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 未按規定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
2. 未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3. 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4. 未按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5. 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
草案還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但是,發布有關信息不利於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
看到這樣的新聞,不知道作為新聞媒體的從業者是什麼感覺,突發事件就是新聞,可是為什麼我們這個國家的法律,要規定管理新聞的發布自由呢?一個客觀的事件報導,也要根據政府的安排,這是什麼道理。
新聞媒體難道就是政府欺騙人民的一個工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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