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對我而言 這個社會沒有政府更好」 ——即中共以黑幫手法圍堵我全家的第214天

發表:2006-06-29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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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女子謝勛英早已沒有了家,她已在北京上訪了多年。

她到過我家兩次,上訪已成了她生活中最重要內容,但還不能成為她生活的全部內容。她告訴我們,她還得把相當一部分的時間用在揀廢品以餬口活命方面。她說她一年四季就露宿北京的街頭。「夏天裡,是我們上訪冤民的天堂。雖然酷熱也很難熬,但畢竟沒有像冬天那樣要忍受刀割一樣的皮肉之苦。每年的冬季快要到來的時候,我們的心裏就發緊。高律師,你沒有親身體驗過,就永遠也無法真切地想像到嚴冬在北京街頭睡覺的那種難熬的滋味,你們可能從來也沒有嘗過骨頭被冷透的滋味。好在我還不孤獨,有許多的上訪冤民都露宿街頭,我們常常在睡覺的地方畫好界,將男女分開,冬天睡覺前,每個人都用揀來的一次性塑料袋一層一層的包裹在自己的腳上、腿上,大家誰也不笑話誰,都是走投無路的人。這樣的日子我已經過了好多年了!」

謝勛英見到我們夫婦時都是滔滔不絕。謝勛英和許多的中國上訪冤民一樣,對她們而言,嚴冬露宿北京街頭時受「刀割一樣的皮肉之苦」,這並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警察的抓捕。單是抓捕本身也沒有什麼,關鍵是警察抓住他打你。上訪人挨打也是家常便飯,說心裏話,就怕被打死。我上訪幾年裡,我親眼看到過,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門口當場打死人的事,在最高檢察院門口我沒有看到過。在最高法院門口,我前幾天都看到了打死人的事。那些警察下手特別狠,就在後腦杓猛砸一下,人當場就死了!太恐怖了!關鍵上訪的每個人都拉家帶口,有老有小,被打死咋弄?」這是前幾天內蒙古冤民李茂林來我家時的一席話,這些話反映出了許多訪民的心聲。

謝勛英在她親手交給我的一份題為《血淚控訴 一個多次被拐賣、強姦女子的悲慘經歷》的控訴材料中寫道:「我叫謝勛英,系貴州省福泉市黃絲鎮酉陽街的一名農家女子。 1993年10月,本村已外嫁他鄉的王進莉夥同周光榮等人以介紹工作為名,騙我離家,剛出街,王就設法將我身上的70元錢搜走。後又騙到內蒙古土默特左旗大岱鄉大岱村,以3800元賣身價賣給了光棍李根民,她們四人將販賣我的贓款合夥分贓。在拐賣為妻途中,由於王的鼓動,周光榮多次對我進行了暴力強姦,致我身染多種疾病。我孤身一人被拐賣到遙遠的他鄉,受盡非人的摧殘和折磨,無處求救。

1994 年12月的一個夜晚,我趁他(註:指買主李根民)醉酒之際,從他兜裡掏走了50元,乘著風雪嚴寒,在零下30多度的惡劣氣溫下逃出魔掌,穿越冰天雪地,長途跋涉,途中被強姦、被搶劫。後到保定,我已身無分文,此刻又碰到一個老太婆以幫助我為藉口,後卻被強行賣給了河北省清苑縣劉口鄉南劉口村的藏大頭。歷盡月餘,在一個難友的幫助下又一次逃出虎口,千辛萬苦,才回到了家鄉貴州。

我當即向貴州省福泉市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王進莉、周光榮等組成的強姦、拐賣團夥依法嚴懲。豈料,派出所卻枉法拒不立案,拒不抓罪犯。有一次,我的弟子謝勛華扭送四罪犯到派出所,派出所當天晚上就全給放了。後來又扭送王進莉兩次,都被派出所給放了!再後來,派出所反倒給我帶上了手銬,毆打關押。

市公安領導羅曉明未經我受害人的同意,故意在1995年貴州的《法制生活》報上將我的案件寫為《人販子毀了我一生》的文章,惡意的把我誹謗成一個名副其實的廢人,將我子宮切除公布於眾,既泄漏了我個人的隱私,同時又誹謗我!從此,外面無人收留未婚的我,家裡的父母也視我為廢人把我趕出了家門。我的心身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如今又要面對公安機關的冷漠,長期的失眠,又身患「肝血管瘤」,生命隨時受到威脅。這邊又欠下了許多人的債……

因為我一再報案,罪大惡極的王進莉為了她們一夥的絕對安全,1997年,又指使同案犯肖世華、饒傑將我再次騙到江蘇連雲港出賣未成交,多次毒打我,終再次將我賣給內蒙古察右中旗布連河鄉古營村的鄭富為妻。這是同一夥罪犯第二次拐賣我。1999年3月,我尋機會逃脫,再次向貴州省公安機關報案,但無人受理。

2000年的一天,我去市公安局追案,才偶然發現王進莉多年來就在公安局右側開書店當老闆。我請求公安機關抓王未果。無奈,我向省委、省婦聯進行了多次舉報。經這兩個單位的催辦,公安局才抓了王進莉。經我查明,王的表哥張平是在市委任領導,她的表弟張松當時任福泉市城廂鎮派出所所長,她的表嫂的弟弟胡凱旋在市公安局,官方包庇這個特大的強姦、拐賣婦女團夥。

據我所知,王進莉的幾個犯罪團夥拐賣婦女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據本村村民講,王已拐賣了本村的三個婦女。我是被她拐賣的第四個婦女。我逃回後,又聽她同夥的人講,這些情況是真實的。王進莉是明顯的強姦、拐賣團夥的主犯,慣犯,但當地派出所卻出假證稱王系初犯、偶犯,稱王進莉在犯案八年前表現良好,沒有犯罪行為。法院也以此假證為憑,將這個主犯改為從犯,故意從輕判王進莉有期徒刑兩年,還是緩期兩年執行。按刑法第240條之規定,起碼應判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到無期徒刑或死刑!王將犯罪的主要責任都推到其他幾個同夥身上,腐敗的警方又放走了其他的幾個同案犯,造成無法對證。時至今日,其他犯罪同夥都逍遙法外,我和女同胞的安全仍然得不到保證。

多年來,因地方官吏袒護犯罪團夥,枉法裁判,我一直上訪,無家可歸,靠乞討為生,並成殘疾。我的處境極其悲慘,懇求社會各界同情幫助我討回公道,盼望有關機關早日為我伸張正義,主持公道。盡快嚴懲害我的王進莉犯罪團夥。謝謝!

我的手機號是13661258047。」

像其他大多數上訪冤民的案情一樣的是,這同樣是一個犯罪事實十分清楚,可謂人贓俱全的案子。但從謝勛英第一次遭到犯罪侵害至今已13年,令人痛苦的是,作為受害人的她從此麻煩不斷。相反,實施不法犯罪侵害的人則一直不斷逍遙法外,且在這十幾年來,從未停止過繼續拐賣婦女等犯罪行為。更為囂張的是,期間,那些不法之徒竟第二次將謝勛英拐賣。

犯罪,作為人類社會中的一種一般現象,是什麼樣的制度下都難以避免的,更不可能根絕。但制度文明社會裏,努力追懲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侵害,早已成為政府天職,無論從法律還是從道義的角度均然。而中國社會的不可思議即在於,相當一部分人的犯罪是根本不會受到應有的追究。而這種犯罪得不到追究的全部阻力恰恰就源於政府的官員不受實質性制約的權力。犯罪者是官員或者是其與官員有著特別的身份及利益關係時,受害者的法律權益不但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遭到來自他們的更持續的、更殘忍的犯罪侵害。在謝勛英的案件中,我們看到的就是如此。

犯罪者王進莉僅僅是因為自己的親戚是市委和公安局的領導,即可長期地逍遙法外且繼續從事犯罪侵害。謝勛英在與我見面時說過的一句話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即:「高律師,對於我們來講,今天的這種政府還不如沒有了好。如果沒有了政府,這麼大的社會不可能沒有其它說理的地方。」只可惜,中共政府早已沒有了羞恥。一個沒有了羞恥的政府,當然會成為謝勛英們的人生災難,但當一個政府沒有了絲毫的廉恥的時候,它實際上也自我根絕了在一個人類社會裏繼續存在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它被謝勛英們徹底地唾棄的唯一懸念,剩下的也只是個時間問題。

2006年6月27日 在有特務圍堵的日子於北京家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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