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林在「主治醫生:陳逸飛猝逝緣於肝移植未果」一文中這樣寫道:
「在對陳逸飛病情的最後幾次專家會診中,院方全面部署了給陳逸飛肝臟移植手術的計畫,並準備了活體肝,醫院已經為這位著名畫家、導演做好了手術所需要的所有準備,可是陳逸飛沒有等到移植手術的到來便告別了人間。」
哇!「活體肝」都準備了,誰的肝?還是活體的呢!!!
楊林文中還提到:「與在國外手術30萬美元相比,國內做這類手術需要20萬-25萬人民幣,重症患者則需要60萬,手術後頭一年患者的各種藥費在5萬-6萬元左右。」
原來有這麼大的利可圖呀,那活體的器官又是從哪裡來的呢?請看看「死刑犯器官捐獻調查」一文中是這麼寫的:
「2005年7月4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接受《鳳凰週刊》採訪時稱,有關部門應當禁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說,他不反對人體器官移植,應當提倡和鼓勵社會志願者捐獻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願,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進行活體器官移植。無論是國家、政府還是社會,都不應當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獻。未來立法時,應當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無論死刑犯同意與否,惟一可以考慮的情況是,允許死刑犯自願將器官捐獻給自己的配偶、近親屬。
曲說,目前的羈押制度和刑事訴訟程序,沒有為死刑犯活體器官捐獻預留空間。死刑犯活體器官捐獻面臨監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礙,死刑犯受嚴格羈押的狀態,自然而合理地阻礙他正常行使這一權利。死刑犯活體捐獻器官,將延緩甚至干擾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
死刑犯身份與其自由決定之間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願捐贈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實意願,即使司法機關沒有進行任何勸導、引誘、威逼,其法律地位也決定了不能認定其捐獻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相反,應當原則上推定其為非自願、非真實。不可否認,死刑犯中會有個別真實自願的捐獻者,但如果允許第一個死刑犯「自願」捐獻活體器官,且據此對其減輕處罰,隨後更多出現的效仿者,則只能視為他人與司法制度的引誘,而不是真實自願。
曲認為,允許死刑犯捐獻器官還存在一個隱性危機,此舉將可能誘導法院鬆弛「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以擴大死刑犯基數,從而人為地提高「自願捐獻器官」的死刑犯絕對數。
2004年3月,《中國青年報》報導說,全國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復議所有死刑案件時稱,大陸每年判處執行的死刑犯約有一萬人,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注目。
大陸民間一個詰問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願捐獻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為此需支付數萬、數十萬的移植費用,醫院憑什麼通過器官移植牟利,成為最大受益方?」
乖乖!原來是無本萬利的生意 ,難怪「中山大學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肝移植走向新時代」一文中這樣寫道:
「我國開展肝移植較國際上晚,但近兩年發展迅速,目前全國年肝移植超過100例的醫院已超過10家。2003年全國共做了1000餘例,超過以往10年的總和,2004年全國肝移植總例數超過 2000例,形成了一定規模,而且在手術方式、適應症選擇、免疫抑制劑使用、圍手術期治療等諸多環節都有了明顯突破。」
資料來源: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4/3715.html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4/3677.html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7/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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