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B-2簽證的申請、延期及轉換
B-1/B-2簽證可分為三個月有效期,一年有效、三年有效、五年有效、十年有效和永久性有效。入境次數也分為一次和多次入境有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美國使領館或同一使領館的不同領事,對簽證的有效期或入境次數都有極大的酌處權。
目前香港和臺灣的居民比較容易申請一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的B-1/B-2簽證,中國大陸居民比較容易申請的是三個月至一年、一次或多次入境有效的B- 1/B-2簽證。申請B-1/B-2簽證的難易視不同的國家和情況而定。美國對部分國家的觀光實行免簽證,如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紐西蘭、西班牙、瑞典、英國等。但目前中國大陸、香港、臺灣、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公民均無B-1/B-2免簽證待遇。
B- 1/B-2簽證的簽發由美國海外領事機構自行決定,美國境內的移民局不予過問。同B-1簽證一樣,由領事當場決定,因此又帶有濃厚的主觀色彩,甚至不太友善,在申請B類簽證比較困難的地區,如中國大陸,一般來講,簽證領事考量的主要因素是申請人赴美的必要性和申請人是否有移民傾向。經濟能力在理論上是個重要考慮因素,但在簽證實例中往往並非最重要,而且自己會準時返國。
申請B-1/B-2簽證延期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同B-1/B -2簽證相同,只是申請延期的信函可能是邀請方,申請人的親友或申請人本人。移民局一般不會過多強調申請延期的理由是否充分,而是更主要的考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其在美的開銷。因此,申請B-1/B-2延期,申請人應更多的考慮提供自己的存款證明,如果存款額不夠,需要親友出具經濟擔保書。
對B -1/B-2簽證的延期申請,移民局一般都不會拒絕,如果拒絕,原因大部分都是申請人的經濟能力不夠或經濟擔保不足。因此,如果B-1/B-2簽證延期被拒,申請人應考慮提供新的、更有力的經濟證明。要求移民局「從新考慮」(Reopen the Case),其方法和程序同B-1/B-2簽證相同。如果申請再次被拒,申請人最好按時離美,以免影響今後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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