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6-28 01:51:00作者:
近日民航總局公布《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草案)》,並向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聽取意見。該「條例」對在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中的乘客明確規定了10條明令禁止的行為,並設立了最高萬元的罰款上限。
根據「條例」內容,在飛機上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在機艙內吸菸、擅自飲用酒精飲料、擅自調換座位(影響航空器載重平衡或妨礙應急出口功能)等一般乘客熟知的「劣行」都被明令禁止。
此外,還包括「強行將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帶入航空器客艙內」、「將禁止帶入航空器客艙的物體帶入航空器客艙」、「因為身體條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強行登機」等行為,也在「條例」的規範之內。
在處罰措施上,總的標準是「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但對其中「在飛機上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並影響飛機起降安全的」則明確「處2000元罰款」。其他幾項明令禁止行為則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金額。
據瞭解,該「草案」還對航空公司、航空器運行人、貨運承運人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範。民航總局還將在7月下旬召開專門的會議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