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左家莊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表示,執法車系公務用車,無法運送病人,執法人員曾主動為左家人攔截出租車,但很多出租車不願搭載已昏迷的左英。
在突發情況下,公務車究竟能不能送病人去醫院?如果從狹義的角度講,公務車就是職能部門公務活動用車,是為公務人員工作服務的。但是如果從廣義的角度看,公務車應當是為社會公共事物服務的,延伸一步說,職能部門及公務車都是由國家財政供養的,其從事的公共事物服務也是為老百姓服務的,沒有老百姓這個「公共主體」,公共服務從何談起?
城市拆除違章建築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些事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與執法人員發生一些矛盾和衝突,也是常有的事情。發生矛盾和衝突後,自有相關政策和法律為依據去妥善解決。但是,在當事人發生執法以外的「意外」事件時,比如突發急症等,恐怕就需要執法者迅速調整執法策略,理應救人為先。
這是因為,執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為民,公務車直接服務也好,間接服務也好,其最終目的也都是為公共建設服務、為老百姓服務,如果面對一個處於昏迷狀態的病人,以「執法車是公務車」為由拒絕施救,顯然就有「見死不救」之嫌。況且,制度之上還有道義,法律之上還有人性。即便不是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事情,當公務車突遇路邊百姓病危時,也有立即停車施救的責任。
透視「執法車系公務用車,無法運送病人」的解釋,其中隱含著的,更多的還是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將相應的責任推給「很多出租車不願搭載已昏迷的左英」,不但非常不妥,還透露出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私與冷漠。
出租車司機見死不救當然可以批評,但是,執法者自己就有車,卻找出種種藉口不送病人,難道就不應該譴責?
無論如何,面對一名昏迷的病人,執法者都應當無條件遵循救人為先的原則。在法庭上,當一名犯罪嫌疑人突發急症,我們都能立即停止案件審理,而將嫌犯送往醫院搶救,以彰顯法律的人性化。那麼,這種日常的城市執法管理,面對突發急症的居民,又有什麼拒絕施救的理由?
生命是最寶貴的,在瀕危的生命面前,所有拒絕施救的理由都是蒼白的、無力的。因此,在公務車見死不救這件事情上,不能不了了之。
否則,情何以堪,理何以堪,法何以堪?