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震懾力來說,有兩個重大的因素,一個是處罰的嚴厲程度,另一是案發的概率。如果處罰極為嚴厲,只要犯罪,無論數額多少,全部處死,則即使案發的概率極小,犯罪率也會降低;另外,則即使處罰並不嚴厲,也沒有誰會犯法。現在中國的情況是,對犯罪的懲罰,雖然還算嚴厲,但是,查處的概率,卻低得讓人可笑。有人說,對於中國的官員,「先殺頭,再審判,沒有一個是冤案」,這種說法雖然極端,但不是沒有道理。目前中國的貪官的被發現,全部是因為偶然因素,順便帶出來的。比如郴州的一個局長被殺,住房公基金主任與他有過接觸,警方找他詢問,這位主任嚇壞了,立即交待了自己貪污挪用數千萬元公積金的罪行。有人估計,中國官員的案發率的概率,比坐車出行遇到車禍的概率還低。坐車出行是會遇到車禍的,會死人的,但因為概率不高,人們並不拒絕坐車出行;貪官腐化也是會被查處的,但是概率極低,誰又在意呢?因此,廢除死刑的又一前提,就是必須加大對官員的監督力度,健全監督的網路,使他一旦腐敗,就立即能夠被查處,不待別的什麼拔出蘿蔔帶出泥。
以上所說,無非是對已經腐敗後的事後處理。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健全,使官員根本就無法腐敗。這比事後殺頭當然對誰都好。一來人民財產不受損失,而來官員也保全名節,畢竟官員本來也都是人,三來社會也節約了破案審判監禁的高昂成本。那麼,這些制度在哪兒呢?
《南方週末》的報導中那位官員專家說,就世界範圍看,反腐敗最有效的兩種制度是「金融實名制」和「家庭財產申報制」。這兩項制度被描述為,一個是從金融上控制,使官員的錢暴露在陽光下──目前中國實行的儲蓄實名制是其初級措施;一個是摸清官員的不動產,並配以對官員的定期審計。「凡是實行了這兩項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說。但上述措施同時會造成資金外逃,「一旦實施,對經濟建設影響很大。」韓國和墨西哥在實行之後都曾發生過資金的大量外逃。中國害怕資金外逃,不敢實行這兩個制度。可話說回來,你怕外逃,下不了決心,國庫遲早全部黑被掏空,心慈手軟,只能養虎遺患。當然,更根本的原因,恐怕是政策制定者怕給自己戴上枷鎖而不願這樣作。
還有一點,這位官員也披露,之前中國制定公務員法時,在其「草案」階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最終也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實現。為什麼沒有實現?原因很簡單,立法的人,決定法律命運的人,本身不少就是貪官,或者摩拳擦掌尋找機會當貪官的人,你能指望他通過立法把自己並不清白的屁股暴露在公眾面前讓公眾指受劃腳,讓甚至給自己在牢獄之中預定一個席位?
所以。反腐敗是不可能的,不管廢除還是保留死刑,也不管有關方面喊反腐敗的聲音多高。我記得《水滸傳》中有這樣一段描寫:宋江殺了人,逃到老家,他的同事,也同樣是強盜的朱仝雷橫一面讓宋江逃跑,一面卻大聲喊叫抓案犯。看起來轟轟烈烈,但其實是給人看的。而今之反腐敗,可不就是這個樣子?「腐敗亡國,不反腐敗(這裡刪去兩字)」,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