 |
死刑 |
|
0.4 億 |
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楊家坪分理處會計 |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
落網 |
|
0.4 億 |
安徽金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 |
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緩 |
|
0.4 億 |
北京市原市委書記 |
貪污罪、玩忽職守罪 |
有期徒刑 16 年 |
|
0.31 億 |
中國有色金屬材料公司西北分公司原總經理 |
貪污罪受賄罪 |
死緩 |
|
0.3 億 |
南海市原口岸辦公室副主任 |
貪污罪受賄罪 |
無期徒刑 |
|
0.3 億 |
河南省菸草專賣局原局長、菸草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
逃匿海外 |
||
0.25 億 |
天龍集團原負責人 |
貪污罪 |
死刑 |
|
0.23 億 |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黑龍江省原省長 |
受賄罪 |
無期徒刑 |
|
0.21 億 |
湖南省物資廳原廳長 |
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
被判 11 年 |
|
0.21 億 |
廣東發展銀行分行原行長 |
貪污罪 |
死刑 |
|
0.2 億 |
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 |
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刑 |
|
0.18 億 |
公安部原副部長 |
受賄罪、玩忽職守罪 |
死緩 |
|
0.18 億 |
安徽阜陽市原市長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無期徒刑 |
|
0.17 億 |
廣東恩平市江洲原鎮長、黨委副書記 |
貪污罪、受賄罪 |
死刑 |
|
0.17 億 |
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
受賄罪 |
死緩 |
|
0.16 億 |
昆明捲煙廠原廠長 |
逃匿海外 |
||
0.15 億 |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國庫處原幹部 |
貪污罪 |
死刑 |
|
0.12 億 |
海南東方市原書記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刑 |
|
0.12 億 |
四川省交通廳原副廳長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刑 |
|
0.11 億 |
安徽省原副省長 |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刑 |
|
0.1 億 |
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長、漯河市市委書記 |
受賄罪 |
外逃 |
|
0.1 億 |
深圳市計畫局財貿處原處長 |
受賄罪 |
死刑 |
|
0.1 億 |
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原董事長 |
受賄罪 |
死緩 |
|
0.1 億 |
寧波市原書記 |
濫用職權罪 |
有期徒刑 10 年 |
|
0.1 億 |
廣東深圳龍海海關原關長 |
受賄罪 |
無期徒刑 |
|
0.09 億 |
廣西貴港市副市長 |
受賄罪 |
死刑 |
|
0.06 億 |
江西省原副省長 |
受賄罪、行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死刑 |
|
0.06 億 |
廣西玉林陸川縣原副縣長 |
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 |
死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