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有一個煙頭,罰一萬五千元,如果這種規定是在加油站、燃油庫、火藥庫裡執行,沒問題,不可大意;可是在網巴裡執行,這就是冷漠的「酷刑」。
在網巴裡吸菸,污染空氣,傷害他人健康,又有引起火災的危險,加以管理是對的,但網巴畢竟不是火藥庫,吸支煙也不至於引起大爆炸,執法部門至於如臨大敵嗎?從法治層面說,罪罰相當、不枉不縱是法治之要則,不知福州警方想過沒有:如此重罰,是否罰當其罪?是否屬於執法過度?從以人為本的層面上說,網巴不是妓院,沒有原罪,網巴更不是金礦,不能日進斗金,如此重罰,表明執法者有沒有體恤一下小業主們的難處?
以期通過重罰,取得長治久安的效果,昭示某些執法人員頭腦中根深蒂固的酷刑依賴。「酷刑主義者」(當然這裡是泛指,不獨是刑事)者總是相信對犯罪施用「酷刑」其目的是維護多數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福祉。而且,用「結果主義」邏輯——一種行為的道德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對行為結果的利益成本分析來決定——去實證,「酷刑」被證明是有效的,是正當的。
於是,我們便經常看到這樣的情形:某一行業或者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問題,管理部門或者產生立法衝動,迅速出臺嚴苛偏執、缺乏法治理性的政策法規—— 像用「呼死你」治城市的小廣告、「撞了白撞」治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交警闖紅燈開除出隊等等——去約束相關從業者;或者「用足」現行政策法規(即濫用法規上限),濫用「酷刑」,去震懾威嚇被管理者,以期用「非常手段」收到「非常效果」。而事實一再證明,那些先天不足的「畸形兒」,是不可能「長大成人」的, 「酷刑主義」只會走入執法迷途。
酷刑依賴,殺雞儆猴式的執法,無疑是懶政的慣性使然。管理部門既不願意承擔制度性、經常性的管理所付出的管理成本,又不願意擔失職的風險,於是轉而求諸於那些「運動式」、「威嚇式」執法這種具有轟動效應,而又相對成本較低的管理模式,以期一勞永逸。
酷刑依賴、懶政慣性,把法律當成兒戲,把公眾當作猴子,是缺乏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表現。治本之計在於還權於民,還法於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