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8-20 01:38:43作者:秀文
那天我在計算機房算到凌晨一點多,腦子已像一團漿糊,忙開著車往家趕。一路盤算著早上八點還要給本科生上課,所剩的睡眠時間實在少得可憐。隱隱約約後面跟著輛車,估計也是工作到深夜的學生吧,哎,同病相憐。正想著,到了一個STOP sign,看看前方一片黑,哪兒還有其它車的影子,於是停都沒停,一下就右轉了,立馬見身後警燈大閃,我才一下清醒起來。天,一直跟著自己的是輛警車!
我 靠路邊停了下來,等了會兒,那警察也沒啥動靜,又過了會兒,五輛增援的警車閃著藍色的警燈從各路趕到,不用那麼誇張吧,六輛警車把我前後包圍了起來。這 時,那位警察才小心翼翼的走出警車,要了我的駕照和汽車的年度登記卡。也許見我這個東方MM實在算不上危險人物,五輛警車很快就散去了,留下一輛來處理。
怎麼那麼慢,那警察已在警車裡用電腦查了二十分鐘,怕是還缺啥資料,於是我拿了錢包走出車門,想問問他還缺啥。「Don't move! (不許動!)」他朝我怒吼「Go back to your car!(回到你的車裡去!)」嚇得我立即回到車裡,才發現問題竟如此嚴重。
後來跟其他一些學生聊起,大家都說我很走運,如果換上是位男生,也許警察會開槍的。因為那警察完全可能認為當時我手裡的錢包是一把槍,所以為保命他有可能開槍,而一切又都是我的錯,理論上講被警察逮著後必須兩手放在膝蓋上不動,以免誤會,這是規定。想想真是後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